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杰:宋代版权保护考论——兼议中国古代版权的起源
发布时间:2025-11-16 05:11 浏览量:12
1 引言
关于中国古代版权
[1]的起源问题,学界存在争议。首先是有无版权的问题。以美国哈佛大学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直接否认了我国古代版权的存在,而将自宋代以来就存在的官方打击盗版的行为看作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2]。其理由有三:一是中国古代普遍建立了书籍出版前的审查制度,以阻止私人复制专属国家控制的科举教材和内容敏感或涉密的图书;二是国家制止盗版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手段,相反却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统治色彩浓厚;三是“信而好古”的政治文化观念没有发展出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观念,也没有发展出智慧成果私有的权利。对此,郑成思先生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中国古代确曾实施过“观念控制”,但这与“有限的版权保护”并不是绝然排斥的;安守廉教授在引用史料上存在形式逻辑错误,一开始就把结论当成出发点,故在论述中尽量避开了达不到既定终点的那些史料,如宋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禁止翻版公据”等史料就未被引用,而“常转述的墨子、老子、荀子等古代哲学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是否有过版权保护毫不相干”[3],同时又把个别知识分子窃书自读的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盗版行为相混淆;古代及今天的公法中产生私权的事实,以及古代“帝国控制”的主旨之下客观保护了某些私权的事实,是不应否认的。郑成思先生虽不曾断言中国古代存在过通行全国的版权制度,但他认为宋代确曾存在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的情况,而且此后的八百年基本没有改变(明代曾中止过一段时期)。其次是我国何时产生版权的问题。归纳现有研究成果,大概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说法:“春秋战国说”,从私家著述及作品署名权的出现来判定;“中唐说”,认为版权是雕版印刷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印刷品的商品化生产而出现的,唐文宗“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4]是世界上最早有关版权的记录;“宋代说”,从版权保护目的、版权保护对象、版权保护方式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后得出的结论;“清代说”,将《大清著作权律》视为我国现代意义版权保护制度确立的标志。正是由于判定标准和视角的不同,导致学界在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
笔者以为,中国古代版权保护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呈现出“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行为—版权保护法令”的历史递进逻辑[5]。这个过程是连续而非割裂的,后一阶段的出现不是简单地替代前一阶段,而是前后两个阶段交错并行。因此,不能仅从一个时间节点来审视这个问题,而应该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来考察版权的孕育过程。根据现有史料的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版权,且起源于南宋。下文拟从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行为、版权保护法令三个方面,探讨宋代版权孕育的过程,发现其在中国古代版权史上的标志性意义。
2 宋人的版权保护意识
两宋时期雕版印刷术的大范围普及和刻书业的发达,为文人出版图书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刺激了更多的读书人从事著述活动,因而图书出版数量较之写本时代有了急剧增长。同时,图书制作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宋人著述观念的变化,表现为对著述声誉的珍视,对原创作品的推崇,对蹈袭、代笔作品的不齿和对剽窃、盗版现象的反感等。这种著述环境有利于宋人版权保护意识的萌发。
2.1 对著述声誉的珍视
多数宋代文人的著述态度是严谨的,一些名家更是如此,如朱弁《曲洧旧闻》载:“旧说欧阳文忠公虽作一二字小简,亦必属稿,其不轻易如此。然今集中所见,乃明白平易,反若未尝经意者,而自然尔雅,非常人所及。”[6]还有米芾,不惜将自己不满意的作品尽行焚毁,只存精品在世间,“米元章尝写其诗一卷,投许冲元,云:‘芾自会道言语,不袭古人。年三十,为长沙掾,尽焚毁己前所作,平生不录一篇投王公贵人。遇知己索一二篇则以往。元丰中至金陵,识王介甫。过黄州,识苏子瞻。皆不执弟子礼,特敬前辈而已。’其高自誉道如此。”[7]
宋代不少学者非常看重自己的名誉,绝不轻易在图书上署名。宋庠,字公序,原名郊,入仕后改名庠,官至参知政事,“尝手校郭忠恕《佩觿》三篇,宝玩之。其在中书,堂吏书牒尾,以俗体书宋为宋。公见之,不肯下笔,责堂吏曰:‘吾虽不才,尚能见姓书名,此不是我姓。’堂吏惶惧,改之。乃肯书名。”[8]仅仅因为书牒上的“宋”字是俗体字,宋庠硬是不肯署上自己的名字。学者们不仅自重,也尊重他人。《新唐书》是在宋仁宗时期下诏修撰的,参预其事的有欧阳修、宋祁、范镇、吕夏卿等人,其中列传由宋祁负责,本纪、志、表主要由欧阳修负责。在最后合并定稿时,由于两者文体风格不一,韩琦想让欧阳修对列传部分加以修改润色,使其文风一致,但欧阳修坚辞不肯。他认为修史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的事,没有道理都按自己的观点来,宁愿与宋祁合作署名,也不愿轻改宋祁原稿一字,“于是纪、志书公姓名,列传书宋姓名,此例皆前未有,自公为始也。宋公闻而喜曰:‘自古文人不相让,而好相陵掩,此事前所未闻也。’”[9]
2.2 对原创作品的推崇
宋代文人的原创意识,体现在其文艺理论与创作实践中。北宋的杨亿提出了衡量学者成就的三个标准:“学者当取三多:看读多、持论多、著述多。三多之中,持论为难。”[10]所谓“持论多”,就是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即原创性。南宋的洪迈特别强调作文要“不随人后”,并历数前人蹈袭之弊:“自屈原词赋假为渔父日者问答之后,后人作者悉相规仿。司马相如《子虚》《上林赋》以子虚、乌有先生、亡是公,扬子云《长杨赋》以翰林主人、子墨客卿,班孟坚《两都赋》以西都宾、东都主人,张平子《两都赋》以凭虚公子、安处先生,左太冲《三都赋》以西蜀公子、东吴王孙、魏国先生,皆改名换字,蹈袭一律,无复超然新意稍出于法度规矩者。”[1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对苏轼文学作品的创新精神却赞赏有加,并在《容斋随笔》中列举了大量“东坡不随人后”的例证。正是因为对原创性的推崇,当时的优秀文学作品,甚至一句脍炙人口的诗,都可以化身为作者的代称,如《铁围山丛谈》载:“范内翰祖禹作《唐鉴》,名重天下。坐党锢事。久之,其幼子温,字元实,与吾善。政和初,得为其尽力,而朝廷因还其恩数,遂官温焉。温,实奇士也。一日,游大相国寺,而诸贵珰盖不辨有祖禹,独知有《唐鉴》而已。见温,辄指目,方自相谓曰:‘此《唐鉴》儿也。’又温尝预贵人家会,贵人有侍儿,善歌秦少游长短句,坐闲略不顾,温亦谨,不敢吐一语。及酒酣欢洽,侍儿者始问:‘此郎何人耶?’温遽起,叉手而对曰:‘某乃‘山抹微云’女婿也。’闻者多绝倒。”[12]宋代文人圈中以作品指人的现象,说明当时文人对作品原创性的崇尚已成风气。2.3 对蹈袭、代笔的不齿
所谓“蹈袭”,是指模拟前人名作进行创作。如《滕王阁序》名句“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即蹈袭之作。对此,宋人王得臣评曰:“王勃《滕王阁序》世以为精绝,曰:‘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予以为唐初缀文尚袭南朝徐庾体[13],故骆宾王亦有如此等句。庾子山《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序云:‘落花与芝盖齐飞,杨柳共春旗一色。’则知勃文盖出于此。”[14]像这类模仿而作的联句,宋人还专门给它取了个名字,叫“类俳”,事见邵博《邵氏闻见后录》:“王勃《滕王阁记》‘落霞孤鹜’之句,一时之人共称之,欧阳公以为‘类俳’,可鄙也。”[15]可见,宋人对蹈袭之不齿。南宋的陈鹄在考察了很多宋词后认为:“余谓后辈作词,无非前人已道底句,特善能转换尔。”[16]换言之,一些名人佳作只不过善于将前人作品加以“转换”而已,谈不上什么创新。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也列举了不少“诗犯古人”的例子[17]宋代学者对代笔现象也颇为反感。赵以夫,字用父,号虚斋,南宋嘉熙初以枢密都丞旨兼国史院编修官。但他作为一位史官,却经常请人捉刀代笔,有失史德。其同僚赵汝腾在《缴赵以夫不当为史馆修撰事奏》中言辞激烈地抨击道:“惟史馆之长端明赵以夫,人品庸凡,寡廉鲜耻……郑清之以雅故,欲开其殊渥,遂以进史属之以夫,四海传笑,谓其进《易》尚且代笔,而可进史乎?其后闻其为史馆长,人又笑曰:‘是昔日以代笔进《易》之以夫也。’及更化后,领史馆如故。人又笑曰:‘是又即昔日以代笔进史之以夫也。’夫史,天下万世公是非之笔,韩愈犹不敢当,而以夫不学不文,凡有奏陈,辄求假手,乃敢冒然当之,岂独万口传笑?”[18]这篇奏章历数赵以夫找人代笔之过:先是以代笔进《易》,后是以代笔进史,最后发展到“凡有奏陈,辄求假手”,可就是这样一个“不学不文”的欺世盗名之徒,偏偏还是“史馆之长”,难怪要引起“诸贤之议藉藉”。赵汝腾的这篇奏文,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宋代士大夫对于文场中代笔行为的抵制态度。2.4 对剽窃、盗版的反感
剽窃由来已久,早在先秦就有“剿说”一词。入宋以后,剽窃在诗文和图书创作、翰林草制文书、科场应试作文中已屡见不鲜。北宋诗僧惠崇曾有“河分岗势断,春入烧痕青”等佳句,传诵都下,竟是从唐代诗人司空曙和刘长卿的诗剽窃而来,遭人讥讽:“诗僧惠崇,多剽前制。缁弟作诗嘲之:‘河分岗势司空曙,春入烧痕刘长卿。不是师兄多犯古,古人言语似师兄。’”[19]魏周辅作诗,认为文章相犯自古理所当然,也遭到了陈亚的嘲弄:“魏周辅有诗上陈亚,犯古人一联。亚不为礼。周辅复上一绝句:‘无所用心惟饱食,争如窗下作新词。文章大抵多相犯,刚被人言爱窃诗。’亚次韵曰:‘昔贤自是堪加罪,非敢言君爱窃诗。叵耐右人无意智,预先偷子一联诗。’”[20]晚唐诗人李商隐(字义山)的诗在宋初非常流行,但屡遭宋人剽窃,“祥符天禧中,杨大年、钱文僖、晏元献、刘子仪以文章立朝。为诗皆宗尚李义山,号‘西昆体’。后进多窃义山语句。”[21]剽窃之风也延及翰林草制文书,“依样画葫芦”这个词就是由此而来。陶谷与赵匡胤同为后周旧臣,入宋后在翰林院负责起草文书多年,本想通过这层关系谋得高位,没想到被宋太祖讥为“依样画葫芦”[22]。科场也剽窃成风,南宋陈淳指出:“圣贤之学与科举之学,事同而情异,同是书也,同是语也。科举之儒,专事涉猎剽窃,以妆点时样,取妍于人。”[23]陈藻也有“从来剽窃为场屋,直是无繇识古书”[24]之句。以上这些现象引起宋代一些学者的忧虑和反感,如胡仔说:“剽窃他人诗句,以为己出,终当败露,不可不戒。”[25]多数文人对盗版是反感的,但又无能为力,北宋李觏对盗版的心态较具代表性:“觏庆历癸未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首,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心常恶之而未能正。”[26]司马光曾作《历年图》,书还未定稿,“不意赵君摹刻于板传之……而赵君乃易其名曰《帝统》,非光志也。赵君颇有所增损,仍变其卷帙,又所为多脱误。今此浅陋之书即不可掩,因刊正使复其旧而归之。”[27]为了给自己正名,司马光被迫另行刻印了正版《历年图》。苏轼生前从未刊刻过自己的文集,然而市面上一度出现多达20余种盗版苏集。这些集子将苏轼的个人政治观点暴露给政敌,酿成了有名的“乌台诗案”。他在《答陈传道》中说:“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板,矧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28]苏轼在愤怒之余,发出了“欲毁其板”的呐喊。3 宋代版权保护行为
在强制性的国家禁令、法律介入之前,古代版权保护更多的是依赖社会习俗来完成的。这些习俗涉及经济、学术和技术的各个层面,比如在作品创作阶段以“润笔”的形式对作者进行经济补偿,在作品整理出版阶段对作者署名的尊重和维护、对作品完整性的恢复和保护,在作品传播阶段通过技术手段设置障碍以防盗版。
3.1 润笔:对作者的经济报偿
古代替人撰写诗文、碑志、制书而接受润笔,是约定俗成的做法。不同的是,宋代润笔作为一种定制被官方确立了下来。如《翰苑群书》载:“草麻润笔,自隋唐已来皆有之。近朝武臣移镇及大僚除拜,因循多不送遗。先帝以公久在内署,虑经费有阙,特定草麻例物,朝谢日命阁门督之,既得,因以书进呈,自是无敢有阙者,迄今以为定制。”[29]又据《梦溪笔谈》载:“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沾。元丰中,改立官制,内外制皆有添给。罢润笔之物。”[30]可见,早期起草制书的官员,自给谏、待制以上都有润笔钱物,宋太宗时甚至以立碑的形式明文规定了润笔的数量。只是元丰改制以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和知制诰都增加了薪俸,才取消了润笔。但增加的薪俸,实际上可看作学士们起草制书的职务稿酬,且更为稳定。宋代词臣的润笔有多少呢?据周密《武林旧事》载:“先一日,宣押翰林院学士锁院草册后制词,赐学士润笔金二百两。”[31]绍兴年间,王纶身兼监察御史与翰林之职,临时受命作刘婉仪进位贵妃制文,“时百官多阙,大抵一人兼数职,故凡以进士入官者,皆预考校,独监察御史王纶不入,盖备折号也。内制既阙官,有旨命王纶时暂兼权,适刘婉仪进位贵妃,纶草其制,润笔殆万缗。”[32]宋初知县的月俸不满十贯,簿尉的月俸才三贯五百七十文[33]。而王纶的一篇制文就获润笔费一万贯,数目可谓惊人。而在民间,有不少文人靠赚稿费致富。北宋欧阳修好友陆经(字子履),“多与人写碑铭,颇得濡润。人有问子履近日所写几何?对曰:‘近日写甚少,总在街上唱道行里。’” [34]钱遹,字德循,婺州浦江人,他在担任殿中侍御史期间,遭御史中丞丰稷弹劾:“顷常假曾肇之名,为豪户撰墓志,又假肇书受豪户金为润笔。”[35]席大光曾请吴傅朋为其母亲写碑铭,“以文房玩好之物尽归之,预储六千缗而润毫。或曰:傅朋之贫脱矣。”[36]当时最高行政长官宰相、枢密使的月俸禄只有三百贯,而吴傅朋写一篇碑铭就获六千贯,的确可以“脱贫”了。南宋初孙觌所作《鸿庆集》有一大半是志铭,“一时文名猎猎起,四方争辇金帛请,日至不暇给。今集中多云云,盖谀墓之常”[37],他也因此发家,王明清《挥麈录》就说:“孙仲益每为人作墓碑,得润笔甚富,所以家益丰。”[38]高炳如通过卖文,所获收入也不少。他在写给小妾的信中自述:“家计尽是笔耕有之,知府未曾置及此也。”[39]因为有了社会需求,宋代诗文买卖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汴京有一位张寿山人,自言“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40]。曹希蕴也常卖诗都下,“人有以敲梢交为韵,索赋《新月》诗者。曹诗云:‘禁鼓初闻第一敲,乍看新月出林梢。谁家宝鉴新磨出,匣小参差盖不交。’”[41]一些下层文人也以卖文为生,如吴自牧《梦粱录》载:“衣市有李济卖酸文,崔官人相字摊,梅竹扇面儿,张人画山水扇。”[42]“卖酸文”的铺面与相面的、卖画的、卖扇的一起,组成了夜市的一道风景。词人王炎自谓“年十四五,学作举子文字”“其后挟琴书鬻文以糊口”[43]。陈藻在《赠故乡人》诗中也说:“我家已破出他乡,如连如卓方阜昌。岂料囊金随后散,一齐开铺鬻文章。”[44]宋代润笔之风的盛行和卖文为生现象的出现,表明宋代著述作品商品化已发展到一定的程度。3.2 对作品署名权及完整性的维护
古代早期的著作是不署名的,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汉魏。但随着知识私有观念的觉醒,陆续出现了书名兼署作者信息、单独的卷端署名,以及著述方式的分化。入宋以后,图书的作者署名逐渐规范,并发展出多种卷端署名形式。笔者在《中国古代图书作者署名考略》一文中,将其归纳为十二种形式:单署某某著(撰);单署某某编(纂、辑、选、集等);单署某某校(订);单署某某注(集传、正义、音义、笺注等);单署某某评(阅、批评、评点、批点等);合署某某著(撰)、某某校(订);合署某某著(撰)、某某注(传、正义、音义、笺注等);合署某某著(撰)、某某编(纂、辑、选、集等);合署某某著(撰)、某某评(阅、批评、评点、批点等);撰著以外,将其他两种责任方式分开题署;撰著以外,将其他两种责任方式合并题署;撰著以外,将三种以上责任方式分列题署[45]。中国古代图书从最初的不署名,到书名兼署作者信息,再到后来单独的卷端署名;从单一的责任方式的题署,到多种责任方式的分列题署,再到后来的各种责任方式的组合题署;从单一的作者姓名的题署,到姓名与朝代、籍贯、官职、字号、责任方式等其他项目的连署,不仅反映了图书作者署名形式逐渐走向规范化,更反映出作者权利标记意识的觉醒,以及传刻者(出版商)对原作者名誉权的尊重。
两宋学者对典籍的整理非常重视。在校勘方面,北宋馆阁(昭文馆、集贤院、史馆和秘阁)校书总次数接近 60 次,南宋馆阁校书也有 18 次[46],其校勘程序通常包括初校、覆校和点检三个环节,保证了图书质量。吴缜的《新唐书纠谬》《五代史纂误》、张淳的《仪礼识误》、方崧卿的《韩集举正》等,发展并形成了较为完整校勘方法体系;在辨伪方面,北宋欧阳修作《易童子问》,以“童子问学”的形式辨《易经·十翼》中《系辞》《文言》《说卦》以下非孔子所作。王安石对《周官》《诗经》《书经》进行了辨伪,作《三经新义》重释了儒家经义。李觏撰《常语》,司马光亦作《疑孟》,对《孟子》多有质疑。南宋郑樵的《诗辨妄》是一部专攻《毛诗》之妄、专辨《诗序》之伪的专著。洪迈的《容斋三笔》考辨了《孔丛子》《孔子家语》《老杜事实》《开元天宝遗事》《方言》等书之伪。朱熹对《古文尚书》《左传》《孝经》及诸子书都有辨伪和发疑;在辑佚方面,陈景元辑《相鹤经》创辑佚书之始。王应麟《三家诗考》所创体例被章学诚誉为辑佚之“成法”。郑樵在《通志·校雠略》中提出了“书有亡者,有虽亡而不亡者”的理论。宋代校勘、辨伪、辑佚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客观上维护了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了作品的原始面貌,也间接保护了前代作者的精神权利。
3.3 技术手段防止盗版
在早期技术落后的情况下,作者亲手誊抄副本是抵御盗版的一种手段。宋代虽然雕版印刷术已普及,但限于财力,部分作者或其后人也常通过誊抄副本的方式保护图书。陈瓘著《尊尧集》攻讦王安石,其书后来被禁。《四明尊尧集后序》记载了此书保存经过:“初瓘之所撰《尊尧集》有二:合浦其一也;四明其二也。凡合浦所著,不忍以荆公为非,故其论皆回隐不直之辞。每自览此书,内愧外汗,是故离家之日独取改过一集,置于行箧,到台不敢复阅,即以寄于数百里之外属女人藏之。及自石佛寺得释,又遣仆住通州本家取索前集之稿,以俟再索。”[47]罗愿著《尔雅翼》,世未见其书,元人方回四处访问,“求得公之从孙裳手抄副本三十二卷。”[48]花押、暗款、暗印等,也是宋人防盗版的重要手段。所谓花押,就是个性化的签名。苏轼、米芾等在题写落款时,就对自己的签名作了技术处理,“相传苏行书署名,草头右先横;米行书,草头右先直。此言于米,犹未尽合。盖‘芾’之上半,乃从‘卝’,并非草头,作者当先两直,后两点,凡米款真迹皆如此。其下半系先作‘一’,次作‘冂’,次中直透上而下,实即‘黹’字省文耳。虽行草,皆可以此辨之。若伪米迹之款,则直于草头下加‘市’矣,岂通人如海岳,乃至自误其名乎?”[49]米芾字画的作伪者一般不知道米芾署名“先两直,后两点”的特点,而是“直于草头下加‘市’”,所以很容易被识别。宋徽宗赵佶的草字押书签名也很特别,以“二”字下横上挂一钩,意为“天下一人”(见图1)。这些别具特色的个性化签名,如果不做深入研究,是很难模仿的。所谓暗款,就是将落款题于比较隐蔽的地方,如范宽在其画作《溪山行旅图》的卷面上没留下任何印章和明款,后人难辨其真伪。1958 年台北故宫博物院李霖灿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在画面右下角的树丛中发现了“范宽”的字款,从而确认为范宽真迹。印章也有采取隐蔽手法的,如崔白的《画鹑》就采用了暗印,须对着太阳光才能从背面映出印章,据清人宋荦《筠廊偶笔》载:“合肥许太史孙荃家藏《画鹑》一轴,陈章侯题曰:‘此北宋人笔也,不知出谁氏之手。’余览之,定为崔白画。座间有窃笑者,以余姑妄言之耳。少顷,持画向日中曝之,于背面一角映出图章,文曰‘子西’。‘子西’即白号,众始叹服。”[50]这种暗印既难被发现,更难被模仿,是古代书画作品防盗版的一种极好的技术手段。图1 宋徽宗“天下一人”花押
4 宋代的版权保护法令
所谓版权保护法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对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进行确认、保障和救济的法规和行政命令。两宋雕版印刷的大规模普及使得出版成本急剧下降,为出版商赢得了巨大获利空间,官私各种刻书机构纷纷参与市场竞争,各刻书主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而这当中,盗版行为对出版商正当经济权利的侵犯,大大激发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从而催生了版权保护的法令。
4.1 对官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
对官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始于唐代,如唐太和九年(835 年)文宗准东川节度使冯宿奏:“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51]两宋对官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亦源于对坊间翻刻官方出版物的打击。“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后方尽驰此禁。”[52]熙宁后“禁擅镌”令也只是稍有松弛,可允许国子监之外的官方部门雕印,民间私自翻刻仍是不允许的,如熙宁八年(1075 年)七月,“诏以(国子监)新修经义付杭州、成都府路转运司镂版。所入钱封樁库,半年一上中书。禁私印及鬻之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二百千。”[53]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历书,以及关乎朝廷尊严和安危的官方出版物,宋朝政府也是严令禁止民间翻印的,如熙宁四年(1071 年)二月,“诏民间毋得私印造历日。令司天监选官,官自印卖,其所得之息,均给在监官属。”[54]庆历二年(1042 年)杭州府上书,称“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将《刑统律疏》正本改为《金科正义》,镂板印卖”,结果这位知县落得“诏转运司鞫罪,毁其板”[55]的下场。元祐五年(1090 年),宋哲宗接到苏辙奏章后发布禁令:“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56]南宋绍熙元年(1190 年),“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57]
4.2 对民间版权的保护
赵宋南渡后,只通过书禁来保护官方专有出版权的情况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因盗版活动越来越频发,不仅侵犯了官方专有出版权,也严重侵犯了民间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出版商的经济权利。这迫使作者和出版商不得不联合起来,向官方提出禁止盗版的诉求。在这种压力下,官方不得不作出回应,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据”“榜文”“公牒”,向书业界表明打击盗版、保护申告者权利的态度。
南宋初浙江名士范浚得知被一位建阳书商冒名出版了一部《和元祐赋》,深感名誉受辱。他在《答姚令声书》中说:“妄人假仆姓名《和元祐赋》,锓板散鬻……仆固陋甚,妄人又欲以此涴蔑之,是支离寝丑,而更蒙不洁也。”于是“白官司,移文建阳,破板矣”[58]。这个案例特别之处在于,范浚不仅申告了官府,而且异地执法,对侵犯自己署名权的建阳书商采取强制措施。朱熹也深受盗版困扰,至少有《四书或问》《论语集注》《论孟精义》《论孟解》《伊洛渊源录》《周易本义》六部著作被盗版过,但他对此绝不姑息迁就。淳熙四年(1177 年),朱熹的《四书或问》甫一问世,“未尝出以示人,书肆有窃刊行者,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59]。朱氏文集亦多见“近虽收毁”“方此追毁”等语,可见他惯于通过告官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版权,将苏轼“欲毁其板”的想法付诸行动。
南宋已出现由民间出版商申告、官方发布榜文禁止翻刻的版权保护形式。嘉熙二年(1238年)十二月,两浙转运司为保护祝穆的版权,专门发布了一则榜文:“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积岁辛勤。今来雕板,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板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断治施行。”[60]这则榜文透露出此种版权保护的一般程序:先由版权所有者向当地官府申请特许令状,再由地方官府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保护公文,下发给“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天下,一旦有违反者,即依法严惩。
咸淳二年(1266 年)祝氏的这几部书在福建再版时,福建当局重新颁布了禁止当地麻沙书坊翻刻图书的文告,但内容稍有变易:“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称:本宅先隐士私编《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进呈御览,并行于世,家有其书,乃是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当来累经两浙转运使司、浙东提举司给榜禁戢翻刊。近日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版,窃恐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批阅,实为利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状,乞给榜下麻沙书坊长平熊屯刊书籍等处张挂晓示,仍乞贴嘉禾县严责知委,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追人毁,断治施行,庶杜翻刊之患。”[61]这说明,作品再版时原来颁布的公文在时隔 28 年之后仍具法律效力。榜文称《事文类聚》等书系“一生灯窗辛勤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强调了其保护的是作品的原创性,保护对象不限于出版商,更延及了作者。榜文中的“祝太傅”,名洙,字安道,宝祐四年(1256 年)进士,咸淳初转从政郎,监行在文思院,故文中称“本官思院”。其父祝穆,即“本宅进士”“本宅先隐士”,编有《方舆胜览》《四六妙语》《事文类聚》等。祝洙家人吴吉之所以递呈申状,部分原因是为了维护祝洙对其父祝穆编辑作品的继承权。从榜文允许祝宅“陈告、追人、断罪施刑,庶杜翻刊之患”等措施来看,当时保护的力度是很大的。
南宋中央官刻机构国子监也有保护民间版权的成例。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有一则国子监禁止翻版的公据:“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卬山罗史君瀛尝遣其子侄来学,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成编。本之东莱《诗记》,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名曰《丛桂毛诗集解》。独罗氏得其缮本,校雠最为精密,今其侄漕贡樾锓梓,以广其传。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土樾收执照应。淳祐八年七月日给。”[62]原书作者段昌武的版权代理人会昌县丞段维清,通过自己的官方渠道,请求国子监给予其先叔著作《丛桂毛诗集解》及此书的出版者罗贡士以版权保护,其理由明确,即“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换言之,若书肆盗版,既侵犯了出版者财产权,也侵犯了作者的名誉权。国子监受理其请求后,一方面发出公牒,要求两浙路、福建路转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另一方面给罗贡士开具公据,类似于现在的执照,以证明刻书人对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盗版,可凭“据”向当地官府“陈告”,以“追板劈毁,断罪施行”。
由此看来,南宋上至国子监,下至转运司,对于民间私人版权的保护均有相应的执法规范,这是宋朝文官制度健全的体现。但也应看到,这种保护有较大局限性,即仅限于那些向官方提出“申禁”的个体,而未“申禁”者则不在其保护之列。普通人因没有门路,要向官方“申禁”并非易事,故大多数私刻并无“申请有司,禁止翻版”之类的公告。
4.3 著作权人的自我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出版物须有“版权标记”,清晰地向世人宣示版权所有人名称、首次出版年份等信息,这就是版权声明。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现代人的发明,早在中国南宋就已出现了。南宋绍熙间(1190—1194 年)刻本《东都事略》目录后有一长方形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见图2),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该声明涉及出版者姓氏、身份、版权保留声明和授权机关,与北宋时期的“禁擅镌”相比具有更深刻的内涵,因为它是在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牌记内容看,“已申上司”表明政府已经受理程舍人的版权保护申请;“不许覆板”表明官方在版权保护上的明确态度,即将版权视为一种私权,不许盗版者侵犯。这份版权声明,反映了宋朝民间出版者的普遍诉求。当然也应看到,该牌记并没有直接体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但这也符合版权产生的一般规律,欧洲的版权保护也是先从保护印刷商权益开始的。这种保护之所以仍然被很多学者看成版权之始,是因为作者的权益仍然间接得到了保护,至少作品内容得以较完整地保留。
图2 南宋绍熙间刻本《东都事略》牌记
5 结语
中国古代版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先有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再有版权保护行为的发生,最后才有版权保护法令的产生。在这个进程中起推动作用的是图书生产制作技术的不断进步,而起决定性影响的是两宋雕版印刷技术的普及和繁荣。如前所述,南宋版权保护的法令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中央政府对官方出版物施以“禁擅镌”令,保护官方专有出版权;二是地方政府根据民间出版商的“申告”,为其颁发“公据”,许以专有出版权;三是出版商在其出版物上印有“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之类的版权声明,进行自我保护。第一种情形确如安守廉所言,体现的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而后两种情形已经比较接近现代版权制度的性质。从保护范围看,从官方权利主体延伸到了民间权利主体,使得古代版权具有私权性质;从保护对象看,侧重保护出版商的财产权利和作者的精神权利(作者的财产权利通过润笔制度可得到相应的保护),当作者和出版商为同一主体时,其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也合而为一。从保护手段看,一是通过申告官府,备案发文,告示书业同行严禁翻刻。这种行政文告虽不能与成文法相提并论,但其性质已与现代版权制度比较接近。二是在刻书牌记中标记版权声明,向全社会公开宣示版权,这在法律上属于自我救济的性质,与现代通行的《世界版权公约》的要求极为相似。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版权”一词,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用“著作权”的说法,两者在国际法领域是通用的。
[2]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18, 1995.
[3]郑成思:《再论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 年第 10 期。
[4]刘昫等:《旧唐书》(第二册),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563 页。
[5]参见李明杰:《意识、行为及法制: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历史逻辑》,载《中国出版史研究》2018 年第 3 期。
[6]参见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21 页。
[7]同注[6],第 3248 页。
[8]王辟之、欧阳修:《渑水燕谈录 归田录》,吕友仁、李伟国点校,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26 页。
[9]同注[6],第 4726 页。
[10]同注[6],第 488 页。
[11]洪迈:《容斋随笔》,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888 页。
[12]同注[6],第 3082 页。
[13]南朝梁徐摛、徐陵父子及庾肩吾、庾信父子,诗文绮艳,时称“徐庾体”。
[14]王得臣:《麈史》,俞宗宪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53 页。
[15]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刘德权、李剑雄点校,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115 页。
[16]同注[6],第 4803 页。
[17]同注[6],第 5272 页。
[18]赵汝腾:《庸斋集》卷四《缴赵以夫不当为史馆修撰事奏》,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同注[6],第 594 页。
[20]佚名:《群书通要·己集》卷二《先偷一联》,清嘉庆间宛委别藏本。
[21]潘永因:《宋稗类钞》,刘卓英点校,书目文献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407 页。
[22]祝穆:《新编古今事文类聚》,日本京都株式会社中文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570 页。
[23]陈淳:《北溪大全集》卷二十九《答苏德甫二》,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4]陈藻:《乐轩集》卷三《次韵回叔经》,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郭绍虞主编:《苕溪渔隐丛话 前集》,人民文学出版社 1962 年版,第 369 页。
[26]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十五《皇祐续稿序》,《四部丛刊》本。
[27]司马光:《司马光集》,李文泽、霞绍晖校点,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374 页。
[28]苏轼:《苏轼文集编年笺注》,李之亮笺注,巴蜀书社 2011 年版,第 86 页。
[29]傅璇宗、施纯德编:《翰学三书》,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72 页。
[30]沈括:《梦溪笔谈》,岳麓书社 1998 年版,第 12 页。
[31]周密:《武林旧事》,学苑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15 页。
[32]周必大:《文忠集》卷一八零《察官兼翰林》,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3]王铚、王栐:《默记 燕翼诒谋录》,朱杰人、诚刚点校,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13 页。
[34]同注[6],第 2251 页。
[35]陈次升:《谠论集》卷三《奏弹钱遹第一状》,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6]同注[6],第 4317 页。
[37]岳珂:《桯史》,吴企明点校,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70 页。
[38]同注[6],第 3746 页。
[39]同注[6],第 5873 页。
[40]同注[8],第 125 页。
[41]同注[25],第 168 页。
[42]吴自牧:《梦粱录》,符均、张社国校注,三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7 页。
[43]王炎:《双溪类稿》卷二十五《二堂先生文集序》,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陈藻:《乐轩集》卷二《赠故乡人》,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参见李明杰、周亚:《中国古代图书作者署名形式考略》,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 年第 1 期。
[46]参见汝企和:《论两宋馆阁之校勘史书》,载《史学史研究》2001 年第 1 期。
[47]陈瓘:《四明尊尧集》卷十《四明尊尧集后序》,清光绪十年(1884)刻本。
[48]方回:《桐江集》,阮元辑,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232 页。
[49]梁章钜:《浪迹丛谈 续谈 三谈》,陈铁民点校,中华书局 1981 年版,第 161 页。
[50]上海古籍出版社编:《清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8 页。
[51]同注[4]。
[52]罗壁:《罗氏识遗》(第一册),中华书局 1991 年版,第 2 页。
[5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6529 页。
[5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 1957 年版,第 3003 页。
[55]同注[54],第 6508 页。
[56]同注[54],第 6514 页。
[57]同注[54],第 6557 页。
[58]范浚:《香溪集》,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 176 页。
[59]王云五主编、杨克己编:《新编中国名人年谱集成》,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65 页。
[60]叶德辉:《书林清话》,中华书局 1957 年版,第 36 页。
[61]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 页。
[62]同注[60],第 37 页。
(原文发表于《中国版权》2025年第4期)
李明杰,江西丰城人,管理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索引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编译出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图书馆学会第十届理事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智能开发与利用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3版)图书馆学卷“文献学与文献保护”分支副主编、武汉大学文化遗产智能计算实验室研究员、武汉大学古籍保护暨文献修复研究中心研究员。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著有《宋代版本学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中国出版史·古代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中国古代图书著作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简明古籍整理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暮雨弦歌:西德尼•D•甘博镜头下的民国教育(1917-1932)》(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文献整理学术传统在古籍数字化中的价值实现》(武汉大学出版社2025年)等,发表论文百余篇。主要研究领域:文献整理与保护、中国图书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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