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法之辨:中华文明视野下的治理智慧
发布时间:2025-08-10 08:27 浏览量:30
在中国法制史上,董仲舒"引经决狱"的司法实践曾开创了"以理入法"的传统。这种将儒家经义置于律令条文之上的审判智慧,深刻揭示了中华文明对"理法关系"的特殊认知。当我们重审"我讲理不讲法"这一命题时,实际上是在叩问一个根本性问题:在规则与人情、形式与实质、条文与道义之间,文明应该作出怎样的价值排序?
一、理为法本:文明基因的深层密码
《唐律疏议》开篇即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种将道德伦理置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价值排序,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显著的特征。南宋朱熹在解读《尚书》时特别强调:"法度必本于道德。"明代海瑞判案时坚持"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的伦理准则,正是这种理本思想的司法实践。在西方自然法学派强调"永恒法"的同时,中国思想家们构建了以"天理"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程颢所言"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揭示了中国式理性的独特进路——不是通过逻辑推演,而是在人伦日用中体认普遍法则。
二、理法分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司马光曾质问:"祖宗之法岂容轻改?"这场着名的理法之争,本质是变革合法性来源的辩论。在现代社会,我们同样面临"合法不合理"的困境。某地法院曾判决"电梯劝烟猝死案"劝烟者赔偿1.5万元,虽符合侵权法条文,却违背"扬善抑恶"的常理,最终在舆论压力下改判。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无讼"社会,展现了中国基层对"理"的天然认同。当现代法律遭遇传统情理时,苏力教授指出的"法律不入之地"现象,恰恰证明了单纯依赖法条的局限性。
三、理贯古今:文明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的宽宥制度,体现着"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当代"枫桥经验"将传统调解智慧与现代法治结合,创造出"小事不出村"的治理范式。在"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热点案件中,我们清晰看到:当法律适用明显违背常理时,司法系统通过"正当防卫"条款的灵活解释实现理法平衡。这种实践印证了霍存福教授的研究结论:中国传统法的精髓在于"使法律运作获得伦理支持"。
站在文明传承的角度回望,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的生命力,正在于其始终保持着"理"对"法"的超越性审视。正如钱穆所言:"中国政治法律,皆从人生情理中演出。"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今天,我们更需要从"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王夫之语)的智慧中汲取营养,让冰冷的法条始终流淌着温热的情理血液。这或许才是"讲理不讲法"命题给予当代社会最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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