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名重复现象及其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12 19:44 浏览量:39
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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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县名重复是自秦郡县制施行以后,中国历代帝制王朝均存在的情况。以清代县名重复现象为分析对象,可以发现自唐宋以后,随着上级行政单位的裁、撤、改、并,中国古代重复县名与特定区域的对应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中国古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对于县名的大规模管理活动,往往与行政区划层级改革相伴而生,中国古代的县名行政管理具有附属性。在具体分布格局上,明清时期重复地名具有“省内不重复”与“督抚辖区内部不重复”两大分布特点,这种特殊分布格局的形成历史可以追溯至唐代。元明清时期,帝制国家延续了自唐代形成的“监察区域内部县名不重复”的行政管理惯例,实现了对增设的地方行政单位命名的前置管理。
关键词:地名重复现象;分布特点;行政管理惯例;清代
引论
地域重名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常见现象。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会因为人名重复现象的存在而惯性认为地域重名无甚稀奇之处,但相较于人名而言,地域名称除了承载着一方土地悠久历史与区域特性的人文属性外,还是特定地域在国家行政管理网络中的一个代称,直接影响着国家具体行政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国古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管理地方主要依靠文书制度,通过文书的定向传递,实现中央至地方政令的上传下达。在不同地域之间,因为人员流动,地方官府不但有相互间程序化文书的流转活动,还有出具、审查相关行政文书等实际工作内容。地名的重复会造成中央下达至地方的政令出现传达错误,或在传达政令的同时需要对地名所指代的对象进行特别说明,在地方官府文书工作中也会造成审查错误等问题,并不利于中国帝制王朝的整体行政管理,甚至是会极大地阻碍相关制度的既定治理效果。
有学者曾对中国帝制时代的地方重名现象进行过系统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针对地名重复情况,曾有过6次大规模更改,分别在秦及西汉初年、西晋太康元年(280)、东晋南北朝、隋开皇十八年(598)、唐天宝元年(742)和民国三年(1914)。抑制地名重复现象的治理行动多次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明地名重复确实存在阻碍帝制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中国古代地名重复现象处于一种历史循环状态,即因为新地域名称的出现,或原地域名称的更改,造成重名情况;随后重名情况不断累积,直至重名现象过于普遍,帝制王朝不得不对此进行整顿;最终重名现象获得调整,并又成为新一轮历史循环的起始状态。而从历史上6次大规模更改地名情况的时间间隔来看,除了首尾间隔的时间异常外,自西晋太康元年至唐天宝元年的大规模地名更正治理结果,均仅维持了两百年左右的时间。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若我们将地域命名视为国家对于地方所享有的一项行政管理权力,那么中国古代帝制国家中央政府对于其政权治下的地域,实际上采用了一种默认许可与积极管辖并行的名称管理模式。默认许可,即帝制王朝政权基于尊重地方历史文化、土地风貌等客观现实,对于先于本朝统治政权存在的地域名称予以默示确认。这种默认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沿用前代旧名指代特定区域。而积极管辖则体现在帝制政权因避讳皇帝姓名、重名不利于行政管理等原因,对其治下特定区域予以更名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在新增地方行政单位时的直接命名活动。在默认许可与积极管辖两种模式的交织下,中国古代帝制王朝政权维系着中央政权对于地方区域名称的管理行为。在唐代及以前,这种管理行为一直维持着周期性积极管辖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持续,说明了抑制地名重复情况,对于帝制王朝国家与地方的行政管理而言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唐代以后的元明清“大一统”帝制王朝,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地方地名重复情况的大规模更正活动。并且,根据民国三年(1914)中央政府对于全国地名的整理与更正情况,以及古今学者对于元明清时期地名重复的统计数据,可以确定在元明清时期帝制王朝的疆域内部重复地名数量处于持续增长状态,明清两代官僚士人对此也有清晰认识。那么在区域重名现象确实不利于国家中央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运行的情况下,元明清时期帝制王朝国家却对此不再单独调整的原因何在?
本文将清代地名重复情况作为一种历史发展结果,通过梳理清代重名县的建置沿革史,追溯清代重名现象的存续时期、出现原因与分布区域等情况,厘清元明清时期地名重复现象的形成过程,分析重名现象在这一时期持续存在的原因。
一、清代的地名重复现象
中国古代的地名重复问题在明清时期就已经被一些官僚士人所觉察,他们还曾对此进行过统计,例如《日知录》《午窗随笔》《冷庐杂识》《癸巳存稿》《读书偶记》等书,其中均有以“府州县同名”为名的条目,详细列举了各作者在史料中所见的,或其所处时代的地名重复情况。不过,由于元明清时期重复地名数量并不恒定,明清士人所整理的重复地名统计均不能作为唯一参照材料。本文选择以《清史稿》“地理志”中有关清朝地方行政建置的内容为基本材料,以明清时期其他相关史料以及学界现有研究中的统计内容为参考,进行了系统整理,并据此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清代地名重复的基本情况及其分布
清代府、直隶厅、散州、县等地方行政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同级重名情况,其中又以县级行政单位的重名现象最为突出。府(直隶厅)一级共有3组成对同名,分别是太平府(安徽省、广西省)、凤凰直隶厅(湖南省、奉天省)、乾州直隶州(厅)(陕西省、湖南省)。散州共有2组同名:宁州(云南临安府、甘肃庆阳府下辖散州)、永宁州(山西省汾州府、广西省桂林府,以及贵州省安顺府下辖散州)。
县名重复数量较多,可分为三县及以上重名和成对重名两种类型。县级行政单位的三地及以上重名共有14组。其中,四县重名4组,分别为安平、新城、太平和长宁。三县重名共10组,分别是西宁、定远、怀远、龙泉、新安、东安、长乐、安化、宁远、新宁。
成对重名不仅是清代地名重复中最常见的现象,也广泛存在于中国古代其他帝制王朝时期。清代的成对重复地名数量仅次于汉代,多达42组。除江西省永丰县为同省成对重名以外,其他成对重复的县名均分布在不同省份,并且以广东、江西两省的县域重名情况最为突出。以上重复地名的具体分布情况,均详见下文表1。
(二)清代重复县名的分布特点
清代重复地名的分布看似杂乱无序,但却基本遵循省内不重名这一基本规律。唯一异常的是江西省内广信府、吉安府均有永丰县。然而细究两地永丰县的由来,又可发现两地永丰县在元明时期也曾有遵循省内不重名这一基本规律的时段。
江西省广信府的永丰县唐初为永丰镇,永丰之名来自于该县境内的永丰山。唐乾元初年,由镇升县,后被并入上饶,直到宋熙宁七年(1074)被复置,后无裁并记录。广信府永丰县地处浙江与江西交界处,在元代归浙江行中书省统辖,明洪武四年(1371),因改属而成为江西布政使司所统辖的县。吉安府永丰县则初设于宋至和二年(1055),是割吉水县辖地分置而成,在宋代有过三次县域范围的调整,元明清皆因宋制,没有更改。因此,尽管永丰县重名自宋代而起,但在元代开始实施行省制时,广信府永丰县原属浙江行中书省管辖,吉安府永丰县则处于江西境内,这一重复县名在元代也符合省内不同名规律。明洪武四年(1371),广信府永丰县因改属调整,成为了江西布政使司所统辖的县,因而形成了省内重名情况。然而由于行政管理需要,这两个县在明清时期具有不同的行政代称,一个称为广永丰(后被简称为广丰),一个称为吉永丰。
由此可见,尽管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未能对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的县名重复情况予以整顿,却因实际管理需要形成了一套针对重复地名的独特行政代称规则。“乾隆五十一年(1786)十一月,礼部以府州县同名者六十五处,奏请换印时冠以省名铸给”,将省名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网络中地名识别的一层保障,通过叠加省(当省名相同时,则叠加府名)一级行政单位名称,实现对于府、州、县级重复地名的区分。
而除了“省内不同名”这一基本规律外,若再进一步结合清代乾隆二十五年(1760)后地方督抚的设置情况来看,又可发现清代各督抚的辖区内部也基本不存在县名重复情况(除安定县和上文提及的永丰县)。清代重复县名的这一分布特点值得进一步讨论分析。
二、清代重复地名的形成过程与分布格局成因
在有关清代地名重复现象的研究中,通过明确列举自唐至清历代重复地名具体数量,展示帝制时代中晚期地名重复情况的增长趋势,是诸多研究中国古代重复地名现象的学术作品所惯常采用的一种说明方式。这种简要的历史现象阐述方式,容易让人形成错误的历史印象,认为自唐以后,因为历代王朝全面继承了前代出现的重复地名,同时又在命名新地域时造就新的重名情况,所以在清代才会存在如此普遍的地名重复现象。然而,我们只需要通过比对唐代与清代的县名重复情况,就可以发现这种简化的线性历史描述的不足之处。
根据史料记载,距离清代最近一次的大规模地名管理活动发生在唐天宝元年(742)。在此次地名整顿活动后,剩有19组重复地名。其中,三地重名1组,为太平;成对重名18组,分别是新城、龙泉、阳城、武宁、长兴、长乐、龙门、永清、寿昌、石泉、安居、临川、大同、正平、南昌、新昌、乐平、梁山。
如果将唐天宝元年(742)视为地名重复现象历史变迁的起点,通过对照唐代与清末的重复地名数据,可以观察到唐代的19个重复地名中,仅有8个在清代仍被沿用。进一步观察分析唐、宋、元、明四朝的重名地情况后,可以发现在这8个名称中,只有新城、龙泉、长乐三个地名从唐代至清代始终保持着重复状态。而太平、乐平、石泉、新昌这四个名称,在宋元时期经历了不同时长的非重复状态,直至明代才再次出现重名现象。至于龙门这一地名,则是在清代才再次出现了重复情况。这一历史变迁表明,清末的地名重复现象并非是自唐代以来简单累积叠加的线性发展结果,其具体形成过程需要我们重新讨论。
另外,结合上一节对重复县名的统计结果来看,清代重复县名的分布格局与清代地方督抚的设置具有一定关联性,这样分布格局的形成应当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意味着随着行省制与督抚制度的出现,元明清“大一统”帝制王朝在地方基层行政单位名称的管理上,形成了一套新的规则模式。
按照重复地名的出现及存续时期,清代的重复地名可以先被简单分为与前代相同的重复地名(共计37个)和本朝新增重复地名(共计19个)两类。本小节将通过分类讨论与沿革梳理,重新审视清代重复地名的形成过程,分析其特殊分布格局的成因。
(一)帝制王朝地域名称的承继规则
本小节的论述将基于清代与前代相同的重复地名而展开。首先,仅以县名为主要观察对象,暂且搁置县名与特定地域的对应情况,清代与前代相同的37个重复地名中,符合累积叠加式承袭规律的有27个:自唐持续存在的有3个(新城、龙泉、长乐),自宋以后持续存在的有5个(永宁、昌化、永丰、华亭、建德),自元以后持续存在的有5个(定远、怀远、清河、石城、咸宁),自明以后持续存在的有14个(分别为东安、广昌、三水、会同、海丰、兴安、东乡、桃源、山阳、安定、大宁、太和、长宁、新安)。剩余的10个重复地名,自初次成立重复情况后,均有着时长不等的不重复状态(留待第二小节详述)。
在特定名称与区域的对应性上,首先讨论符合累积叠加式承袭规律的27个地名概况,其次再详细梳理断代出现的重复地名的对应性情况。
1.符合累积叠加式承袭规律的重复地名
新城、龙泉、长乐三个名称在唐代原本均是成对重名,而至清代,新城之名被用于直隶、山东、浙江、江西四省下辖县的命名,龙泉与长乐之名则分别对应三个不同省份所统领的县。根据上述地域的清代县志中沿革志内容,在唐代就已被命名为新城、龙泉、长乐的县级行政单位,直至清代仍沿用旧称,未有更改,只是在宋、元时期又出现了新的同名县,所以才造成了其对应数量的变化。从地名的特殊性来说,新城、龙泉和长乐可以被视为中国古代县名中的常用名称。
自宋以后持续存在的5个重复地名中,“永宁”一名在清代所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域发生了改变。宋代永宁县地处陇西巩州与河南静江府,而清代永宁县分别位于江西吉安府与河南河南府,此外清代四川省境内还设有永宁直隶州,云南省境内设有永宁土府,广西省桂林府、贵州省安顺府、山西省汾州府下均有永宁州(散州)。
根据清康熙年间河南府《永宁县志》所载“后周置县曰熊耳,隋因之,隶河南郡。恭帝义宁二年始更今名曰永宁,隶宜阳郡。唐、宋并隶河南府,金隶嵩州,元、明仍隶河南府,本朝因之”,可见宋代河南静江府下的永宁县与清代河南府永宁县具有一定的历史关联性。宋代陇西巩州地区在清代甘肃省境内,这意味着宋代巩州的永宁县与清代所有称为“永宁”的行政单位均没有历史关联。
“永宁”一名在清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中如此常见,是因为该名称具有特殊含义——“永宁县,长宁之义也”,因而被用于时有叛乱纷争区域的命名,如江西省吉安府永宁县是江西省内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域,由永新县析地而置。
自元代出现的定远、怀远、清河、石城、咸宁五组重复县名,在明清两代均无对应性变化。
自明代持续存在的14个重复地名中,广昌、长宁所对应的县均发生了改变,“而谢疏之与今异者······广昌县,直隶易州与江西建昌府同疏,乃无直隶而有山西······长宁县,江西赣州府与四川叙州府、广东惠州府同疏,乃又有奉天”。
2.断代重复县名与特定区域的对应性
10个断代重复地名中,共有7个地名是在明代再次发生重名,又在清代延续重名情况的:乐平、石泉、新昌,在唐宋两代均为重复的地名,元代无重复情况;太平,虽然是唐代的重复地名,但在宋元时期不重复;安化、兴宁、德化,是宋代新出现的重复地名,在元代不存在重名情况。除上述7个地名外,宁远、龙门、安仁这三个名称,是在清代才又一次出现重复情况的地名。其中,龙门,仅在唐代是重复地名;宁远,在宋、元两代均为重复地名;安仁,在元代首次成为重复地名。
若以这10个重复地名在清代的使用情况进行分类,则乐平、石泉、新昌、兴宁、德化、龙门可以分为一类,因为这6个地名始终保持着成对重名的情况;剩下的太平、安化、安仁、宁远4个名称,在清代则对应着三县及以上的地域。为便于展示重复地名的变化情况,本文将以各地名在清代对应的区域数量为依据展开分类讨论,先梳理成对重复地名的对应情况,而后论及三地及以上重复地名的对应情况。
(1)成对断代重复县名的区域对应性
通过清人所纂修的县志沿革史内容,追溯上列各个断代成对重名县自唐至清代的建置变化过程,乐平、石泉、兴宁、德化4个名称的区域对应性没有较大变化,而新昌与龙门两组县名在清代所对应的具体区域已不同于唐宋时期。
对比这6组成对重复县名历史变化情况,可以发现区域对应性未发生变化的成对重名县,发生重复时段不连续情况的原因有三:
其一,重名县曾因人口数量、经济情况、行政管理便利等因素,发生过地方行政单位级别的调整。比如清代江西饶州府乐平县在元元贞元年(1295)因朝廷诏令被升为州,“成宗元贞元年,诏江南诸县户四万以上者,升州”,直至明洪武年间才又降为县。行政级别调整后,就不再存在同级重名情况。
其二,重名县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具有军事战略地位,历代王朝政权对该地域的建置调整活动均较为频繁。比如清代陕西兴安府与四川龙安府的石泉县,前者在元代被降为巡检司,在明代虽然复置为县,但在上级行政归属上却有多次调整;后者在宋政和七年(1117)成为石泉军军治所在,自此后直至明代洪武时期,四川石泉县地域长期处于军事管辖状态,或作为军治所在,或是成为军升为州后的管辖属地。
其三,重名县曾被其他地方割据政权占领,发生地方行政建置变化,被正统王朝收复后复原旧制。比如清代福建省永春直隶州的德化县,在唐宋政权交替之际属于泉州统辖。宋建隆三年(962),泉州被张汉思占领,至太平兴国三年(978)才归属于宋政权统治版图内。之后在元明政权交替之际,福建泉州地区于元至正十二年(1352)又被陈友谅割据,至明洪武九年(1376)才重被明政权收复。清代山西平定州乐平县在五代时期,处于北汉政权的统辖范围,直至宋太平兴国四年(979)才又被收归为宋中央政权的辖地,改由同下州平定军统辖。在金、元统治期间曾被废并入平定州,直至元代至元七年(1270)被复置,此后存续至清末,再无建置改动。清代广东嘉应直隶州的兴宁县,元末土渠谢以文占据循州(兴宁县当时处于循州地域范围),其后何真杀谢以文,又成为循州地区的统领者,明洪武二年(1369)重又归属明政权统领。
除上述4组成对断代重复县名外,剩余的新昌、龙门两组县名,在清代所对应的具体区域已不同于唐宋时期。
新昌,在唐代是涿、峰两州辖县的名称,宋代为越、筠两州辖县的名称,清代为江西瑞州府与浙江绍兴府辖县的名称。“涿州,本幽州之范阳县。大历四年(769),幽州节度使朱希彩,奏请于范阳县置涿州,仍割幽州之范阳、归义、固安三县以隶涿,属幽州都督”。唐代涿州地处清代直隶保定府境内;峰州为唐代安南都护府辖地,“峰州下,隋交趾郡之嘉宁县,武德四年,置峰州,领嘉宁、新昌、安仁、竹辂、石堤、封溪六县”,两地显然与清代江西省、浙江省地域相去甚远。江西瑞州府与浙江绍兴府两个新昌县的县志,都将当地的行政建置史追溯至宋代。可见新昌之名与特定区域的对应性,在唐宋交替之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宋朝发生的重名与唐代建置无关,而是一轮新的历史变化结果。根据两地清代县志记载,清代江西瑞州府新昌县对应的是宋代筠州新昌,浙江绍兴府新昌县则对应宋代越州新昌,而两个新昌县之所以在元代不同名,是因为江西瑞州府的新昌县在元代因人口繁盛、经济发达而被升为州制,直至明洪武年间才又降为县。
龙门,在唐代为河中、新州两地的辖县名称,清代分别为直隶省宣化府和广东省广州府下辖县的县名。唐代河中龙门在宋初为河中府绛州龙门县,属陕西永兴军路。宋宣和绛州龙门县即被改称为河津县,不再使用龙门之名。唐代新州是唐末才有的建置,后唐同光二年(924),新州被升为威胜军节度,龙门县为其所领的四县之一。清代直隶省宣化府的龙门县县志中提及该地区“龙门”之名始于唐穆宗长庆二年(822):“穆宗长庆二年,改涿鹿为新州,领县四,其一曰龙门,俱置刺史,属卢龙道,寻改属河东(龙门之名始此)。”由此来看,清代直隶省宣化府的龙门县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唐代新州龙门县相近。而广东省广州府的龙门县在明以前无县制,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增城县,是明代析出增城、博罗两县部分土地新增而成。因此,清代的龙门县的重复并非是简单地延续了唐代龙门县的建置与地域命名结果,而是明清时期因历史环境变化所重新造就的。
(2)三县及以上的断代重复地名的区域对应性
三县及以上的断代重复地名中,除“宁远”一名没有发生对应性变动,太平、安仁、安化均发生了对应数量和具体区域变化。
太平,在唐代即同时作为绛州、宣州与安南三地辖县的名称使用,在清代共有四府下辖县的县名为太平,分别是山西平阳府、浙江台州府、四川绥定府、安徽宁国府。从上一级行政单位的历史关联性来看,唐代绛州地区与清代山西平阳府具有一定对应性,“绛州,本晋故绛与新田之都,······唐复为绛州,置总管府,属河东道。宋仍旧,置防御。金置绛阳军节度,后改晋安府,又置宣抚司。元复为绛州”。唐代宣州则与清代安徽宁国府有一定历史关联:“开皇九年(589),宜城等三郡悉废,诸县并省为六······而以宣州领之,刺史降行守事。大业初,复称宣城郡,州停。唐武德初,仍隋初制称宣州。天宝元年(742),复称宣城郡,隶江南道,统县十······乾元初年,仍称宣州。”由于清代山西平阳府、安徽宁国府的太平县所处区域与唐代大致相当,此处不再展开讨论。唐代安南即指安南都护府,北宋时期属于广南路化外州,清代属广西省辖区,显然与清代浙江台州府、四川绥定府不是同一区域。清代浙江台州府太平县建置于明成化五年(1469),由原黄岩县割地而置,“乡有太平岩,故以名”,清沿明制,未有改属裁撤等行政变动。清代四川绥定府下的太平县初建于明正德十年(1515),“明正德十年,复割东乡县置太平县(《名胜志》作东乡之太平里置太平县),隶达州”。该县在清代有多次改属、建置调整,“皇朝初隶夔州,雍正六年(1728)复隶达州;嘉庆七年(1802)升县为直隶同知,隶川东道;道光二年(1822),查办川陕楚老林情形,酌议添设事宜,案内移同知于城口,太平复改为县,升达州为绥定府”。
安化,在宋代被作为潭、庆、渭三地下辖县的名称使用,在清代甘肃庆阳府、湖南长沙府以及贵州思南府均有安化县。目前仅有清代湖南长沙府安化县县志留存。根据该地县志所述,长沙府安化县初建于宋神宗熙宁年间,“神宗熙宁中······析益阳、邵阳地,置新化县,隶邵州,析益阳之资江东坪、长丰、归化、中山、伊溪、清塘、鳞安,并湘乡之长安、长乐之半为县,取归安德化之义,敕名安化······隶潭州”。该县是宋中央政权为招抚湖南境内猺人,析出原益阳、湘乡两县部分地域而设。安化之名意为“归安德化”,来自宋中央政权的赐名。清代甘肃庆阳府安化县的建置沿革在甘肃省通志中有所提及。庆阳府安化县原名为“宏化”,唐神龙元年(705)改称“安化”,至肃宗至德元年(765)又改称为“顺化”,宋乾德二年(964)又复称“安化”,由庆州统属。而宋代渭州安化县,至清代已归为甘肃化平川厅辖域。清代贵州思南府安化县为明万历年间创设,清因明制。该县统领蛮彝、沿河、郎溪三长官司的钱粮事务。在区域对应性上,宋代的三个安化县中,潭州、庆州安化县均一直保留至清,而原渭州安化县已不复存在。
安仁,在宋代分别作为衡、饶、邛三地的下辖县名使用,在清代只有两个名为安仁的县级行政单位,分别位于湖南衡州府与江西饶州府。宋代衡州即为清湖南省衡州府所对应的区域。据湖南衡州府安仁县县志记载,该县始创于唐,“武德四年(621)析衡山,置衡州,衡阳郡领六县,衡山诠本隶潭州,神龙三年来属。安仁分自衡阳、衡山二县,唐时应先属潭州,至神龙年始改隶衡州也”。其初建时为场,至宋乾德年间才升为县。宋咸平五年(1002),县域范围有所增扩,其后元明清三代再无建置改动。江西饶州府即宋代饶州,该地安仁县始建于宋端拱元年(988),该地的县制在元明清时期也一直被维系,没有改动。而宋代邛州安仁县创设于唐贞观年间,元初被废,县域并入大邑县,其后再无复置。
宁远,在宋代被作为巩州与道州两地下辖县的名称使用,清代湖南永州府、新疆伊犁府、甘肃巩昌府三府下辖县名中均有宁远县。清代甘肃巩昌府与湖南永州府的宁远县建置沿革均可追溯至宋代,而甘肃巩昌府与宋代巩州、湖南永州府与宋代道州均具有一定的区域对应性,因此,宁远县名的区域对应性自宋至清代未发生过大变化。而清代新疆伊犁府宁远县为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增设,该地此前并无县制。
3.帝制王朝时期地域名称的继承规则
通过上两小节的历史沿革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自唐以后能够被持续沿用的重复地名主要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地名本身具有特殊含义,如新城、长乐、永宁等,是中国古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命名新地域时的常用名称;二是因为地名所对应区域的行政建置,在元明清时期得以维系或恢复,地名也由之得到沿用。
在总结中国帝制时期的地名管理规则时,我们首先应当注意到地域名称管理活动的附属性。地名与地域的对应关系变化背后,是历代政权对于前朝、前代行政建置设立结果的选择性继承活动。只要地名所对应的行政建置是被认可的,地域的名称也会被一并继承(若地名有违“避讳”要求,则通常会由朝廷诏令一并调整某些字的使用)。元明清时期县一级行政单位所表现出的重名时期变化和对应性变化,其实都与帝制王朝中央政权对地方行政建置进行的裁、撤、改、并等调整活动有关,比如太平、龙门、新昌等与具体地域对应性发生变化的地名,其原本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清代及以前就已不复存在。因此,元明清之际重复地名的变化,可以被视为是这一时期地方行政建置调整带来的附属效果。
若再行细究这些对应性发生变化的重复地名的具体分布情况,可以发现广东、湖南、四川等省份境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以及直隶、甘肃等省份中靠近明清国家北部、西北部边疆的地域,重复地名分布得较为密集(在本文的统计中也有提及,在成对重复县名中,江西、广东、湖南三个省份的重名县数量远多于其他省份,江西省除有少数民族分布以外,还因为其境内多山地的特殊地形而常有盗匪叛乱,是历代中央政府重点管制的地区,重名县数量较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元明清三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推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对于民族边疆区域的政治经略,并且依靠强大的军事力量拓展了北部、西北部疆域面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自元代行省制施行后,县一级地方行政建置的管理就开始在“省—府(直隶州)”所构成的较为稳定的基础框架下进行,实现了中原腹地与民族边疆区域的行政一体化管理,一改唐宋时期消极羁縻,在边地与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特别行政单位的做法。另外,从历代重复地名的具体意涵与延续情况来看,中国古代帝制王朝确实存在行政单位“常用名”,这些名称的使用大多表现了王朝统治者对于治下区域的特别祝愿与美好期许,可以视为是中原汉地文化在边疆民族地区的一种扩张表现。
(二)新增县域的命名与重名县的分布格局
上文的梳理与分析,展示了中国古代帝制王朝在地名管理方面的默认承继规则,并提出帝制王朝对于前代县名的承继具有附属性,县名默认承继的背后,是不同朝代政权对于前朝地方行政单位建置布局的审视与调整活动。正如本文在引论部分所提出的,中国古代帝制王朝在地名管理方面除了默认承继之外,还有积极管辖的一面。命名新增地方行政单位就是积极管辖行为的表现之一。由新城、龙泉、长乐、太平、宁远等重复地名对应区域的数量变化,以及元明清三代重复地名组别数量的持续增长趋势,可见为新增地方行政单位命名,是造成中国古代同级行政单位重名数量增多的重要原因。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帝制王朝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行政单位重名现象的纠正,主要采取的是滞后管理更正,不存在前置审查、抑制地域重名的行政程序。而从清代重复县名的特殊分布格局——不但满足省内不重名的规则,而且还表现出督抚辖区内部不同名的特点来看,上述研究结论有待商榷。
督抚制度发轫于明中后期,至清乾隆时期才趋于稳定。而在督抚制发展过程中,明清时期增设的县级行政单位不在少数,且重复县名的数量也在持续增长。相较于明代,直至清末,清政府共增设了182个县,而清代新增的重名县共有19组(共43个县)。在反复使用某些特别名称命名新增设行政单位的同时,又能形成省内县名不重复、督抚辖区内部县名不重复的特殊分布格局,这意味着清代必然存在着与命名新增行政单位相关的地名管理规则。
1.帝制王朝监察区的划定与重复县名的分布。
宋代《太平寰宇记》中有载录唐代中央政府专门针对“重复地名”的一次行政管理活动:“天宝元年,改天下县名相同者,采访使韩朝宗以泉州有南安县,遂奏改名信丰。”唐天宝元年(742),也是本文在讨论重复县名的历史变化时的一个重要历史节点。根据《太平寰宇记》的记载,可见唐代天宝年间的地名管理活动是依靠“采访使”来推动的。“采访使”即采访处置使,是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玄宗所设立的监察官员:“开元二十一年,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职。”依托采访使开展的地名管理活动最终所得到的治理效果,实现了“道”这一监察区内部不再存有重复县名。
监察区域内部县名不重复,是唐代中央政府管理地名的结果。直至唐中晚期,随着道—州(府)—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结构的崩溃,地名重复问题又再次突显。上表中最后一则龙门县的归属变化,就是唐代道这一行政层级崩溃带来重复县名布局乱象的佐证。
宋中央政府所管控的疆域远不如唐,但疆域内部的地名重复情况却十分严重,共有30组重复县名、5组重复州名。对于疆域内部行政单位的重名问题,宋人采用按照行政单位所在的相对方位增加上、下、南、北、东、西等字加以区分:“国朝之制,州名或同,则增一字以别之。”可见,尽管唐代对于地名的积极管辖治理结果没能持续到宋代,但宋人却形成了地名使用规则,保证了国家行政管理中地域名称的独特性。
由唐宋时期的地名管理与使用情况,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帝制国家行政管理一定存在对行政单位名称独特性的现实需求。而以唐代“监察区域内部县名不重复”的治理结果,来重新审视清代重复县名的分布,也许过往地名研究中关于元明清时代不存在地名管理规则,或认为元明清时期帝制王朝中央政府消极放任地域同名现象的研究观点应当被打破。
2.明清时期县域的地名管理规则。
在元明清时期,不论是行省制还是督抚制,最初都是中央政府为监察地方而设,这意味着清代重复县名的特殊分布格局,是因为遵循了与唐代同样的地名行政管理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唐代地名管理活动后,“监察区域内部地域不重名”成为了后来“大一统”帝制国家的一项行政管理惯例,约束着帝制国家对新增行政单位的命名活动。
诚然,在元明清正史中没有关于中央政府要求中央派遣地方官员检视监察区域内部地域同名情况的记载,在明清的官修政书中也没有关于县级行政单位命名活动的明文规则,但根据元、明、清三代重复地名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在新行政区划层级改革过程中,基于新监察区域的划定而展开的整顿重复地名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实际发生过的。
除去本文在断代重复地名中指出的对应性发生变化的安化,宋代的30个被重复使用的县名中,真阳、梁、仙居、永康、清江、武宁、桂阳、清流、兴化、建宁、宁化等11个名称,在元代即已不再重复。而元代存在的重复县名中龙游、罗山、安远、无棣等4个名称,在明代也不再重复(其中无棣应是由于避讳而改动)。明代重复的县名中除江西省内的两个永丰县,陕西省境内有两个安定县,其余重复县名都遵循了省内不同名的分布规律。而至清代,省内地名不重复已经成为了许多官员与中央政府的共识性规则。清代黄汝城在《日知录集释》中对于明人谢鹏举所提出的地名重复有碍地方治理的观点有所驳斥,认为“而今制,于府州县之同名者,印文各加省名某某以别之,是亦无虑奸徒之作弊矣”。综合上述情况而言,元代行省制的设立对于县级行政单位重名情况的影响无疑是存在的。至于更进一步的问题——清代为什么能够形成“督抚辖区内部县名不重复”的分布格局,则需要从明清时期增设县的行政活动中寻找答案。
通过明清各类奏议集与方志中所录的有关大量地方官员请求增设县级行政单位的奏疏,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督抚制的发展,地方督抚成为了增设县级行政单位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明清时期增设县级行政单位的主要事由有四:为便利赋税、户口等民政管理;为应对民间日益增多的诉讼等司法事务;为防范盗匪,加强地方治安;为加强海防、边防。为便利民政事务而请求设县的奏疏一般由中央户部覆议,而为司法管辖增设县衙或增加地方官员数量等的奏疏由吏部管辖,后两项事由涉及地方防务,通常由兵部、户部会同商议裁定。在清乾隆朝以前,地方官员请求设县的奏疏中,往往有“乞钦定县名”“乞为上请,赐以县名”等表达。比如,明代谭纶所写《增设县治以图治安疏》中有言,“臣会同巡按四川监察御史李廷龙议照:‘隆桥地方,开设县治,其为士民属望甚殷,各司、府勘议甚明。而久之未决,岂尽由于爱惜小费之故哉······伏乞勅下该部,再加查议,具请钦定县名,铨选才识老成官员,前来任事’”;明代张瀚《查议开设新县疏》中有“据广东布政司呈:据委官南雄府同知张尚呈,奉本司札付,逐一查勘得:归善县安民镇、河源县鸿雁洲,均为要地,亟当建立县治······乞将惠州府厥属,河源县地名鸿雁洲、归善县地名安民镇,各添设一县。并乞钦定县名,各照例裁减县分”;清雍正年间云南省为增设东川府辖县,添设流官所上的奏疏中说“如蒙圣恩俯允所设县治,并请钦赐佳名”;清雍正年间江西通省为增设县级行政单位,向朝廷奏请的奏折中同样有请求中央政府赐名的表述:“窃惟今议设县,与广东惠州之海丰县、潮州之潮阳县奏勘相应。准行定拟县名,铨官铸印,事体相同。如蒙伏乞,转达特勅工部,再加详议。查照海丰、潮阳奏行事例,乞为上请,赐以县名,及勅礼部铸印,勅吏部铨选知县一员,前来赴任。”
而在鄂弥达于清乾隆三年(1738)为调整广东潮州府城防、增设县级行政单位而呈报中央的奏疏中,“丰顺县”县名的拟定过程有不同于前代的表述:“请将丰政一都并割嘉应、大埔、揭阳、饶平邻近田粮户口,于通判府开建县治,设知县一员。以潘田司巡检改为典史,仍归潮州府辖······奉部覆准其添设县治,俟命下之日,撰拟佳名进呈,恭候钦定。”至清光绪朝,东三省总督徐署等人所进呈的关于增改黑龙江省府厅州县事宜的奏疏,其后一并附有拟定设立的各级行政单位名称、住所、设立先后等信息的详细清单;闽浙总督杨昌濬所呈奏的关于调整台湾省府州县设定的奏疏中,也详细拟定了各行政单位的管辖范围、行政单位名称,以及新旧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就明清时期地方官员奏疏内容的变化而言,新增行政单位的增设与命名活动一直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但由中央派出监察地方的官员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中介作用,既主持增设行政单位时的地方行政机构内部会同商议活动,又有是否向中央户、吏、兵等部呈报增设奏疏的最终决定权,至清朝后期甚至向中央政府提出地方行政单位增设改动的具体方案,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行政单位设立的决定权逐步变为审核裁定形式。而不论中央政府与中央派遣到地方的监察官员之间在增设地方行政单位命名上的决定权比重如何变化,明清时期县级行政单位的增设程序中,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中介作用不可或缺。
另外,明清时期官修方志的兴起与制度化,尤其是省通志的兴起,是清代最终形成“督抚辖区内部县名不重复”格局的一大现实助力。自明永乐朝开始,敦促地方纂修省通志就成为了督抚等中央派出官员在巡查地方时的一项重要政务。在省通志发展初期,中央派遣官员是省通志纂修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并实际参与志书最终的校订编辑活动,因而对于其巡查区域内部的各级行政单位设置情况和历史沿革等具有一定的了解,这使得明清督抚在县级行政单位增设活动中更有话语权。明清省通志撰成后,往往要进呈史馆,既作为国史修订的重要参考,也是国家一统志的基础材料。以省通志为基础而修订的“一统志”则为中央政府了解地方行政单位分布情况提供了便利,进而在新增行政单位的命名时,能够实现对地名重复问题的前置审查,一改唐宋以前滞后更正重复地名的管理方式。
结论
县自秦以后持续存在,是中国古代最古老的行政单位,也是帝制国家在地方上设立的实际治理单位。地名重复是自郡县制实施后中国历代王朝均存在的现象,并且重复地名的数量伴随着帝制王朝政权的兴起与衰落而发生增减变化。元明清时期“大一统”帝制国家内部仍然存在着地名重复问题,重复地名数量也一直处于持续增长中,但大量的重复地名并未影响到帝制王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且具有特殊分布格局。通过将中国古代帝制王朝的地名管理规则分为默认继承规则与积极管辖规则两类,我们可以发现在历史的循环往复之中,中国古代形成了符合国家实际行政管理需求的地名继承原则和新增行政单位命名原则。
在对前代地名的继承方面,县名延续、断代重复现象的背后,是不同朝代政权对于前朝行政建置的选择性继承活动。元明清时期帝制王朝对于县级行政单位的管理,重在审查其存续的现实必要性,如是否有利于地方治安管理、赋税征收等行政活动。在前代地域名称的继承上,只要地名所对应的行政建置是被认可的,那么地域名称通常也会被一并继承。在新增行政单位的命名方面,元明清时期在延续唐代“监察区域内部地域不重名”行政管理惯例的同时,改变了唐以前所形成的周期性滞后管理重复地名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增设县级行政单位时就已实现了对具体名称的前置审查。
而在中国古代县名重复现象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单独的县名对于国家整体行政管理网络而言,不具有独立的代号识别功能。明清时期县名的行政代号识别性只在省份内部成立。在国家管理地方的行政活动中,县名几乎从未独立出现过。在元明清行省制成熟以前,县名之前往往需要叠加所属州、府的名称,从而形成实践中使用的行政代称;在行省制成熟以后,在县名前冠以省名,成为了新的行政代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