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诗句,批注“古今同慨”,被判“悖逆”罪凌迟处死,家属连坐
发布时间:2025-03-13 08:12 浏览量:3
《驳案汇编》一书,是清朝人编选的断案书籍,主要是乾隆年间被皇帝批驳过的著名案件,可以给当时的办案人员提供办案参考。看到《逆犯罪名钦奉谕旨改定 ,并免家属缘坐》,惊出一身冷汗,赶快坐起来揉揉眼睛仔细阅读,看完后着实惊吓不小,一时惊魂难定,夜不能寐。
案情是这样,河南的一个财主过寿,请秀才撰写了一副祝寿文。这个秀才当然免不了酸文假醋,其中用了一些典故和夸张的语言。财主觉得话说的太好,可能会引起嫌疑,把祝寿文中认为有碍观瞻的几句话,用红纸遮住,不想让人看到。这引起秀才尤其秀才的一些学生的不满,就与财主闹腾起来。最终闹到官府,案件被无限攀扯,河南巡抚(相当于今天的省长)亲自主持办案,最终秀才被判了悖逆重罪,不但本人被判处凌迟处死,而且自己的兄弟和儿子都要被斩立决,妻子要罚做奴隶。案件报告给乾隆皇帝后皇帝做了改判,但仍然判处秀才斩立决,就是死刑立即斩首。
案件本身一点也不复杂,但是判决的严厉程度让人毛骨悚然。下面尽可能把案情的经过的判决情况做些介绍。
1,
案件牵涉到不少人,阅读下面文字的时候,应注意记住这些人的名字,因为这些人都是推动案情的人物,不介绍他们,不容易看清楚案件的过程。
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三月初一日,河南桐柏县,一个叫作郑友清的财主,过八十一岁大寿。
这个郑友清,是湖北人,在河南做生意,大概是发了财,又是高寿,他要过生日,他在河南的湖北老乡就张罗祝贺。郑友清的老乡刘用广,就出面请同样在河南桐柏县当私塾老师的秀才,湖北孝感老乡程明諲写一篇文采飞扬的祝寿文。
程明諲并没有亲自动手写作,祝寿文是程明諲的学生李梦蓉代笔的,不过落款还是程明諲。祝寿文写在寿幛上,高挂在祝寿的现场。但是,其中有两处表述,郑友清觉得不妥,就用红纸给糊住了。
这两句是:“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及“捧河中之剑,似为添筹”。在那文网森严的时代,这个白丁商人,政治觉悟还是非常高的,他感觉这两句话不合时宜。又是创大业,又是捧宝剑,你要干什么?于是把这两句话用红纸糊住,不让人看到。
当老师的秀才撰写的祝寿文,被商人用红纸糊住,老师的面子不好看,老师的学生们不干了。秀才程明諲的学生胡高同等人,在路上遇到郑友清的侄儿郑万青,要求郑万青给程明諲赔礼。郑万青拒绝了。于是胡高同一拳打伤了郑万青的眼睛。程明諲的学生王国华等人又私写了小字报,贴到当地的街上,谩骂郑友清文理不通。
郑友清觉得这事不简单,一定是一个叫作曹文邠的秀才挑拨撺掇程明諲,想在祝寿文中写入大逆不道的话陷害他。这个曹文邠曾经和郑友清有矛盾。曹文邠的女婿曾经借郑友清的钱,拿土地做抵押。曹文邠做中间人回赎土地的时候,郑友清没有给任何价钱方面的优惠。这样,两人就结下仇怨。现在,秀才程明諲在祝寿文中写下他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话,很可能就是曹文邠为报仇而唆使程明諲干的。曹文邠和程明諲都是秀才,本来是很熟悉的。
这么一想,郑友清决定检举告发曹文邠。他拿着写着祝寿文的寿幛,去找县里的教谕黄怀玉。教谕这个职务,就是县里专门管理教育的官员,类似于今天的教育局长,该县的生员(就是秀才)都是由他管理的。这个黄怀玉才35岁,是一个举人,刚刚来到桐柏县担任教谕。不过他一来到当地,就被郑友清聘请为自己儿子(监生)的老师,而郑友清过寿的时候,黄怀玉还亲自来拜寿。所以说,郑友清和黄怀玉关系是很熟的。
郑友清拿着寿幛找黄怀玉告状,黄怀玉就立即发出通知要求曹文邠和程明諲前来质证。程明諲认为自己是湖北孝感人,不受河南桐柏县的领导,就拒绝了黄怀玉。曹文邠去后与黄怀玉发生争吵,被黄怀玉在手心打了六板子。曹文邠出门后在外大声叫骂,黄怀玉把他拉进去又打了二十板子,并出示招告,大概是贴出一个公开通报批评之类的通告。
按照古代的规定,生员是有身份的人,只要这种身份没有被开除,官员是不能打板子的,何况从年龄看,曹文邠也比黄怀玉大十一二岁。曹文邠受不了这口气,就越级到省上学政衙门控告。曹文邠指控黄怀玉交接土娼,克扣学生廪禄为郑友清祝寿等等。
2,
一经官,这事一下子就闹大了。
学政衙门把案子批给南阳府审理,也将案子情况报告给河南巡抚富勒浑。
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巡抚富勒浑,如同名字所示,实际上是个浑蛋。他如获至宝,如临大敌,立即亲自组织安排案件的审理,要掘地三尺办理此案。他在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跪奏给乾隆皇帝的奏折说:
臣查程明諲代撰祝文,语多狂悖,曹文邠因受教谕责处,列款越控,均非安静之徒。平日必尚有不法字迹,随密饬该府,督同裕州知州徐朗元,新野县知县李声振,署桐柏县知县毕所諿等,亲赴程明諲寓所,曹文邠家中,逐细搜查。
去后兹据禀复,程明諲寓所除经书之外,尚存久经饬禁《留青新集》一部,又夹有纸片,内写《后汉书》内成语诗句,并在曹文邠家搜出《文昌录》一轴,扶鸾符咒,连犯禀解到。臣当将解到各书悉心翻阅,内除《留青集》系应禁之书,余无不法字迹。惟曹文邠家起获《文昌录》,恭遇庙讳不加敬避。程明摘录成语诗句,虽载在《后汉书·赵壹传》内,但妄行摘出,密加圈点,实属悖逆。适臣在仪封工次督办夫料,即委藩臬两司,及因公在省之许州知州蒋果祥,符县知县杨暨杞县知县邵一联,严加研鞫,兹据禀复。
富勒浑立即安排涉案人员所在的府县官员,亲自去涉案人员家中搜查,果然搜到了他需要的东西。
一是程明諲家里居然收藏已经明令禁止的禁书《留青新集》,尤其严重的是,程明諲摘抄了《后汉书·赵壹传》中赵壹的两句诗,还有圈点。仅仅这一点,富勒浑就定性程明諲“悖逆”,就是说犯了悖逆的重罪。而从曹文邠家中也搜出《文昌录》一轴和扶鸾符咒,而最大的问题是,《文昌录》中遇到皇帝祖先的名讳,没有避讳,这也是可以办成杀头的大罪。
奠定程明諲“悖逆”的犯罪事实,就是他抄写了赵壹的几句诗,而且做了圈点。
赵壹是东汉阳郡西县(今甘肃省礼县)人。在东汉的桓灵之世,他遭遇党锢之祸,屡屡得罪,几致于死。幸得友人相助,幸免于难。《刺世嫉邪赋》是他最著名的作品,其中写到:“河清不可俟,人命不可延。顺风激靡草,富贵者称贤。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钱。伊优北堂上,抗脏倚门边”。
程明諲摘抄了“顺风激靡草,富贵者称贤。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钱”,并在旁边写了“古今同慨”四字。他还摘抄了赵壹的这句话:“宁饥寒于尧舜之荒岁兮,不饱暖于当今之丰年”。
富勒浑发现了这样的线索,大概有些“立功的时候到了”的狂喜,一面将生员曹文邠等衣顶褫革(他为什么没有剥夺程明諲的生员身份?大概是因为程明諲的户口在湖北,河南的巡抚还没有权力剥夺),一面飞速发函湖北巡抚郑大进,要求湖北立即把在湖北的被攀扯到的人员,立即进行搜查,并押送到河南受审。
3,
以巡抚富勒浑为首的河南官场,对这起案子进行了快速审理。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县,各级政府都动员起来,甚至把湖北的官场也联合起来。
关于程明諲,罪行有三点,一是祝寿文“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及“捧河中之剑,似为添筹”,陷害郑友清,属于悖谬;二是摘抄和圈点赵壹诗句,属于“悖逆”;三是收藏禁书。
关于第一点,程明諲做了辩解,他说:
犯生想郑友清从湖北来到桐柏县起家,故“说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原引《易经》“富有之谓大业”,是赞颂他的。至“捧河中之剑,似为添筹”,因郑友清是三月生日,故引用“秦昭王上已置酒”故事,也是切时令的意思,且本系《留青新集》内成语,犯生(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生员自称)抄写下来,怎说是犯生陷害他?
今天看来,这种辩护其实是成立的。文人给财主写祝寿文,把财主的成就说的大一些,夸张一些,本是应景的俗套。白手起家挣了好大的家业,那本身就是创了大业。至于河中剑,确实也有典故。南朝梁吴均《续齐谐记·曲水》:“秦昭王三月上巳置酒河曲,见金人自河而出奉水心剑,曰:‘令君制有西夏。’及霸诸侯,乃因此处立为曲水。”河中剑,水中剑,也可以指代三月。可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谁让你咬文嚼字掉书袋用典故呢?
关于第二点,程明諲对自己抄写赵壹诗的经过,以及抄写的原因也做了交代。摘抄诗句的经过,程明諲有过两次交代,前后不一,他也以第二次否定了第一次。
第一次他供述说,乾隆三十一年,他在刘大文家当私塾教师,因刘大文给的束脩菲薄,他就摘抄赵壹的诗句讥诮他。但第二次他否定了这个说法。他说:乾隆四十五年庚子科,他回籍乡试不中,心里牢骚不平。后回到河南桐柏县,仍旧教书。四十六年二月间,记不得日子,偶然间看《后汉书·赵壹传》,触起心事,随手取案头纸片摘写几句,妄加圈点。
按照第一次的说法,他不过是对他的东家不满,虽然抄写了赵壹的诗,但没有什么政治动机和政治情绪,不但不能杀头,就是连犯罪也谈不上。但按照第二次,他科举考试失败,对国家对朝廷对社会等有不满情绪,那就是严重的政治问题,所谓大逆不道,悖逆,就要凌迟处死,株连九族。我不知道程明諲为什么后来要反悔第一次的供述,要把悖逆的动机自己背上。但考虑到清朝审理案件的刑讯逼供,巡抚亲自主抓的这个案件要办成悖逆的铁案,不上手段大概也是不可能的。
档案记录,有一段富勒浑亲自审问的记录:
诘问:《后汉书·赵壹传》内五言诗二首,你何以独取“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钱”二句,密加圈点?且批“古今同慨”四字?如今圣明在上,勤政爱民,一遇偏灾,蠲免钱粮,发项赈济,天下臣民,无不感戴,你怎混抄那“不饱暖当今丰年”的成语呢?
供:犯生家里穷苦,自从入学以来,处馆度日。那些有钱的人,都瞧犯生不起。犯生心里愤懑,故圈出“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钱”二句,旁批“古今同慨”四字。犯生科举多次总不得中,埋怨主司好恶不当,又因命运乖蹇,屡困文场,不得发达,纵使衣食充足,也不快活。故写“钻皮出毛羽,洗垢求瘢痕”“宁饥寒于尧舜之荒岁,不饱暖于当今之丰年”四句,总是犯生心里牢骚,不知安分,以致犯了悖逆大罪,还有何辩呢。
虽然这件事根本谈不上悖逆之类,但他自己认罪了。如果不是屈打成招之类,真的很难解释。
官府还将程明諲的一应亲属抓来审讯,看看有没有串通密谋,知情不报等等。程明諲的父亲已经去世,程明諲的老母也被抓来。他的母亲不知道年龄大小。程明諲是老大,案发时46岁,想必他母亲至少也是六十以上了。老母亲被抓捕到河南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去世了,或许是监狱恶劣的条件,或许是刑讯逼供,难以承受重刑,总之是去世了。程明諲其他的亲属包括妻子沈氏,47岁,双胞胎儿子二狗三狗,15岁,另一个儿子五狗13岁,程明諲的二弟程明谭,弟妇万氏,程明谭过继已故伯父程芳贤为嗣。他出门多年,说往枣阳贸易,总没回籍,这次没有抓捕到案。程明諲三弟程明珠,35岁,弟妇李氏,生子七儿,才两岁。这个弟弟与程明諲已经分居各爨了,但还是被抓捕到案。
这些到案的亲属都接受了审讯。程明珠就供述:小的年35岁,妻李氏,生一子,乳名七儿,才两岁。程明諲是小的胞兄,分居已久。程明諲做的事,小的并不知情,
以上是程明諲的情况。
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个关键人物,就是曹文邠,如果不是他闹腾,就不会有这样一出悲剧。在他家中搜出《文昌录》一轴和扶鸾符咒,《文昌录》中遇到皇帝祖先的名讳,没有避讳。
这个《文昌录》为什么犯忌,我一时没有查出来。而他所用符咒之类,可能是涉嫌邪教。《文昌录》可能也是涉嫌谶纬之类天命之类的内容吧。
曹文邠供:《文昌录》实是刘逢在犯生书家教学,上年四月内回孝感原籍应考,原要再来,故把书箱寄存学馆。那《文昌录》就在书箱内搜出。刘逢先前在馆,原取与犯生看过,他说如能习练,可以作文敏捷,犯生因他自己尚不会练习,当时就没细问,也没有呈首。如今刘逢现在案下只求问他,就明白了。
曹文邠说《文昌录》等违禁物是给他当过老师的刘逢寄放的。于是河南巡抚富勒浑给湖北巡抚郑大进紧急发送公文,请求立即派人飞奔程明諲和刘逢家,查明此外有无不法字迹,并将刘逢同程明諲等涉案中应该缘坐的家属立即押解到河南,归案办理。
刘逢父母双亡,没有妻子儿女,四处流浪当私塾老师。他本来到湖北汉阳当家教,但没有找到东家,一路流落到江苏扬州,从扬州被抓捕回去了。他说,“借住脚头陈芳兰店内,被江都县差役拿获解来,犯生并不是闻信逃走的”。在古代交通通讯等等非常落后的情况下,一个根本不是案犯主犯的小人物,被牵涉到案件中后,迅速被跨省衙役抓捕归案,你不能不佩服清朝时期的社会控制是多么严密,重大案件的办案效率是多么惊人。
刘逢即刘廷勋供:犯生年四十岁,湖北孝感县人,父母俱亡,没有娶妻。先在桐柏县生员曹文邠家处馆,乾隆四十六年四月内回籍应考。原想仍到曹文邠家,把书箱寄存曹文邠学馆,因五月考试入学,想要另寻馆地,就没有赴桐柏县去。那书箱内搜出《文昌录》卷轴符咒,原是父亲刘仁曾遗留下的,父亲在日,说这《文昌录》是教人练笔作文之法,每遇作文,书符念咒,比平日敏捷。曾教犯生练过几次,总不灵应。三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父亲病故,犯生无从练习,放在箱中,没有销毁。上年正月携带来馆,曾给曹文邠看过一次。犯生回籍时仍存在箱内,交给曹文邠的。至《文昌录符咒》,父亲从何处得来,那一年写的,犯生都不知道。犯生因自己不会练习,也没传授与人,并借人抄写。总之这样不经,卷轴轴内,又恭遇庙讳,不加敬避。犯生藏留,不行销毁,还有何辩?
他说犯禁的《文昌录》是他爹留给他的,他爹现在已经死了,死无对证了。但办案人员也不相信他说的。
关于曹文邠,案子本来是他到学政衙门控告教谕黄怀而引起的,他本来是原告,现在反而成了被告。他告黄怀玉的一些事情,被证明也是子虚乌有。
4,
相对于兴师动众,跨省大肆搜查抓捕,案子本身其实非常简单。所有罪行,不过就是抄录了赵壹的几句诗,并批注一句 “古今同慨”而已。
事情很快查明,也没有找到新的写有悖逆字词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谋的人。
于是,第二年,乾隆四十七年四月,河南巡抚富勒浑就对案件做了判决,并上报三法司和皇帝。
判决内容为:
查律载:
大逆者凌迟处死,正犯之子孙兄弟,及兄弟之子年十六以上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妻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子孙过房与人,不追坐等语。
今程明諲身列胶庠,宜知大义,乃因屡踬文场,心怀忿懑,辄敢逞其诪张,摘录成语,妄肆圈评,实属悖逆,应照大逆凌迟处死律应凌迟处死;
程明珠虽久经分居,讯不知情,但系程明胞弟,合依正犯之兄弟皆斩律,应拟斩立决;
程明之母萧氏,解豫后病故,毋庸议外,其妻沈氏应同年十五以下三子二狗三狗五狗,及程明珠之子七儿,均依律缘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
程明珠之妻李氏,系正犯兄弟之妻,照律免其追坐,程明谭出继程芳贤为嗣,是否属实,仍咨明楚省查获,另行讯办;
程明諲财产,即由楚省估变入官;
刘逢即刘廷勋收藏文昌录符咒,虽伊故父遗存,其用正图作文敏捷,并无煽惑人民别项不法情事,但事既不经,迹类邪教,且恭遇庙讳,不加敬避,该犯收藏日久,不行呈缴,未便以尚未惑人,稍为轻纵,刘逢应革去衣顶,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依名例改发黑龙江等处充当苦差;
曹文邠既知情不首,且代为收藏,应照他人造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律,杖一百徒三年,至配所折责四十板;
杨殿材王国华胡高同李梦蓉等,事不干己,或写帖辱骂,或拳殴郑万青成伤,均属不合,俱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杨殿材王国华已革衣顶,不准开复,胡高同监照另行追销。
黄怀玉被控各款,质之曹文邠,均不能指出实据,但郑友清呈首之后,不即移县拘究,私自传问,迨曹文邠不服争闹,又不即行详革,转出示招告,实属溺职,已经革职,应免再议;
郑友清因见寿文有违碍字句,赴学首呈,尚属乡愚畏累,但心疑曹文邠主唆,妄行牵控,殊有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年逾八十,照例收赎。
无干概行省释,起获《留青新集》另行咨送销毁。再《文昌录》卷轴来历,因刘仁曾已故,无从根究,第刘逢携自原籍,难保楚省不尚有存留,臣现咨明湖北抚臣,转饬严行查销,务期净尽。
实际上案子还没有完结,留下继续追查的尾巴。程明谭是否为真的过继,刘逢在湖北老家是否还有违禁物,都还要继续追查。
看了以上判决,能不毛骨悚然吗?这就是我那个晚上无意闲翻闲书,看到这一段后惊出一身冷汗,立即做起来认真阅读这个案子的原因。
程明諲仅仅因为抄写赵壹的几句诗,点评“古今同慨”四字,招来凌迟处死的结果,他的兄弟和十六岁以上子侄都要被斩立决,好在他的儿子还不到十六岁,但他的弟弟则逃不掉被斩立决的命运。“古今同慨”这四个字,只有写的人自己知道,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但就因为这几个字而被判处凌迟。这是怎样的法律?这是怎样的人世?
5,
河南省办理的这个答案,送到中央后,三法司进行了核准,最后报皇帝批准。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初七日,皇帝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改判。
皇帝上谕说:
据三法司核奏河南生员程明諲为郑友清妄作寿文,内有“绍芳声于湖北,创大业于河南”,语言悖逆,照大逆律凌迟处死等因一折,所拟未为允协。
程明諲妄作寿文及圈点成语之处,不过文理不通,滥用恶套,与公然造作悖逆语言者有间。郑友清疑有违碍,用纸贴出,并未径行告讦,乃程明諲心生忿怒,率领生徒胡高同等輙肆拳殴,并写斥骂语言,黏贴街市泄忿,此等党同恶习,实启师生门户之渐,于世道人心甚有关系,程明諲之罪实在于此。
该犯毋庸照大逆凌迟处死律定拟,着改为应斩立决。所有缘坐各犯,俱着宽免,无庸查办。其徒胡高同、杨殿材、王国华、李梦蓉等逞强肆殴,为师泄忿,均非安分之徒,卽着照部议完结,以示惩儆。余依议。
皇帝否定了对程明諲的罪名认定,认为这个案子不是悖逆,只是党同伐异恶习。因为罪名改了,量刑也做了调整。程明諲逃过凌迟处死的极刑,但仍然被判处斩立决,依然难逃一死。不过改判的好处是,家属不用被处死,被罚为奴隶了。
因为“古今同慨”四个莫名其妙的平常汉字,程明諲真正的家破人亡了。这个案子被后人列为清朝的文字狱。其实这不是文字狱,这是思想狱。文字获罪,主要是因为文字的记录和传播。而这个案子,文字没有记录任何禁忌,也没有进行任何传播。只是表达了一种情绪和想法。因为有这个情绪和想法你就得死,而且这个情绪和想法本身也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
这桩由于一篇祝寿文的夸张溢美引起的纠纷,最后结果是被牵涉进来的十几人没有任何一个赢家。程明諲家破人亡;生员们被褫夺读书人身份,或流放边地,或永远不能再参加科考;八十一岁的商人财主,也要挨板子;35岁中举当了县教谕的黄怀玉,接到郑友清检举程明諲祝寿文中悖谬文字后,没有立向上级报告,而是私自处理,由此被判定为玩忽职守,被开除公职。
古人说,屈死不告状,血的教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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