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硎新发,渐尝肯綮——保罗·格罗西《中世纪法律秩序》评述

发布时间:2025-08-01 17:18  浏览量:33

古硎新发,渐尝肯綮

保罗·格罗西《中世纪法律秩序》评述

董能 | 文

本书的标题由两个形容词和一个名词组成:中世纪的、法律的、秩序。在至今仍对中世纪怀有偏见、奉线性进步史观和法律国家主义为圭臬的人看来,这个组合足以引发困惑。事实上,就在十多年前笔者首次翻开本书的时候,有位外专业的同学就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中世纪?那时有法律吗?有秩序吗?那不就是一个充斥火刑和决斗审判的黑暗纪元吗?

腓特烈二世

“中世纪有法律和秩序吗?”看似是门外汉的误会,但在长期浸淫于成文法、法典法、理性法的文化,将国家造法职能奉为金科玉律的现代人看来,某种程度上确实是值得深刻质疑的问题。毕竟,不管是作为习惯法大全的伦巴第王国《罗塔里敕令》(Editto di Rotari)、腓特烈二世的《君宪》(Liber Augustalis),还是巴尔多(Baldo degli Ubaldi)的《国法大全》全篇评注,抑或精神领域的教会法汇编,都严重缺乏现代意义上基本的立法文本要素:明确性、体系性、统一性、排他性。相反,纵览整个中世纪,丰富但又散漫的宪令、注释、公证文书当中虽不乏上帝钦命、君王圣谕、文绉绉的拉丁文片段和法学家的巧思妙想,却终究只是由一块块碎裂的马赛克拼图硬凑成的一幅色彩各异、图案歧殊的镶嵌画罢了。

用叶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的话说,这种格局被称为“法律的多元化”(《欧洲法学史导论》,1998年,第83页),不同法律体制交互错杂,枝蔓横生,互不统属,内容千差万别,甚至彼此抵触。有的法律体制具有普遍性,为数十百万人所共同奉行;有的仅下辖一国、一城、一村乃至一户。五十里异俗,一百里异法。如此乱象,何以言秩序?

弗朗索瓦·拉伯雷

不仅当代读者会感到困惑,中世纪后期西欧的文人雅士们对于破碎的法律格局亦多有不满。但丁斥责佛罗伦萨法网细密却朝令夕改,“你在十月纺成的线维持不到十一月半”(《神曲·炼狱篇》,第6歌,143—144行);洛伦佐·瓦拉(Lorenzo Valla)在《反巴尔托鲁斯》(Epistola contra Bartolum)中直言一页西塞罗顶得上巴尔托鲁斯的法学全集;法官之子拉伯雷(François Rabelais)甚至口出詈语(Pantagruel, II. 10),直呼中世纪的法学硕儒们为“老朽的看门狗”(vieux mastins)。自文艺复兴以降,中世纪更沦为“两道光明之间的黑暗”,其法制晦暗不彰,其学者愚鲁无文,几成定论。

弗朗切斯科·卡拉索

如果这就是事情的全貌,那么从近代至今,从萨维尼到康托洛维茨,从弗朗切斯科·卡拉索(Francesco Calasso,1904—1905)到本书著者,意大利乃至整个欧陆最优秀的法律史学家们何以孜孜矻矻,深入中世纪法制的世界,留下一部部鸿篇巨著?这门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的根性、品格、质地乃至魅力?更令人好奇的是,本书著者何以斩开千丝万缕,开拓一亩方塘,断言中世纪法的背后存在一种独特的秩序(ordine)?

读者带着重重疑问翻开此书,期望立时找到问题的答案。不过,正如本书开篇所言,它不是“巨细靡遗的中世纪法律‘手册’,不是堆砌资料和文献的大全”,不过多罗列年份、典籍、立法者,刻意将此类信息压缩到最少。著者谦逊地表示,这只是一部投石问路的基础性著作,其目的是让我们理解作为一种文明的中世纪法。

桑蒂·罗马诺

话虽如此,但读者手捧的绝非入门级别的“通史”,而是一部真正的理论著作。它是著者数十年治中世纪法学的结晶,也是对截至上世纪下半叶的意大利中世纪法学界的简短回顾。不少段落更像是学术史的梳理,对厄内斯托·塞斯坦(Ernesto Sestan)、桑蒂·罗马诺(Santi Romano)、弗朗切斯科·卡拉索诸先贤的理论构建展开了坦诚直率,有时候不留情面的评析。值得强调的是,这种评析和法学史著中的常见缺憾——先画史论之“靶”,再投射史料之“矢”——毫无瓜葛,其目的始终是尽可能地“贴近”中世纪法律现实。尽管著者极为推崇公法学家桑蒂·罗马诺的“法律规制”(ordinamento giuridico)学说,但对罗马诺身上残余的国家主义积习仍不乏指摘,称其“未能免俗”。

著者敏锐地意识到,作为一种与国家主义法学大异其趣的法律现实、甚至是法律文明,中世纪本身蕴含着极为独特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唯隐藏在律例典章的背后,更弥散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言秩序而不言其价值,终究难窥全豹,不是上乘史观。因此,本书通篇提醒读者去“理解”(comprendere)作为“法律经验”(esperienza giuridica)的中世纪法。它既不是恢弘的罗马法律大厦的延续,也不是根深蒂固的近现代法律观的投射场所。史家当竭力避免躺到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库斯特之床”上去,而应摘下变形眼镜,抱着亲和性(disponibilità)去探赜索隐,从生活、“心态”(mentalità)中寻觅经久不衰的规律,超越浅表的律例典章。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前提下,著者意图以“秩序”为切入点,揭示中世纪法的本貌。不过,这样做有一项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即对于“法律国家主义”的警醒和回避。事实上,著者对近现代国家垄断的单极、一元法源体制及其神话的认识极为深刻,他在1998年出版过另一部标题意味深长的著作,《法律专制主义与私法》(Assolutismo giuridico e diritto privato)。两相对照,我们会得出相当有趣的推论:对中世纪法的种种误解来源于今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现代”意识,以及对“国家”的无比推崇。近代以降的国家渐次成为政治权力的历史化身,支配(或者一直企图支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宪令遂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一切私人间的约定、团体内部的守则或者法学家的流行学说,如果没有国家的背书,则形同一纸空文。

法律专制主义厌恶不受国家统辖的空间,视社会自发形成的乡规俗例为反常,斥之为粗野、悖乱,是社会动荡、理性不伸时期的特征,其中绝无秩序可言。一些当代法律史学者囿于这一长达数百年的偏见,虽然强烈反对削中世之足适今时之履,但还是不知不觉为某些政治实体注射“国家性”(statualità),试图增加其颁布的法律文献的“秩序”含量。

然而,著者断然拒绝了任何在中世纪建立国家性的尝试,强调法兰克王国的《典章》(capitularia)、伦巴第王国的《敕令》(edictum),抑或某份中世纪城市的章程(statuto)反映的只是政治权力的空白而非在场,证明的是国家的缺位而非残存。这些所谓的“成文法”仅仅是复数声部中的一员、多元立法源头中的一脉,君主造法的目的是对长期习惯做事后追认,而非开启全新立法格局的“零时”。“非国家性”(a-statualità)的兴起决定了社会——且只有社会——才是新的法律文明的渊薮和原型。写在纸面上的条款,无非是社会现实的镜像和传译员。

本着这一认识,著者随即对今人习焉不察的若干政治-法律术语提出深刻质疑:我们是否能将国家(stato)、法律(legge)、主权(sovranità)、合法性(legalità)、诠释(interpretazione)、司法管辖权(giurisdizione)等现代色彩浓厚的概念原封不动地移植进中世纪的土壤?著者严肃地警告我们:强行照搬势必引发误解和困惑,非但无益于解决问题,反而很可能制造不必要的古今语词之争。为此,在从史料中引述段落时,著者总是小心翼翼、不厌其烦地提醒读者,切莫“以今度之,想当然耳”,甚至稍显刻意地保留关键术语的拉丁原文,以示和代表现代意涵的意大利语单词的区别。

这种法律“双言”(diglossia)的选择既揭示了著者的苦心,同时也向读者和译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以贯穿全书的lex-legge对立为例,著者旗帜鲜明地指出,lex和现代意义上的legge难以对应,后者本质上乃是一种“民族法”(Volksrecht),是原始习惯法的书面编纂。lex与“习惯”(consuetudo)或“风尚”(mores)之间不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一种经年累月重复的事实(factum/fatto)即可升级为习惯,进而被庄重地写入lex。有鉴于此,译者特意将意大利语词legge译为现代意义的“法律”,而将古色古香的拉丁语词lex译为“法度”;当lex出现在法律典籍标题中时,另译为“法书”。这种译法虽然显得笨拙,却是还原字词本意的不得已之举。读者高识,想必能体鉴译者的不易。

在滤去或者说高度警觉国家叙事的局限性之后,“秩序”的意涵便呼之欲出了。在纯正的中世纪思想中,秩序本身就是一个整全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法律一隅,更构成时人认识世界和自我的坐标。从圣奥古斯丁到沙特尔学派,从圣维托莱的乌戈到圣托马斯,秩序始终是学人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天地万物相生相补,在品秩分明的关系中各安其位,从而臻于普遍的善(bonum universi)。

既然万物都被纳入无所不在的秩序大网中,既然法律和其他人类现象一样,总是处于错综复杂的关系(物理的关系而非概念的关系)当中,那么被著者称为“规范性事实”(fatti normativi)的血统、土地、期间就必然“渗入”法的秩序(iuris ordo)当中,以“物性自然”(rerum natura)的身份左右立法、执法乃至法学本身。农业经济的基本需求占据舞台中央,抽象的理论构建则退入沉重的帷幕后面。中世纪的法律执业者每日闻到的并非束之高阁的经书的墨卷气,而是来自自耕地或封建役务地的泥香。

这场“中世纪革命”对私法领域的冲击尤为剧烈。所有权(dominium)凋敝、事实性的“物上状态”(situazioni reali)兴起、交易中的主体意志因素被极大稀释、类型化让位于非类型化,这些都是这一时期私法的特征。人不再是万物的尺度,而只是万物的一员。他无力凭自己的意思支配和改造客观世界,只能顺服之、亲和之、因应之。自然的力量和群体的力量构成了秩序的基本底色。

同样的秩序观也淋漓尽致地体现在精神世界。作为一位出色的教会法学家,格罗西在本书的教会法章节中对罗马天主教法制的缘起和精神做了精彩至极的描摹。教会奉“爱德”(charitas)为圭臬,以罪人的救赎为终极志业,一方面维护神法的绝对权威,一方面照拂人法的弹性,在执行后者时不回避同罪异罚,可宽可猛,可徐可疾,端视灵魂健全与教会衡平(aequitas canonica)之需要,以至于在极端情况下为免灵魂危殆,律条可以迁就,罪人亦不妨容宥。另外,近世法人概念也派生自“奥体”(corpus mysticum)的神秘理想,而这种理想又和鲜明的中世纪信念分不开:救赎难以凭一己之力实现,唯有置身于团体之中,仰赖众人的合力,才能踏上通往神圣的天梯。

教皇亚历山大三世

这种浸透市民法和教会法的“元中世纪”(protomedievale)精神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于到了学理昌明的中世纪后期,以注释、评注罗马法权威文本为己任的硕学巨匠们也完全承袭了中世纪前期的气质和心态。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把原本粗粝的法学产品打磨得更加精细,更擅长利用优士丁尼、保罗和乌尔比安的段落,通过经院哲学的反复辩难技术,给中世纪现实披上罗马法的外衣。格罗西引述12世纪人里尔的阿兰(Alano di Lille)的话归纳这种独特的学术策略:既然权威长了一只蜡制的义鼻,那么不妨依靠理性的助力,将它扭往不同方向。由此,格罗西揭示了中世纪法学藏得最深的机密:博士们关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现实和热腾腾的社会——格罗西在此前的《中世纪法律经验中的物权状态》(Le situazioni reali nell'esperienza giuridica medievale)和《长期租赁》(Locatio ad longum tempus)中论述了具体的中世纪私法制度,展现出精湛的文献考据和理论构建技艺,有兴趣的读者不妨细细品读——他们是时代之子,得风气之先,立足于当下,不多也不少。不管将其矮化为罗马法学的盲目追随者,还是拔高为后世某个学说制度的先知,都是后人的揣测和误解,未能把握中世纪法律经验的历史性和事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翻译格罗西的这本书具有颇高的难度。其一难在文句。格罗西用词古雅,表达丰赡,笔端时不时流泻带有浓郁托斯卡纳风味的隽语。一位曾通读格罗西著作的墨西哥同学曾感慨,他读的不是寻常文字,简直就是美妙的诗歌。因此,如何准确、优雅地传达原文的妙处,颇费思量,不仅考验译者的意大利语功底,也是对母语水平的一大挑战。其二难在文思。本书旁征博引,娴熟地援用欧陆时兴的历史学、文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理论,读者需要相当的知识储备和阅读量方能完全跟上著者的步伐。其三难在文旨。近些年来我国的中世纪史研究日益深入、硕果频出,但对普通读者来说,本书主题既古且洋,人名、制度名、拉丁文专名既多且繁,如果不做必要的说明,势必感到晦涩难解。译者在这里的作用好比堤坝,通过巧妙的闸门引水机制,平息两种语言之间的水位差,实现船舶的顺利通航,抵达意义的彼岸。

译者第一次阅读这部著作的情景还历历在目。十多年前的深秋,译者在宿舍中就着昏黄的灯光,一手执卷,一手频频检索厚重的《意汉词典》,时而困惑,时而欣喜,时而又觉似懂非懂,心绪万端,难以言表。彼时的译者决计不敢奢望有朝一日能将这部名著译为华语。因缘际会之下,如今由译者当了个糊涂冰人,得到远超福分的殊荣,实觉愧惶无地,唯愿在意大利法学译述的道路上与读者诸君切磋琢磨,共同进步。

佛罗伦萨大学法学院(译者摄)

诚如上文所言,中世纪法讲求秩序,笃信万物互联。就本书的翻译而言,或许也存在着某种关河难阻的互联。就在三年前的7月4日当天,译者打开电子邮箱,正准备给格老写信,邀他为本书汉译本撰写前言之际,却惊讶地从网上得知斯人已逝的噩耗。伤悼之余,译者也深深地为没有早点完成翻译工作、好让格老亲见译作问世而痛悔,与他相处、向他请益的点点滴滴全都涌上心头。格老是一位地地道道的意大利知识分子,衣冠讲究,仪态端庄,虽耄耋之年,头脑敏捷犹在青年人之上,保持着极高的学术产量。他的演讲尤为一绝,只消往台上一站,一开口,便尽显宗师风范,主旨高迈,词锋健锐,时不时打个风趣的譬喻,便如往一道丰盛的托斯卡纳大餐上洒几滴上好的橄榄油,又如弹拨一首音韵谐美的乐曲,着实当得上白乐天“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水下难”的评价。笔者完全相信,格老的演讲不仅对于法律界中人是笔无价之宝,而且对于任何意大利语学人来说都是极为难得的视听素材。

意大利人说某氏物故,有个委婉语叫estinguersi,字面意思为“熄灭”。一盏明灯就此熄灭,然而其精神光亮并不会随着肉身一同湮没。就译者所知,《中世纪法律秩序》是首部在我国完整翻译出版的格老著作。译者衷心希望本书成为我国第一盏接续格老学问人品的明灯。最后,译者想援引《中世纪法律秩序》中的一句话,概括格老的学品和人品:

“历史学家——至少法律史学家——既不是计算陈旧的书架上积了多少灰尘的账房先生,也不是给死尸涂脂抹粉的殓葬师......历史学家远离现时今日,就好像不肖子远离父亲的家宅,正如安德烈·纪德的福音寓言中神奇的洗心革面故事:他只为找寻真正的自我,只为弄清隐而不显的当下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