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院一论文亮相国家级A类学术期刊
发布时间:2025-03-25 17:30 浏览量:4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宋玫仪撰写的《“万元压岁钱”的权利归属及其司法保护——以父母诉请分割孩子压岁钱案为例》一文,在国家级A类学术期刊《法律适用》上发表。
宋玫仪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该文以一起离婚纠纷中父母诉请分割孩子压岁钱的热点案件为切入点,围绕未成年人压岁钱的法律性质、归属认定及监护权行使边界展开分析。通过梳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探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与监护人职责的平衡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提供有益借鉴。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强婚后育有两名未成年女儿。自女儿出生后,双方亲属逢年过节累计赠与压岁钱5万余元,均由小红保管。2025年1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权及压岁钱分割产生争议。被告小强主张压岁钱属女儿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原告小红则认为其作为保管人有权参与分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支付抚养费,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子女压岁钱的分割问题,从法律适用角度,可将之细化为“压岁钱的法律性质认定”“未成年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的权限”三个具体问题,值得探讨。
二、父母诉请分割孩子压岁钱的具体争议问题
(一)压岁钱的法律性质认定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认识不足,混淆未成年子女财产所有权和父母之管理权。[1]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129条就明确指出,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财产赠与未成年人,应认定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当前,《民法典》第657条亦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且该条并未对受赠人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要求。而压岁钱作为传统习俗中的“赠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单务性,长辈向晚辈给付,无需对价;二是利他性,赠与对象明确指向未成年人;三是仪式性,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如亲属)的财产转移。本案中,长辈赠与压岁钱时具有明确意思表示,对未成年人而言是纯获益的、可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赠与合同要件。
(二)未成年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独立个人财产,历经古今变迁,颇具时代色彩。《礼记》中曾指出“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可见古代家长制社会礼制禁止未成年人拥有个人财产。而《民法典》第19条和第75条规定,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未成年人享有独立个人财产所有权。压岁钱作为受赠财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未成年人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仅享有对子女财产的保管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在离婚案件中,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个人财产,防止两者混同,从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女儿5万元的压岁钱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因此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限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该法条是关于父母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规定,即在未成年子女不具有判断能力时,父母需从一个善意、合理的监护人角度出发判断处分行为客观上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2]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防止其损毁或灭失,且在使用这部分财产时应遵循一定的限制。监护人仅可在教育、医疗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未成年人压岁钱用于偿还债务或自身消费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领域。此外,若监护人擅自挪用压岁钱,且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压岁钱案件的审理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压岁钱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首要任务。监护人分割未成年人压岁钱的请求不仅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也可能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家庭变故的背景下。因此,明确压岁钱的归属,确保其作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不被父母随意分割,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针对监护人离婚时要求分割孩子压岁钱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3]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
第一,严格遵循财产权归属规则,避免亲属依附关系干扰财产权认定。根据《民法典》第657条,压岁钱作为赠与财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即转移至未成年人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仅享有对子女财产的保管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父母将子女的压岁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甚至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也违背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个人财产,防止两者混同,确保未成年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第三,否定父母对压岁钱的分割请求权。父母作为监护人,无权对子女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裁判中,应否定父母的分割请求权,从而进一步明确压岁钱的归属,强化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第四,通过调解明确压岁钱保管责任,降低诉讼对抗性。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往往因情感纠纷或经济利益产生激烈对抗,这种对抗性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在确认财产归属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优先通过调解明确压岁钱的保管责任,尽可能避免父母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加剧矛盾,从而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
综上,压岁钱案件是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一类特殊民生案例,司法机关需在尊重压岁钱文化传统的同时,严格适用法律规则,明确孩子是压岁钱的所有人。该案经法院审理,不予支持父母二人分割两女儿压岁钱的请求,确定该存款归未成年所有,由离婚后实际抚养孩子的父亲小强代为保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 参见杨丽珍:《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之范围、限制及效力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第47-48页。
[2] 参见朱广新:《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效果》,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第21页。
[3] 参见褚衍文:《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救济——以二孩政策对抚养裁判规则的冲击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0期,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