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定剂量,是“严防死守”还是“酌情增减”?中医临床处方“两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11 09:37  浏览量:44

试论中药剂量之二律背反——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商榷

作者/杨敏陈勇张廷模黄潇

中药剂量问题一直受到中医药业界普遍关注,但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中医不传之秘在剂量”的说法早已众所周知,其实,这是一个误会,不是中医不愿传授,而是影响剂量的不确定因素太多,无法采用简单的、机械的定量方式以免引领后学陷入思维的误区。

临床中医师处方剂量的不确定性,古往今来都是普遍现象,某药剂量的或轻或重皆有其当用的道理。历代本草不言各药剂量,以笔者管见,不但不是其体例的缺失,而正是前人高明之处,他们没有明知其不可为而勉强为之。但历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以下简称《药典》)在所载药物的用法与用量项下,明确规定了剂量范围。临床中医师严格遵守《药典》剂量规定,则难以体现和反映出个人用药特色及历代传承的经验,必然影响其应有的疗效;若超出《药典》规定剂量,又有不遵守国家法典并可能引发相关法律纠纷的风险。这就出现了中药剂量的“两难”问题。

孰是孰非?怎样妥善处理?值得中医药界及管理部门认真思考,广泛讨论,以求得妥善解决的共识。01中药剂量的不确定性中药剂量,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治疗目的,单味中药饮片在汤剂中成人的一日服用量,又称用量。由于中药大多是组成复方,并制成一定剂型来应用,因此中药的剂量实际包括:单味药用于治疗的常用有效量、药物间的相对剂量以及药物的实际用量等三个方面。临床医生在确定具体药物剂量时,常常依据自己的应用经验,药物的特性,临床用药的目的,病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量。

如,药物方面要确定其有无毒性、作用强弱、滋味浓淡、质地轻重、药材干鲜及质量优劣等因素。在应用方面,要考虑配伍形式及用药目的等因素;患者方面,要注意其年龄、性别、体重、病程、病势及职业、生活习惯差异等因素。因此,中药的临床实际应用剂量,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难以消除,也是不能避免的。这是临床情况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是受到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即使《药典》规定了剂量,编写者对其中的不合理性也是心知肚明的,因此不得不在“凡例”中申明:“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减”。请问:《药典》乃是国家的法典,其正文规定的内容是可以“酌情”不必执行的吗?这样处理,怎么体现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但问题还在于:若用量低于《药典》规定的范围,常可毋庸多论,但若用量超出规定的范围,而这又是普遍现象,该当如何对待?

由于药物剂量与其药性、药效直接相关。剂量不同,不仅疗效有差异,其毒性也可能大为不同。如因用药剂量原因产生了伤害(排除辨证诊断及选药等因素),固然医生有责难逃,但实际临床工作中可以见到这样的现象:患者得到了有效的治疗甚至痊愈了,但由于医师用药剂量超出了《药典》规定的范围,会被认为是“违法用药”,患者可能由此提出诉讼。这种“有理”取闹,又怎样规避?这时《药典》怎样保护医生们的“必要时”呢?面对这样的规定,临床医生只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了,结果受伤害的自然是广大患者了!02常用中药临床超剂量应用的普遍性

超剂量应用,是指处方剂量超过了该药权威规定剂量范围的上限的剂量。收载于国家《药典》的中药,其权威规定剂量是指《药典》的剂量。由于《药典》是国家法典,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因此,中医的一切处方剂量都应无条件遵循。但对照临床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药典》规定剂量的依据

中药剂量的确定,既应有历史应用的经验传承,又当对药材品质、患者情况及用药目的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但对历版《药典》沿革进行认真审视,其对剂量的标定并未明确声明其依据。如以历史名方剂量为依据,则不少仲景“祖方”剂量大大超过了《药典》剂量。如桂枝汤、麻黄汤、大承气汤等,其桂枝、麻黄、杏仁、大黄、厚朴等剂量远较《药典》规定剂量为大。

而《千金方》、《外台秘要》、《圣剂总录》、《和剂局方》等医方名著亦均载有超剂量方药。如以当代医家临床应用剂量为依据,则《药典》也未言明统计的范围及何时、何地之医生群体或个人。如《药典》最初是照搬了当时教材的剂量,则由于教材提供的剂量仅是较低的有效参考剂量,亦不应作为《药典》现行规定剂量的依据。不难看出,历版《药典》规定的各药用量,自身就缺乏科学的依据。坦率地讲,《药典》中大多数中药的用量,背离了临床用药实际,其伸缩幅度偏小,高量偏低。以此为据,必然导致有关中成药的疗效不如汤剂,这也是广大医患双方一致的评价。在保健食品研发中,又要求用量要低于《药典》的低量,这对于安全性高、作用平和的“药食两用的物品”和“可以作保健食品的物品”来说,肯定是勉为其难,其产品的保健功能就可想而知了。

《药典》的使命

《药典》是一个国家记载药品标准规格的法典。由国家组织药典委员会编纂,并由政府颁布施行,具有法律约束力。《药典》中收载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质量稳定的常用药物及其制剂,规定其质量标准、制备要求、检验方法等,作为药物生产、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

因此,药典的使命是对药物品种、质量规格标准的规定,并无对临床医师用药剂量进行规定的任务。

如说是与国际接轨,则参阅《欧洲药典》(EP)、《美国药典》(USP)及《英国药典》(BP)等,这些药典正文部分均未对医师临床用药剂量做强制规定,仅有用药须知之类参考意见。再看《中国药典》用以收载西药标准的“二部”,一直是与国际接轨的,从未对西药的用量进行规定。

比如青霉素的用量由当初的几万单位,快速增大到目前的几百万单位,从来不会引发医患对此的医疗纠纷。如说因中药的特殊性而须传承中药应用的历史经验,则历代本草典籍均无剂量记载,即使是被不少人认作“世界第一部药典”的唐代《新修本草》,亦无剂量规定(惜原书已佚,在此以尚志均先生之辑复本而论)。因此,《药典》对剂量进行规定,不无“越俎代庖”之嫌。

如说规定剂量是对药典功能的拓展,则这种拓展反而束缚了临床医师手足,并由此衍生了一些本可避免的医患纠纷。需要注意一个事实,《中国药典》起步于半个世纪之前,当时中药的现代研究基础非常薄弱,可以作为“质量标准”写进正文的内容太少,不得已将中药的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等列为正文,这样的体例,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其负面影响,随着患者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的异化,日渐显露。另一方面,中药质量标准的研究,与当时不可同日而语,已取得了长足进展,采用《药典》二部的国际通用模式,已能够保证其质量,并足以反映中药的现代成就和我国的药政管理水平。

《药典》剂量与用药安全

《药典》规定用药剂量,或许是出于对用药安全性的考虑。但这种规定并非安全用药的万全之策。首先,药物的功效和毒性均以剂量为基础,如为安全而减小剂量,则因达不到有效剂量而有违医疗宗旨;其次,由于个体差异,即使相同或较小剂量,也有可能出现毒性反应。只要医生用药剂量在《药典》规定范围内,如果出现了毒副反应,是否就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了?

再者,中医用药,尚有“有故无殒,亦无殒也”(《素问·六元正纪大论》)之说,即不少医家所谓:“有病则病受之”。

因此,较大的剂量,对无病之人或病症不符的情况下,固然可能产生毒性反应,而对有病之人,则可能产生良好的治疗效应。而这一现象早己经是临床验证而为古今医家普遍认同的。由于中医用药,历来均遵循《本经》训诫:

“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在有切实经验和明确的用药依据时,才会大剂量使用,并以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等“七情”配伍理论指导处方用药,从而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和有效。如不合理地规定了用药剂量,则难以收到期望的治疗效果,也抑制了医生独到经验的展示和水平的发挥。

在此讨论中药的剂量,绝无忽视中药安全性的意思。将合理的剂量写入《临床用药须知》,对于规范和约束中药剂量的确定,所起的作用应该不会两样;对于医生因剂量失误而产生的医疗事故,也不会因此而改变其必须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中医临床用药超出《药典》规定剂量的现象较为普遍,是由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似不能简单的认定医生“违法”,而应从《药典》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寻找原因。是否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之道,从而改变和解除中医师在临床用药剂量上药物的“二律背反”的处境。笔者认为,将《药典》一部各种中药的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等,全部写入配套的《临床用药须知》,不仅可以妥善解决以上弊端,又可提升《药典》的质量和权威性,百利而无一害。切切殷望,有司裁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