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论坛】正确处理史与志的若干关系‖刘德元
发布时间:2025-07-21 15:32 浏览量:39
正确处理史与志的若干关系
刘德元
摘 要:编史和修志,是中华民族既优秀又悠久的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各史志机构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先后进行了第一轮和第二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在取得重大成果的基础上,不少史志机构开始地方简史的编研。然而,史与志虽属同源,但在史体与志体的分别上有一定的差异,本文试从以下多个方面予以分析和解读,旨在为地方史编研和地方志编修的工作者们在做好各自工作的前提下,如何正确认识和主动密切双方的关系,使二者加强合作、相互促进,携手为地方存史、资治和育人服务。
关键词:地方简史 地方志 编史修志
第二轮志书(两全目标)完成后,不少史志工作机构开始编写地方简史。编写地方简史和编修地方志书,是地方史志机构两项重大的文化建设工程。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来说,编修地方志书轻车熟路,但编写地方简史就没那么熟练了。笔者在职和退休以后,也曾参与过地方简史的编写和地方志书的编修,这里谈几点看法,既供同仁参考,亦供方家批评。
一、编史与修志的关系
地方史志机构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之一,其主要工作就是编史修志,当然还有其他工作。笔者认为,编史与修志,单从编修目的来看,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即我们常说的存史、资治、育人,或者说以史为鉴、修志为用;比较而言,地方志有存史作用,地方简史也有存史作用;地方志有资治作用,地方简史亦有资治作用,地方志有育人作用,地方简史同样有育人作用。比如,唐太宗李世民说过,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讲的是历史具有资治作用。司马迁写史记,在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通古今之变的意思就是要明了历史发展规律,为当世服务;司马光编史,书名叫《资治通鉴》,他是把资治作为编史的重要目的;东晋蜀郡江原(今四川成都崇州)人常璩在他的《华阳国志》中说道,“古者国无大小,必有纪事之吏,表成著败,已明惩戒,稽之前式,州部宜然。”这段话我们把它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国家无论大小,都需要官方记述历史,记录大事,并将所记之事与先朝发生的事情加以对照,这种做法各个地方政府在行政决策方面,都可以作为参照。至于修志,特别是续修志书,更是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在他的《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中,主张“平日当立一志乘科房,佥掾吏之稍通文墨者为之。凡政经典故,堂行事实,六曹案牍,一切皆令关会,目录真迹,汇册存库”;在《州县请立志科议》一文中,他对设立志科的问题进行了更为精到的讲解:“州县之志,不可取办于一时,平日当于诸典吏中特立志科,佥典吏之稍明于文法者,以充其选,而且立为成法。”“积数十年之久,则访能文学而通史裁者,笔削以为成书,所谓待其人而后行也。”他的意思是,州县一级设专门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志乘科房),一是利于“削笔成书”,二是便于“资料保管”。“所谓待其人而后行也”,说的也是存史、育人。这样一来,笔者认为,编史与修志,需要从二者的共性与差异出发,结合其社会功能与编纂原则进行辩证分析。
二、史体与志体的关系
资料载,史体有纪传体、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之分。其中,纪传体史书创始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它以人物传记为中心,用“本纪”版叙述帝王;用“权世家”记叙王侯封国和特殊人物;用“表”统系年代、世系及人物;用“书”或“志”记载典章制度;用“列传”记人物、民族及外国。历代修正史都以此为典范。编年体史书按年月顺序编写,以年月为经,以事实为纬,如《左传》《资治通鉴》等都属于这一类。有史家认为,纪事本末体创始于南宋袁枢的《通鉴纪事本末》。这种体裁的特点是以历史事件为纲,重要史事分别列目,独立成篇,各篇又按年、月、日顺序编写。此外,史书还分通史和断代史。通史连贯地记叙各个时代的史实的史书称为通史,如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即可称为通史。因为他记载了上自传说中的黄帝,下至汉武帝时代,历时三千多年的史实。再如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钱穆主编的《中国经济史》以及贾大泉、陈世松主编的《四川通史》等等。从史学角度看,断代史则是记载一朝一代历史的史书称为断代史,如滥觞于东汉班固的《汉书》就是断代史。《二十四史》中除《史记》外,其余都属断代史。另外,还有记载各种专门学科历史的史书称专史,如经济史、思想史、文学史等,也有记载各行业的行业史,如铁路史、水运史、工厂企业史,等等。至于当下史志机构编写的史书,多数是地方简史,属高度简化、浓缩了的地方通史,如《四川简史》《成都简史》《内江简史》等。
而志体呢?志体就是我们常说的地方志体例。至于新编地方志书的体例,我们可以分开来说,“体”即体裁,“例”即凡例。严格说来,体裁的说法应该包括三个大类 ,即结构、体裁和章法。结构即篇章结构,泛指大篇体、中篇体和小篇体(按志书篇目划分,一般指5篇至15篇为大篇,16篇至40篇为中篇,41篇以上为小篇);体裁包括述、记、志、传、图、表、录以及后来附加的索引;章法即写法,大致是说,编修志书要坚持横分门类、纵向记述,事近相聚、事同相并,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详今明古、详独略同,合理交叉、重复不宜,行文规范、述而不作,题文相符、表随文走,通典不录、越境不书,生不立传、以事系人等原则。如中指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七章,地方志书要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至于凡例,全称发凡起例,是指志书在编写之前制定的各项规则,长的有十多条,短的有七八条。当志书进入编纂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凡例说明的条条款款来编写,做到凡例与内容对应,内容不游离于凡例,不偏离方向。
三、史与志的研究对象
从史学角度看,历史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社会活动,当代地方简史记述的内容,有的是一个地方或地区从建置到下限这段历史的发展过程,可以看成史学家所说的“通史”;有的是从某一时段到某一时段的断代(或者某一朝代),史学界称“断代史”。无论是通史还是断代史,它记述的是一个顺延的历史过程,因此不能面面俱到,大费周章,把这段历史的全部内容容纳其中;记述的对象,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演变过程,如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建设成果、重要地方政策和决策的实施、重大政治运动、军事行动、重要发明创造等。地方简史记述范围的文字量,远远小于地方志。比如我们一部《内江简史》,从远古到当代,不到20万字,而断限从1935年到2006年的一部《内江市志》,其文字量高达400多万字。
从地方志角度看,地方志是记述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著述。它的研究对象,不管是自然方面的还是社会方面的,不管是政治方面的还是经济方面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状的,都包含其中,因而地方志有“百科全书”之说。
四、史与志的书稿定位
在书稿定位上,简史要着重处理好叙史与论史的关系。虽然简史重在一个“简”字,但不能把简史写成大事记,简史也要有理论分析,坚持史论结合、论从史出,使读者在了解史实的基础上,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从而获得一些简史启示,引起一些思考,同时处理好简史与现实的关系,注意站在时代高度简化现实问题,淡化敏感话题,沟通简史与现实的联系,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与简史实用主义,增强道路自信,文化自信;处理好创新与继承的关系,一些重大结论以经典文献为主,以“三个历史决议”为主,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在新资料、新结论、新历史阶段的划分等方面也有所创新,体现当代人对本埠历史的大概认识和基本了解,如此等等。相比简史书稿来说,志书的书稿就要复杂得多了。从记述范围看,2006年中指组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的定位是: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从篇目设置看,2008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指出: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除此而外,志书书稿还得体现资料性、真实性、区域性、个性与共性、时限性和传承性“六大特征”。在此意义上,志书书稿当以此定位。
五、史与志的分期分类
从历史维度看,编纂史书,要先分期,后分类;从志书维度看,编修志书要先分类,后分期。立足于此,史与志的分期分类问题便迎刃而解。因而在编写当代地方简史时一般不会出现很大差错。史与志分期分类方法的不同,是由史与志各自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历史上,尽管有很多理论家赞同“志乃史裁”这一观点,但实践中,却谁也不能提出解决史与志分期和分类不同这一问题的恰当方法。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也就不存在史、志之分了。但恰恰是这个问题,决定了史与志在记述方法和记述范围的不同,要理解史与志其他方面的不同,首先要提高对史与志分期分类不同这一问题的根本认识。这也诚如仓修良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看一部著作是否属于方志,要先看其内容和著作体例,而不能用名称来定其是与不是。”试想一下,同一断限,如果我们把一部史书与一部志书的书名或者篇目调换一下(如《××通史》与《××通志》《××简史》与《××简志》或者《××村史》与《××村志》)恐怕就名不副实了。再试想,我们要把一部志书改编成一部史书,可以说,基本上不成问题;反之,我们要把一部史书改编成一部志书,那就很成问题,主要问题是:史书记述的内容不全面,缺项太多。
六、史与志的体例架构
史书(无论通史还是断代史)在卷首一般设导言、绪论,主体内容按时段划分,一般是按章、节、目纵列组成,在卷末作“结论”(余论)并以《大事年表》压轴,后记殿后。如果按志书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体裁,正史一般以纪、传、表、志的架构来叙述各朝代的历史概貌。而地方简史,一般只用三种体裁,即:述(导言、序、绪论、概述、主体内容和编后记都是述体)、图(卷首置图、正文插图)、表(正文附表,表随文走,卷末设《大事年表》)。而志书呢,规范的编纂是述、记、志、传、图、表、录综合运用。在资料上,方志为修史提供基础资料,史书可借鉴方志的详实记载;在使用上,史体以资料为例证,志体以资料为主体;在功能上,史体以探索历史发展规律而评论功过是非,志书则通过记述资料达到存史目的;从体例看,史书按不同历史时期划分章节(目),按各时期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安排中心内容。而志书则把不同记叙方法记录的内容,横分门类,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章法结构上,史书以时系事,以事系人,按时间顺序,把各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或阻碍经济社会前进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融铸于历史发展过程的叙述之中,从不同侧面反映历史的发展运动。而志书在章法上,是横分门类、纵述史实,事以类从、类为一志,它先把自然和社会的各种事物,按照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然后再按该类事物的发端、发展及变化,按时间顺序依次记述,既记事物的发端、发展和变化,也记事物的式微、起伏和消亡。在编写的时候,方志为史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史书则为方志编纂提供理论框架,这种史书与志书的交织,让读者清晰地看到本行政区域在时代变迁中不断发展前进的步伐,深刻体会到其神妙发展之魂的内涵,既从史书中汲取智慧与力量,又在志书中揆一地百科,进而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地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与繁荣,使本行政区域在新的时代浪潮中继续书写辉煌篇章,成为中国地域文化发展的生动典范。
七、史与志的叙述(记述)方法
编史要求史论结合、论从史出。史论结合、论从史出是我国传统史学的一大特点,也是史学发挥社会功能的重要基础,在真实地叙述历史发展过程的同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历史进行全面的考察;对历史发展的偶然性、多样性、特殊性,及其曲折、转折和方向等,表明正确的认识,营造流畅的语境,得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结论。而志书不同,志书的编修,要求统合资料,取舍资料,“寓观点于记述之中”,采用语体文记述,不需要议论或者不需要过度性议论,语言要求干练、真实、准确。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编史称为“叙述”,把修志称为“记述”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数据使用方面,地方志书明显优于或高于史书,这是区别史与志的叙述方法的标志。因此在编写地方简史时,史以时为经,史论结合,通过分析揭示历史规律;编修地方志时,志以类为经,详今明古,述而不论,通过客观记述呈现事实。史与志均需客观反映历史发展过程,总结规律。这也正如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所说,一切历史其实都是当代史。历史书写者所能做到的最好状态,就是把最接近的当下,写成最真实的历史;反过来说,也是把最真实的历史,写成最接近的当下。
此外,新方志的纲,笔者赞成方志学家梁宾久“以史为纲”的观点,他说:我认为志首安排概述与大事记是“两纲并立”,结果并不能真正起到纲领作用,因而,建议改变志首并设概述和大事记的格局,写一《历史述要》或《述略》等,把一地的历史发展脉络揭示清楚,并指明规律、特点及经验教训,以此作为全志之纲。至于编年体的大事记可改为《大事年表》用于殿后。这是章学诚的“志乃史裁”,也是史与志的融汇发展。
结 语
综上所述,编史与修志的关系、史体与志体的关系、史与志的研究对象、史与志的书稿定位、史与志的分期分类、史与志的体例架构、史与志的叙述方法,它们之间既有关联,也有区别,特别是在分期、分类和体例架构上非常明显,因此,在处理史与志的关系时,需从二者的本质属性、编纂原则及社会功能等多维度综合考量,正确处理史志关系需在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强化协同性,既要避免“以史代志”造成体例混乱,也要防止“重志轻史”导致学术深度不足,形成良性互动的文化生态体系。所有这些,值得史志工作机构的同仁参考或提出批评。
参考文献:
1.曲永光,《谈史与志的几点不同》,2017-2-01,龙志网。
2.梁宾久,《我的方志学观点》,《黑龙江史志》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