朱林方:我是怎么做起党内法规来的
发布时间:2025-04-27 16:30 浏览量:15
政法法学连线.
聚焦政法研究前沿问题,提供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助力政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回应中国法治发展实践的重要问题,打造政法法学研究的“无形学院”。
近年来,政法法学研究领域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和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充满活力的青年学人。这些新兴力量不仅为该领域注入了新鲜血液,也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考。
政法法学研究呈现出崭新气象,理论关怀更为宽广: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领域,着眼于古典和现代理论的研究,积累了宝贵的智识资源。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研究聚焦政治法律、法哲学等命题的当代转化,形成服务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工具箱。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注重推动建立中国话语,探索本土治理经验与法治现代性的结合点。批判法学研究则辩证吸收西方理论资源,形成替代性分析路径,具有独到的本土化特色。此外,礼法、儒法等古代中的政法关系也是政法法学关注的对象。总之,在多元开放的视野下,政法法学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学术活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法法学连线特别推出了“青年政法学人”专访系列文章,旨在向读者展示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动态。通过这些专访,我们能够深入了解这些年轻学者的思想和见解,以及他们在推动政法法学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
本期推荐的青年政法学人朱林方副教授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通过对他的专访,我们可以一窥新政法学人的风采及其对法治未来的深刻洞见。
简 介
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巴渝学者·青年学者”,主要从事法理学、党内法规学等方面的研究。近年来,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现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多项。
自 述
刘磊、六益两位兄弟,发起成立了一个名为“政法法学连线”的学术平台,嘱我介绍一下自己的研究,我欣然奉命。想起鲁迅先生有篇文章叫《我是怎么做起小说来的》,就把题目拿来用了,借此回顾一下自己是怎么做起党内法规来的。
我大概有两个感兴趣的领域,一个是礼法,一个是政法。
对礼法的兴趣由来已久。虽然一直读的是法理学,一个西学色彩浓厚的学科,但自己的阅读兴趣,始终还是喜欢中国思想史多一点。在写毕业论文时,就选择了中国的礼法传统作为方向。从硕士论文《家的法律构造》,到博士论文《论中国法上的家》,沿着“法律如何面对家庭”的问题,一路做了下来。至于为何选择家庭问题,缘由也很是朴素,甚至有些鲁莽,我想,既然古代中国的核心特征是家国同构,那么,不搞清楚家庭,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古代中国及其礼法体系,自然也就不容易理解,礼法传统的遗留物时至今日缘何依然“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其实,在做博士论文的后期,就已经遭遇了政法问题。因为,要想在古今家国之变的线索中回答,为何中国的社会整合总是呈现为“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就不可避免要在近代以来的革命与改革历程中,清理国家-社会关系,政党自然而然就浮现了出来。此后,阅读兴趣也随之开始转向革命问题与政党问题。2016年,博士毕业留校任教后,本就想要另辟一个研究方向,于是便自然而然选择了“法律如何面对政党”的问题。选题缘由依然很是朴素,党建国家的革命道路塑造了今天政党与国家高度结合的党政体制,那么,不搞清楚政党,就不能真正理解当代中国和中国法治。
转向政党问题后,受周尚君、侯猛、刘忠几位老师关于“党管政法”研究的影响,一开始打算做政法体制研究。恰好彼时在代一位老师上《法政变迁研究》研究生课程,于是辟了帝国、礼法、变法、变政、延安、华北、礼俗、政党八个专题,好生清理了一下政法传统,也拟了一个研究计划,准备动手写作相关论文。然而,计划没有变化快,2018年,学校设置监察法学学科,基于纪检监察体制的实际,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党内法规学》课程,好巧不巧,课程落在了我的头上。2019年起,又开始承担为本科生开设的《党内法规学》选修课。一路上到今天,已是七年有余。看了一眼教务系统,发现七年来,所授党内法规课程,修习的研究生有200多人,本科生已有1500多人。
我的党内法规研究,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回答这些同学的问题。特别感谢修学《党内法规学》课程的学生,自从机缘巧合上起这门课,几年来,他们教给我的远比我教给他们的更多。面对这个新领域新事物,我的困惑并不比学生少多少,为了给学生讲清楚,自己不得不先去“问一个明白”,在一些问题上,现有文献给出的答案不能令人满意,只好自己动手,于是就有了关于党内法规基本范畴的系列文章。我至今记得,有位同学问,“我是来学法的,为什么要学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法吗?”还有同学说,“我又不是党员,党内法规跟我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不太好听,却非常敏锐,恰恰指向党内法规研究中争议最大的概念问题和效力问题。我的研究,着力最大之处,也恰在这些关节。
虽然搁置了关于政法体制的研究计划,但党内法规意外给我提供了一个理解政法问题的重要切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自然受《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法律的调整,但同时也受到《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深刻塑造。法治工作机关的实践逻辑是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同塑造的,中国法治在规范形态上表现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交互合治,基于此,如果只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中国法治,只能看到实际运行的中国法治的“一半”。进而,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历史的纵深处,更会惊奇的发现,从历史上的礼法合治,到当代的党规国法合治,古今规范体系的实质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而规范体系的形式机制却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均建立在价值传导、主体差序、功能耦合三重制度逻辑之上。所以,我在《论双轨法治——复规范性的中国叙事》一文中提出,双轨法治是中国法治的深层结构。
做党内法规的过程,不但改变了我的研究轨迹,还促使我更新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我原本只对法社会学经验研究的路子熟悉一些,特别是对历史社会学那种结合了时间序列叙事和机制结构分析的方法比较着迷,《作为宪制问题的“齐家”》《论双轨法治》等文章正是历史社会学方法的产物。早年读书时,对分析风格的法理学没多大兴趣,只有一些浮皮潦草的了解。但在做党内法规的过程中,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基本范畴问题的追问,一步一步将我引到了分析风格的法理学的门前,让我重新捡起了之前不以为然的法哲学著作,恶补概念分析方法。分析风格的法理学可能有许多毛病,但至少有一个优点,就是布兰顿所谓的“使之清晰”,即能够在整体性的推论网络中将概念运用背后隐含的规范性理由和承诺清晰化。对于流行各种似是而非的论断却往往缺乏充分有效论证的党内法规研究来说,这一点特别重要。概念分析提供了一种包含内在推理规则的方法进路,能够确保论者关于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主张是体系的、融贯的,而非矛盾的、冲突的。我自己关于党内法规概念属性与效力机制的研究正是由此而来。
如今想来,如果不是被安排上党内法规学课,我可能不会走上党内法规研究的道路,如果不是身在法理学学科、受了些法理学训练,我应该做不出分析风格的党内法规研究来,而如果不是身在法理学、心在中国思想史,我也不可能发现党内法规所置身的历史纵深结构,或许这就是“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吧。
20多年前,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中,评点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三大流派,对政法法学的批评便是,许多工作还只是对“已经确定了正确的、不容置疑的概念或提法”的注释或阐释。目前,很多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恐怕也会给人以这样的印象。然而,10多年后,苏力在《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中,再次评点三大流派,则以“浴火重生”四字评价政法法学,认为一些法律学人以非凡的努力重构了政法法学,使得政法法学“以智识和学术获得了相当数量的读者,引发至少一部分法律人对当代中国社会一系列法律问题的重新思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道共同塑造着中国之“政法”,党内法规是什么以及应是什么,攸关我们将生息于何种规范性秩序当中,意义毋须多言,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完全有理由像政法法学一样,成长为一项有思想根基、有智识贡献的可敬的学术事业。
代表作
《党内法规的概念分析》
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党内法规是什么,是党内法规研究的首要问题。作为一种语义学概念,党内法规的规定定义存在体系不连贯、逻辑不周延等问题。分类学概念试图通过重构分类体系来容纳作为“不规则事物”的党内法规,发展出了论证“党内法规是法”的多种学说,但也面临意义稀薄化和范式依附性的难题。诠释性概念进路则主张,对于负荷价值的概念,关于“是什么”的回答恰恰蕴藏在 “应该是什么”的最佳诠释中。党内法规是以先进性原则和领导权原则为价值统领的一套制度体系,对先进性原则与领导权原则内涵要求的诠释要能够达成相互支持的融贯关系,才能为整体的党内法规实践提供最佳证立。诠释性概念以一种内含推理规则的概念进路,为科学地理解和实践党内法规提供了内在的基准和方法论保障,因而是一种更优的概念主张。
关键词:党内法规;概念分析;语义学概念;分类学概念;诠释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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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引言
二、党内法规的语义学概念及其定义难题
(一)语义学概念的进路
(二)党内法规的规定定义
(三)规定定义的形式问题及解决
(四)规定定义的实质难题与范例意义
(一)分类学概念的进路
(二)党内法规的归属争议
(三)分类图式与可见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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