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当事人躲债入狱七八年,律师假冒委托打输官司
发布时间:2025-05-10 19:38 浏览量:17
这是一宗发生于10年前的500万元借款官司,已经历经三审,当事人及担保人的财产、企业、房屋均已被拍卖、执行,但当事人就是不服。为什么?
因为当事人说自己躲债入狱七八年,回来才发现竟有律师在没有自己委托的情况下帮打了官司,官司的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这样的奇案,恐怕算得上古今之最了。
我去年4月接触这宗案件到现在,一年时间过去了,尽管因各种原因调查受阻,但职业操守和良心,让我还是放不下此案。
今特隐去地名及人名,将案情发出来,以求社会有所警醒。
始作俑者的那份委托书
这宗官司的发生地,是广东的一个著名鞋业大镇。
当地很多人家从事鞋业生意,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同业、朋友、亲戚之间互相短期借款十分普遍,只要有担保(包括熟人和不动产),一般互相签字即可很快实现。
但是,没有人想到,竟然有人利用这种信任搞出了一个骗钱连环扣,最后打官司成功。
借钱者和担保者双双破产,房子和工厂均被拍卖。
借款合同是真的,但贷款人姓名是后来补签的
案件发生于2015年,原告林一诉称:
2011年8月底,被告林二以办厂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万元。
后经原告筹集资金,分别于2011年9月2日、9月7日向被告林二先后支付了114万元、100万元。然后,在2011年9月5日、9月20日,原告林一分别与被告林二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被告薛某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20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15个月、借款利率均为20‰,担保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到期之日起2年。两次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林二先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300万元、一份200万的《借款借据》,并先后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86万元、100万元。
上述借款先后到期后,被告林二不但本金未归还,而且连拖欠的利息也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
近来,原告多次分别向被告林二、薛某追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归还本金,利息均交至2014年08月30日止。
借款借据也是真的,但借款人是后来补签的,其中下面这一张还漏签了。
当地县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5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林一与第一被告林二、第二被告利某(俩人为夫妻关系)均没有到庭,只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张某、第一第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某、第三被告担保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诉讼前,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林二、薛某名下的多处房产。
律师宋某代表被告林二、利某答辩称:
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原告林一与被告林二,但是实际放款人是林三、李某、刘某。原告声称委托林三等人借款给被告,却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100万元银行单证也证实放款人是林三而不是原告本人,借款合同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法院应当不予采信;2、借款合同也没有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放款义务的相关约定;3、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显示贷款人是林三、李某、刘某,被告事实上也是向他们还款。因此,借贷双方主体已经在实际履行中变更,原告不再是贷款方,退一步来说,也应当增加林三、李某、刘某为债权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过高利息并且预扣利息无效。1、借款合同约定3%的月利率违反了《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不超过当前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告每次按照3%的月利率的还款数额,应当减去法定利息,多付余额应当认定为已经返还林三、李某、刘某等人的部分本金;2、林三、李某、刘某实际上分两次支付被告464万元,预先扣除36万元利息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认被告的借款总额为464万元;3、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账证实:被告实际上已经向林三、李某、刘某还款共计3078000元,并有详细的转账记录;4、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还款至2014年8月,合理部分可以采信。
担保合同也是真的,但债权人是后来补签的。
最重要的是,在本案作为第三被告的担保人薛某称:
其实,本案背后还有最重要的一个人,叫林四,是林三的父亲。当时林二借钱和我担保的对象都是林四。两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都是2011年9月5日和2011年9月20日在林四的办公室一起签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上的贷款人姓名并没有填,借条借据利息是3%,借款期限是18个月。当时,林四说在15天之内转账500万元给林二,但实际上只是2011年9月7日林四安排林三转了100万元给林二,后来再没有转过一分钱。
因为林四是当地信用社主任,不方便出面,所以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贷款人名字当时都空着的,直到起诉时才填写了林一。林一跟林四是堂叔侄关系,跟林三是堂兄弟关系,跟李某关系不清楚。刘某跟林一无关系,但刘某是林四的亲表哥。
也就是说,这个案的真正原告是林四。
薛某说,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担保合同及签订时间都是真实的,但贷款人姓名等是后来才填写的。只有林四委托林三给林二的100万元银行转账是真正借款成功的,其它5笔原告称为现金交付的均为凭空捏造。
为什么没有实际完成借款,却先出具了借条?
薛某说这与当地商家的互相信任环境有关,因为当时鞋业企业普遍都筹款很难,需要几天时间,为避免麻烦,朋友之间都采取先写借条再给钱的情况。但肯定会有其它凭据作佐证,比如银行转账流水、见证人及当事人现场签字等等。所以,一般不会出问题。
为什么前面签合同及借据、担保合同时都没有写贷款人姓名?
这是真正的贷款人林四要求的,这可能也与他的身份有关。比如现在转账操作的人是林三(他的儿子),在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及出面打官司的却是林一(他的侄子)。
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个案件在当地法院一审中三个被告输了。然后,被告之三的薛某上诉到中院也输了,再申诉到广东省高院也输了。
薛某说,这是因为整个官司一审二审及三审的审理过程,现在来看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首先,原告不是原告,即上面说的,真正的原告从来没有出面,名义原告也从来不到庭。
其次,第一被告即林二2014年底生意崩盘后,到处打工躲债,己经联系不了。其老婆虽然列为第二被告,但也不知道借款还款的具体情况,同样没有到庭。
第三,最令人吃惊的是,一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某竟然是假冒的(这个后面再专门说)。
第四,明明借款合同上写的利息是3%,但判决书上写的原告起诉却自认是2%,这么明显的事实改变,在一审庭审中法官竟然视而不见。而且,庭审中原告称500万元中有400万元是用现金交割,共分5次进行,法官竟然对这5次现金交割的过程不进行调查,判决书中也对此只字不提。
第五,一审时,作为第三被告的担保人薛某虽然到了庭审现场,但事先并不知道第一第二被告有委托代理人这个事,到了法庭才知道。因此无法对所谓本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发言出言进行反驳,后来的质证开庭却又没有通知他到庭,所以对事实的质证无法说话,造成案件在一审庭审中就非常被动。
第六,一审判决出来后,第一被告林二不知情,第二被告本身对案情不知情,更没有主意,也就均没有上诉和申诉。只有第三被告薛某上诉和申诉,但又无其他新证据提交,自然均无效。
第七,直到二审判决出来后,第二被告利某才跟薛某说起这个案件他们夫妻并没有委托律师,她也不知道有宋某这个人。(这时,第一被告林二已经在2016年5月因其它案件入狱,直到2022年6月才出狱。)
于是,薛某才意识到,这个案子大有猫腻,想要翻案只能从揭穿这个律师的假冒委托入手。
2017年4月,他到看守所看望林二时,写了一份被告没有委托人的情况说明叫林二签名,寄到省高院,但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书也没有涉及到这个内容。
后来他认识了一位惠州的律师,那律师说这个委托代理肯定值得怀疑,因为只有一份委托书,没有律所出函证明。同时没有签委托合同,没有商定委托费用如何结算,更没有任何委托费用的转账证据,所以,只要推翻委托书签名即可。这个律师建议薛某先去做一个笔迹鉴定,然后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看看能不能从中找到突破口。
所以,2020年4月他才和第二被告利某委托一个司法鉴定所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这个司法鉴定所对利某送来的检材:委托书与2张借款借据、一审法院当事人送达确认书、法院送达回证、林二和利某关于委托人非法代理的情况说明上的笔迹,及现场采信的利某笔迹进行鉴定。结论是,委托书上的笔迹均与上述送检样中的林某、利某笔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于是,薛某和利某来到当地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但没想到的是,律师协会2020年10月15日回复称:经调查,投诉人是通过林二获得案件相关材料及委托书,投诉人利某有参与案件一审并知悉一审判决书,有参与案件二审、再审程序,且案件已经三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同时,在2017年9月已经知悉案件情况及宋某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况,且其在超过二年时间之后的2020年6月12日才向市律师协会投诉,已经超过了投诉时效。故投诉理由不成立。
超投诉期的事先不说(其实他们当时也不知道要向律协投诉),单从律协了解的事实来说,就与事实不符。林二说,他以前确实与别的鞋厂老板一起在镇上见过一次这位姓宋的律师,知道他对鞋企很熟,但两人并无深交,再无联系,更没有可能将案件相关材料及委托书提交给宋律师(笔迹鉴定就是证据,而且林二那时正在外地躲债中,根本没有条件理官司的事)。而他老婆利某也一直没有参与过案件审理(判决书中均有写到)。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回到案件的事实本身。即500万借款是否成功借到?
林二和薛某都表示,事实上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了借款合同和借条真实外,只有一笔100万的银行转账证据证实是事实,其他均无任何佐证证明是事实。
目前,案件经历了三审,表面上看似乎已经是铁案,但事实上,由于中院二审及高院再审,只有第三被告即担保人提请和参加,均无提交新证据,所以,判决、裁定均采用的是一审查明的事实。
而当地县法院在一审开庭过后,还进行了一次质证开庭,却没有通知第三被告薛某参加,当然第一第二被告也没有参加,只有所谓的第一第二被告的委托人宋律师参加。
所以,我们只看一审判决中关于事实的认定即可。
据一审判决书称: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原告自办企业,资金实力雄厚;2、借款借据、借条各一份,证明除涉案的两笔借款外,原告与被告林二另有多笔借款来往,被告林二至今尚未归还;3、案外人林三的银行账户明细对帐单及案外人林三出具的的书面证明,证实案外人林三曾受原告林一的委托向被告林二转账支付了100万元。
被告林二辩称本案实际出借人为林二、李某、刘某,因预先扣除了36万元的利息,故本案实际借款总额为464万元,但未就此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林二另辩称其实际已于2014年期间向案外人林三、李某、刘某还款307.8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还本付息表一份及多份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林二对他人的汇款与本案无关,对原告的转账汇款认为是支付本案的借款利息及除本案两笔借款外的其他经济往来。
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与被告实际按20‰的利率结算利息,被告借款后没有偿还过本金,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30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林一提交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户成员信息、户籍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林二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及本院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林二向原告林一借款两笔,合计50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合同等证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显然,这是一份对事实及证据的描述及确认都非常简单的判决书。从头到尾只有10页。
在判决书的事实确认中还对后面“被告人林二辩称”的两个事实,如扣利息36万元、还款307.8万元的事实倒是认真进行了分析排除,但实际上,林二并没有到庭审现场,这两个辩称均是宋律师所谓“受委托”提出来的,与本案借款500万元的事实没有关联性。因为林二除此500万元之外,确实还有向林三、李某、刘某进行过其它的借款及还款的事实,包括薛某到中院上诉和高院申诉中提到的1069.18万元支付转帐本息还款,也是他们与林四另外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
本案中惟一可以确认的事实就是2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2张借款借据、林三向林二的转账支付100万元对账单及证明。
原告林一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第一份借款合同的300万元借款分三次支付现金给林二,三次的现金金额分别为114万元、110万元、76万元,第二份借款合同的200万元借款的支付方式为转账100万元 、另外分两次支付现金70万元、30万元”。
但判决书对前后5次共400万元的现金交割事实均没有写明,更没有对这些重要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判定及证据质证,比如5次现金支付的地点、情形、细节、见证人、现金来源、甚至用何包装等等。
现在的民间借款都非常重证据,500万元借款只有100万元转账,其他的都是大额现金支付,还毫无证据,这显然是极不正常的。
但一审法院对这个重要事实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就下了判决,中院二审及省高院再审也对一审法院的这个重要疏忽视而不见,这就非常罕见了。
2022年6月,林二出狱后,得知自己的借款官司输了,家及工厂也全部被查封拍卖,他只好与薛某到处申诉,同时举报一审法官的玩忽职守、投诉律师假冒委托。
如此又耗去几年时间。
只是,时间过去这么久,他们还有赢回来的希望吗?正义还会来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