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遇上死无对证的谎言,古今法官处理差别
发布时间:2026-06-20 01:09 浏览量:1
五代时有位治军甚严沙陀悍将,遇到一起辣手案件。某民妇说有位军士的战马吃了她的谷物,军士说这位民妇想讹他,讹诈不成就赖他的战马吃了她的谷物。
对这死无对证的案件,行军司马(军法官)也一筹莫展,推到悍将那里。
悍将判案
悍将问军士:你是否确定你的军马没有吃民妇的谷物?如果真的吃了你却不承认,坐实后要军法处置?军士同意。
悍将问民妇:你确定我的军士战马吃了你的豆谷?如果撒谎,就处以极刑?民妇以为战马是否吃了稻谷是死无对证的事情,一口咬定她没有撒谎。
悍将下令,杀军士的战马,检查战马的肚子,在战马的肚子里没有发现稻谷,认定农妇诬陷,把她处以极刑。
军民得知此事,都为之凛然。这位沙陀悍将,就是后来成为“儿皇帝”的石敬瑭。
现在,打官司也经常有死无对证的谎言被戳穿的情况,法官处理方法却有天壤之别。
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就代理过一起奇案。他的当事人,三亚路益公司于X明侵占合伙资金,把合伙人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近40万合伙投资直接用对公银行卡用现金方式从柜员机取走。
王XX起诉要求返还,陈大律师全权代理不敢出庭的于XX。陈大律师一口咬定于XX没有提前现金,为了帮于X明撇清关系,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X明已经把银行卡给王XX了。于X明没有银行卡,当然取不到钱。这钱只能是王XX自己取的,现在贼喊捉贼。
陈大律师敢这样撒谎,就是认为他撒谎完全是死无对证的,法官也没法知道于X明有没有在取款发生之前把银行卡给了王XX啊。
不过,我却找出破绽来,在案涉取款发生期间,有于X明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记录,流水上一清二楚,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明的手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不得不在核实笔录时把于X明否认取款的笔录改成“于X明说记不清楚。”
庭后,于XX不得不提供书面材料,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
没想到一审判决书出来,不知道法官是忘记了于X明庭后承认取款还是另有隐情,竟然认定“于X明不承认取款,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取款。”判王XX败诉。
二审,法官绝对搞清楚于XX在一审庭上不承认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才不得不承认取款的经过。对于于XX声称提取现金用于合伙,法官却不要求他提供证据,竟然判“王XX不能提供于X明提取现金不是用于合伙而是被他侵占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还是判王XX败诉。
古代农妇撒死无对证的谎,被戳穿之后被处以极刑。现在陈大律师和于X明撒死无对证的谎被戳穿之后,却赢了官司。这应该怎么说评呢?现在人变文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