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财经观察 | 未成年人杀害婴儿的古今刑责之差别

发布时间:2025-12-31 20:03  浏览量:4

近日,广西百色一起未成年人致幼童死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立案,目前仍正常上学,而民事赔偿判决已生效,此案不仅牵动公众神经,更再度引发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法律惩戒边界的深度讨论。

据头条新闻、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2024年7月,广西百色下辖某村11岁的A某与9岁的B某,将邻居家7个月大的婴儿抱至屋外,最终导致婴儿死亡。案件发生后,监控盲区记录显示两人疑似对婴儿实施暴力行为,法医鉴定结果明确,婴儿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破裂,进而引发心脏压塞死亡。

因A某和B某均未满12周岁,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年龄,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未予立案。此后,婴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赔偿905977元,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后,剩余赔偿款约80万元尚未履行。新京报后续报道显示,目前A某与B某已返回校园正常上学,这一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婴儿家属明确表示希望能追究施害者的刑事责任。

此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仅对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承担有限刑事责任。而本案中两名施害者分别为11岁和9岁,均不在刑事责任追究范围内,这一法律现状与公众的惩戒诉求形成强烈反差。

值得注意的是,从民事责任层面来看,我国法律以10周岁为相关责任承担的重要节点,公众普遍认为,9岁、11岁的未成年人对伤害7月龄婴儿的行为后果应具备基本认知。围绕这一争议,有法律相关人士结合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展开分析,为当下的法律讨论提供了新的视角。

据介绍,中国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虽也有减免处罚的规定,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远低于现代认知,且存在诸多特殊量刑原则。其中一则著名案例显示,古代曾有6岁男童因意外导致5岁童养媳死亡,最终被判处“绞监候”,即需等待成年后由皇帝勾决是否执行绞刑。尽管古代存在大赦制度,该男童大概率可获赦免,但这一判决已体现出古代对相关行为的严厉态度。

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存在明确的加重与减免情节:其一,受害人年龄越小,施害者的处罚越重,尤其针对杀害7岁以下幼童的行为,量刑会大幅加重;其二,若施害者为未成年人,但受害人年龄小于施害者,即存在“恃强凌弱”情形,即便施害者未成年,也会加重处罚;其三,古代法律认为,未成年人早期出现“恃强凌弱”等恶性行为,若不及时严惩,成年后可能犯下更严重罪行,因此强调“小恶亦需严惩”,乾隆皇帝时期也曾有相关案例体现这一原则。与之相对,若未成年人杀害的是比自己大4岁以上的对象,量刑则明显从轻,多以赔偿了事。

结合本案,公众的愤怒核心在于施害者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7月龄婴儿实施伤害,明显符合古代法律所严惩的“恃强凌弱”情形。

当下未成年人认知水平普遍提高,对暴力行为的后果具备基本判断,不能单纯以“年龄小”为由免除惩戒。

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惩戒的法律体系,部分借鉴了西方理念,但此案反映出,在立法过程中或许应更多融入我国传统法律中“严惩恃强凌弱”“重视早期行为矫正”的观念。古代法律对伤害幼童行为的严厉规制,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例如古代强盗因忌惮杀害幼童的重刑,往往会对年幼者手下留情。

目前,此案的民事赔偿仍在执行阶段,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恶性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制完善等话题,仍在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