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
发布时间:2025-08-01 19:20 浏览量:32
治国之道,全赖奖罚。有功则奖,有罪则罚。故自古及今,便有刑罚。然而,制定刑罚的目的则不是为罚而罚,即决不是以刑罚来构陷使其落入预设的圈套之中。
《书》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什么意思呢?现在翻译一下。王叹而呼诸侯曰:“吁!来,有邦国、有土地的诸侯国君等,你们听好,我现在告诉你们以善用刑罚的道理。在于今日,汝安百姓兆民之道,何所选择?非惟选择善人乎?何所敬慎?非惟敬慎五刑乎?何所谋度?非惟度及世之用刑轻重所宜乎。凡断狱者,必令囚之与证两皆来至。囚证具备,取其言语,乃与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其五刑之辞简核,信实有罪,则正之於五刑,以五刑之罪罪其身也。
五刑之辞不如众所简核,不合入五刑,则正之於五罚。罚谓其取赎也。於五罚论之,又有辞不服,则正之於五过,过失可宥,则教宥之。从刑入罚,从罚入过。此五过之所病者,惟尝同官位,惟诈反囚辞,惟内亲用事,惟行货枉法,惟旧相往来。以此五病出入人罪,其罪与犯法者均。其当清证审察,能使五者不行,乃为能耳。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也。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也,过则赦之矣。其当清证审察使能之,勿使妄入人罪,妄得赦免。既得囚辞,简核诚信,有合众心。或记可刑,或皆可放,虽云合罪,惟更审察其貌,有所考合”。
也就是说,要时刻注意善用善人,慎用刑罚。学法律的人首先要有爱心,要有正义公正之心,要对刑罚、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以此用法律来安抚百姓。其次要把握好刑罚之度,刑罚不当,则诚之不存,正义公正便无有所依,而人心则疑,便无所期盼。其国运不畅,因其心已死矣。
刑罚断狱,注重事实。古今一致,成为常识。只看表象,只重言语,决不可断狱。重证据,轻口供,正是为了避免造成冤狱的发生。而一个堂堂的学法律的武大研究生和武大法律教授连这个也不懂吗!?如果发生了以貌当罪,乃决断之,而决不可盲从。“无简不听”者,是说虽似罪状,无可简核诚信合罪者,则不听理其狱,当放赦之。皆当严敬天威,勿轻听用刑也。决不可随便就能定罪的。因为,一旦定罪,加以惩罚,就会给受害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即使有罪,也应度其所及,使刑罚轻重所宜。武大拿不出真凭实据,即使有这种“行为”,况且是“隔空”,也应本着拯救关爱之心,从轻处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
“度”,谋也。非当与主狱者谋虑刑事,度世轻重所宜也。凡诉讼必有两人为敌,各言有辞理。或时两皆须证,要单独隔离,将断其罪,必须得证,两敌同时在官,不须待至;且两人竞理,或并皆为囚,各自须证,故以“两”为囚与证也。两至具备,谓囚证具足。各得其辞,乃据辞定罪。与众狱官共听其辞,观其犯状,斟酌入罪。故云“听其入五刑之辞”也。
“不简核”者谓覆审囚证之辞,不如简核之状。既囚与证辞不相符合,则是犯状不定,谓“不应五刑”。不与五刑书同,狱官疑不能决,则当正之於五罚,令其出金赎罪。依准五刑,疑则从罚,故为“五罚”。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疑罪从无。虽事涉疑似有罪,乃是过失,过则可原,故从赦免。也就是说,当罪也不成立时,便是有过,过则可原,故从赦免。一个大三的研究生,对于一个刚刚入学不久的学弟,即便学弟虽有过失,当可免矣,何来穷追猛打,捕风捉影。可见法律专业的学生一部分人的心理是多么阴暗,非置人于死地不可。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把人看作是善良的、是好的、是有爱心的,因而法律也并不是冷酷无情的。奖疑从有,罪则从无。什么意思呢?该奖励时,似有似无,可奖可不奖,要奖。虽似有罪似无罪,则从无。其目的就是相信人们都是善良的,相信人们都不会犯罪。而当下,一些法官和一些学法律的人,总是把人当作坏人,当作有罪的人,可奖不可奖的坚决不奖,可罚不可罚的坚决要罚;有罪没有罪的,先当作有罪再说,弄得整个社会诚信皆无,人人自危,老人跌倒不敢扶,好事不敢做,真话不敢说。这种状况必须要加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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