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古今之辨:从“以刑止刑”到“以人为本”

发布时间:2025-04-18 14:12  浏览量:26

古代律法与现代法律之间,横亘着数千年的文明长河。当我们在现代法庭上追求正义时,那些镌刻在青铜鼎或竹简上的古老律条,是否真的已成为历史的尘埃?细究之下,我们会发现,从《汉谟拉比法典》到当代宪法,法律的演进并非断裂式的革命,而是一场持续的文化对话。古代律法为现代法律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制度雏形,而现代法律则在对传统的批判继承中实现了质的飞跃。这种联系与区别,折射出人类对公平正义认知的深化过程。

古代律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威慑性本质。古代社会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严刑峻法,以"杀一儆百"为核心理念。中国秦代"弃灰于道者黥"的苛法,古巴比伦"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中世纪欧洲将小偷吊死在城门口的景象,无不彰显着古代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本质。商鞅曾直言:"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种法律观念将人视为需要被驯服的对象,而非权利的主体。古代律法往往与道德戒律、宗教教条纠缠不清,《摩西十诫》既是宗教信条也是法律规范,伊斯兰教法则直接源于《古兰经》的启示。这种政教合一的特征,使得古代法律缺乏独立的理性基础,成为维护特定信仰和道德体系的工具。

现代法律与古代律法的根本区别在于价值取向的转变。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哲学基础上,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宣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尊严与权利的普遍确认,标志着法律从统治工具变为权利保障的革命性转变。现代法律不再将人视为治理对象,而是将每个人视为具有固有尊严的主体。这种转变在程序正义原则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无罪推定、正当程序、证据排除规则等现代司法原则,确保了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正如法学家朗·富勒所言:"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现代法律通过程序理性构建起一套不依赖暴力威慑的规范体系,实现了从"以刑止刑"到"以人为本"的范式转换。

当我们穿透表象差异,会发现现代法律中流淌着古代律法的基因。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可追溯至古罗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格言;契约自由原则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已有雏形;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传统,与现代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遥相呼应。英国普通法体系就是在对古老习惯法的不断重新诠释中发展而来。更为深刻的是,古代律法所体现的某些普遍正义观念—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依然以变化的形式存在于现代法律中。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法律是历史的产品",现代法律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在与古代律法的持续对话中逐步形成的。

当代法律发展正站在古今交汇的十字路口。一方面,科技革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数据主权、人工智能伦理、基因编辑边界等问题,都是古代律法从未面对的课题;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法律体系对不同文化传统保持开放态度。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既不能固守古代律法的思维模式,也不能完全割裂与法律传统的联系。或许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无论古今,优秀的法律体系都应当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发展。在构建未来法治文明时,我们需要既珍视古代律法积累的智慧结晶,又勇于突破其历史局限,在尊重传统与开拓创新之间保持辩证的平衡。

从石柱上的楔形文字到云端存储的电子法典,法律的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始终未变。古代律法如同文明的基石,现代法律则是矗立其上的大厦—没有基石的稳固,大厦将失去依托;但若仅限于基石,则永远无法达到新的高度。理解法律的古今之变,不仅是为了认识过去,更是为了更明智地塑造未来。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代人都肩负着双重使命:守护历史积淀的法律智慧,同时为这份智慧注入符合时代精神的新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