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交不交税
发布时间:2025-07-31 21:50 浏览量:38
少林寺,交不交税?
大和尚,交不交税?
一、税务登记
寺庙成立时,现在都会申请一张“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此证书相当于宗教场所自己的“身份证”,就好比企业都有“营业执照”,公办医院、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寺庙要正常做税务登记,做纳税申报。
只是国家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
自古以来,寺庙都是绝佳的避税地,当今亦然。
你看那么多老板私下里去承包寺庙,那真是个好生意。
好生意有个特点,闷声发大财。
我们分别来讲讲和寺庙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二、房土两税
房土两税总是一起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但仅限于“自用”。所谓“自用”,在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分别有明确,“自用房产”“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生活用房。
比如大雄宝殿、僧寮,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仅限宗教活动相关。
如果是寺庙里开的小卖部、纪念品店,那就不属于免税范围了。
三、契税
至于契税,《契税法》第六条第二项:“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公益目的免征契税。”
此处非营利性机构为穷尽式列举,按理说应该是不包括宗教场所的。
2021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更加明确:“(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但实务中,确实有一些宗教场所享受了契税优惠。
因为宗教场所起码名义上属于非营利机构,且勉强也算“用于公益目的”。
曾经看到洛阳那边有一个基督教堂,花120万购入一套房子,交了5万契税,后来拿契税优惠规定和税务局聊,把5万契税给退了。
还有人会提到耕占税。
早年间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20 号)曾明确寺庙占用耕地不属于免税范围,需照章征税。该文件虽于2011年全文废止,但按照现行《耕地占用税法》,免征耕占税限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并未包括宗教场所。
四、增值税
前面讲的都是小税种,最重要的是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6 〕36 号文,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名寺古刹大多圈在景区里,然后景区门口有个收门票的,理论上来讲,这种门票不应该免增值税,但实务中区分没那么清楚,可能直接就免掉了。
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门票只是免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免;
其二,免税的主体限于“寺院”本身。
五、企业所得税
说到“企业所得税”,这个名字很有误导性。
为什么寺庙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因为,在中国,企业不一定交企业所得税(如个人独资企业),而交企业所得税的不一定是企业。
其实它更接近“法人所得税”。
公立学校、公立医院,这些独立法人都交企业所得税。
那寺庙是法人吗?
2017年以前,寺庙作为一种宗教场所,是拿不到法人资格的,只有宗教团体可以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所以,以前寺庙的房产、土地经常登记在住持个人名下。大和尚早年间也才会辩解说,少林寺不是法人,无法持股,所以,才由自己代持股权的,当年调查组也是这么回应的。
2017年《民法总则》出世,确认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宗教事务条例》也做了相应修改。
寺庙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了。
在民法上属于“宗教捐助法人”。
少林寺终于拿到了法人资格。
全称“中国嵩山少林寺”,宗场证字(豫)F010120001。
拿到法人资格以后,2019年,部分个人代持的房产变更到了少林寺名下。2022年,大和尚把代持的少林资管公司股权变更到了少林寺名下。
好了。
寺庙既然是法人,当然也交企业所得税。
只是,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有免税优惠。
寺庙可以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通过之后,根据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寺庙功德箱里的钱就不用交税了。
有钱人的大额布施也不用交税了。
都属于捐赠收入。
寺院的其他收入理论上来讲都是要交税的,比如售卖开了光的菩萨吊坠、售卖《金刚经》《法华经》、售卖充满慈悲之道的素斋、给人家做法事、驱魔看相、给人家讲课诵经、出租房屋给他人使用、包括商标授权等等。
都应该照常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这样你也就能理解为啥寺庙要招会计了。
得记账,得报税。
年度销售额很大,超过了500万,还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给你开专票,只不过你未必能抵扣而已。
寺庙“烧头香”的收入要不要交税呢?
理论上来讲,应该交。“烧头香”明显是一笔交易,有典型的对价交换性质,100万换得一次上头香的机会,但实务中往往不是这么处理的。“烧头香”会被拆解为:我给你捐赠100万元,你让我烧头香。
而捐赠收入是免税的。
类似的操作比比皆是,比如你去享受寺院昂贵的素斋,会让你往门口功德箱里捐钱,然后进去用餐。
你说,这是捐赠收入,还是餐饮服务收入呢?
反正人家寺院都算作捐赠收入了。
以上所论,都是寺庙主体本身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如果是寺庙成立的公司,公司是营利机构,就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了。
六、个人所得税
最后说一下和尚的个税。
如果方丈从公司领取分红,理论上来说,就是要正常缴纳分红个税的,作为公司董事长,领取工资,那也是要正常交工资薪金个税的。(不管你领薪是否违反宗教条例,税法上各论各的)
如果只从寺院领取报酬呢?
比如说像我们节俭的那位方丈那样,一个月只从少林寺拿700元?
这个收入属于什么性质?
要确定这个,我们需要确定大和尚和寺庙之间是什么关系。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2018)苏民申3064号。
2009年,喵大师出任东台市泰山寺住持,法号觉慧。当了整整五年主持后,喵大师要“退休”了,由汪大师继任。
2014年3月,喵大师和泰山寺签署《觉慧法师离任泰山寺协议书》,约定:
一、喵大师离任之后,仍然享受住持期间待遇,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
二、泰山寺补足喵大师当住持这五年间的工资差额、往来款、执事补助、佛事坐牌单资共计55万元。
可是,喵大师退居后,泰山寺迟迟没有履约。喵大师生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泰山寺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按协议约定予以支持。
喵大师乘胜追击,要求泰山寺此后每年支付他执事补助12000元。
执事补助执事补助,你都不执事了,哪来的补助?
喵大师认为,协议中明白写着“退居后享受住持期间的待遇”,而我做主持时就有拿执事补助。
法院没有支持喵大师。
喵大师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喵大师不服,申请再审。
泰山寺提交意见:
第一,喵大师和泰山寺之间属于共住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追索劳动报酬的合同之争;
第二,住持的退居与俗世的“退休”含义不同,退休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而住持即便退居,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与泰山寺之间仍然存在共住关系。
既然仍是共住关系,《协议》中所涉退居待遇实质上是“衣单费”之争,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协议书中关于双方账目结算的约定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其他条款则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不由民法调整。
律师很专业。我也不跟你争到底应不应该给执事补助了,釜底抽薪,就说这事儿它压根不归法院管。
江苏高院审查后认为:“喵大师是持有戒牒的出家人,离任泰山寺住持后,仍是泰山寺的僧人,与泰山寺的关系为汉传佛教中僧人与寺院的“共住”关系,而非普通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喵大师主张离任寺庙住持后的待遇,属于宗教和寺院内部事务,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
换言之,民法管不着。既然民法管不着,法院也管不着。
综上,裁定驳回喵大师的再审申请。
第二个案例,(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
2014年1月,另一位喵大师进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宝峰寺挂单修行,法名释心智,每月“薪水”3400元,其中基本“薪资”3000元,400元是补贴。
2014年5月,因喵大师不在僧舍就寝,严重违反《宝峰寺僧团管理制度》和《僧人作息时间表》,被宝峰寺“辞退”。
喵大师将宝峰寺告上法庭:
每月“薪水”3400元,可是,我干了五个月,只有中间三个月足额发了“薪水”,一月份只发了400元,五月份一分钱没发,请求判令宝峰寺补发拖欠的工资5400元;同时,宝峰寺没和自己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宝峰寺应该向自己支付双倍工资。
宝峰寺答辩:
喵大师与宝峰寺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没有依据。
其一,宝峰寺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不是宗教团体,不能构成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
其二,喵大师是以僧人挂单的程序进入到宝峰寺修行佛法,而不是以工作人员身份谋求工作,双方属于佛教上的共住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三,宝峰寺给喵大师就没有发过工资,发的那个钱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以信徒的供养金为基础的生活补贴。供养金的发放按寺院规定,以“利和同均”的丛林规矩,一般在次月8号给僧人们统一发放,每次发放数额不一,也不是每月都有供养金发放。
所谓“利和同均”,最初是指僧团到外面讨饭回来之后,不是自己吃自己的,而是不分多少、不分好坏,把所有饭菜混在一起,然后再集体分食。所谓“丛林规矩”,不是丛林法则的意思,这个“丛林”是指佛教最初产生时,释迦牟尼带着大家在小树林里讲法,后来“丛林”在佛家特指寺院。
综上,认为喵大师请求支付工资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支持了宝峰寺,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法院管不着,你们自己看着办,裁定驳回起诉。
喵大师一分钱没拿到。
喵大师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裁定。
还有一个案子,(2021)浙10民终2527号,寺院煤油灯掉落,导致和尚身上多处烧伤,和尚要求寺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也曾提到僧人与寺院之间的关系,法院同样认定是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
简单总结下:
和尚和寺庙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理论上来讲,不属于“打工人”,只成立汉传佛教规约所说的“共住关系”。僧人拿到的收入不属于基于自己所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对价,而是寺院为了保证僧人修行基本生活需要而给予的生活补助,佛家称之为“衣单费”或“单资”。
既然僧人和寺院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当然“单资”也就不属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其他税目能对得上吗?
全都对不上。
所以,不交个税。
但是,僧人如果外出以个人名义给人讲经,收取讲课费,给人做法事收服务费,按理说都是应该申报纳税的。
当然,大家都知道,基本都没人会交税。
而且,从实务中来看,大多数寺院僧人明面上的月单资往往低于5000元,哪怕按工资薪金申报,也确实达不到个税起征点。
至于账外收入,那就很难考查了。
不过,虽然不交税,但是,很多寺院都会给和尚交社保。在这一点上,寺庙比很多企业待遇要好。
七、结语
以上所说的,只是僧人不交税。
如果是寺院聘请的会计,朝九晚五,属于打工人,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对价,拿到的工资是要正常申报纳税的。
总而言之,时常感慨,宗教真是一门好生意。自己免税,还能“持牌收税”,收割“智商税”,且义正言辞。
你们收割智商税是诈骗,而我不构成。
资产负债率无限接近于零,全是现金流,没有账期。别的行业,客户都俯视他们,而我们俯视客户,客户对我们毕恭毕敬。
所以,宗教不仅是一门好生意,还是最好的生意。
古今中外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