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瑞:宋、明对“巨室”的防闲与曲从
发布时间:2025-05-06 14:13 浏览量:27
孟子曰:“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后世注释“巨室”有二意:一为国之栋梁大臣;①一为勋贵(官绅)、豪民、富商。前者多是就孟子原意进行阐发:“而巨室者,岂特侈富之家也哉?盖功烈已著于时,德望已信于人,譬之乔木之谓也,封殖爱养,自拱把以至于合抱者,非一日之故也。平居无事,商功利,课殿最,诚不如新进之士。至于缓急之际,决大策,安大众,呼之则来,挥之则散者,惟世臣、巨室为能。②”朱熹注曰:“巨室,世臣大家也。”③而者多是从现实政治考虑,如“后世误以兼并之豪为巨室,以屈法纵恶为不得罪,盖后世惟见兼并之豪为巨室,无复见卿大夫之世家也”。④明初“以巨室为粮长,大者督粮万石,小者数千石”。⑤“今之巨室非如古世臣,挟重赀优物力者,皆是矣。”⑥
由上可见,“巨室”的前一种——世臣之家,在宋、明时代,由于社会关系和结构的变迁,虽仍然存在,但不论地位和作用,均已不能与孟子时代的“巨室”相提并论;①而后一类被指称的“巨室”——勋贵(官绅)、豪民、富商,既是统治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赖以统治的基础,同时又是与国家争夺利益甚或危及统治的不安定因素,是故“巨室”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对于不得罪于“巨室”,大致也是两种处理办法,可以概括为“优容、曲从”和“防闲、抑遏”。②就宋、明对待“巨室”的政策和态度而言,也是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南宋人对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的做法,称赞有加,以为“太祖之所以能收其权者,正孟子所谓‘为政不得罪于巨室’”。③的确,宋太祖收兵权远比明太祖大开杀戒屠戮功臣优容曲从得多,但如果从给予的经济特权来看,则明朝优容、曲从“巨室”过于宋朝,而宋朝防闲、抑遏“巨室”严于明朝。
目前,学界对宋、明两代“巨室”在社会结构中的研究无疑有多方面的成果,但一是很少有对“巨室”作专门的研究,二是相关问题基本囿于各自的断代,缺乏对宋、明两代“巨室”在政策和措施上的纵向比较,不仅难以准确说明宋、明两代“巨室”各自的特点,而且也难以评价“巨室”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结构变化趋势中的特点。鉴于此,为了深入探讨宋明两代“巨室”的发展变化及其对社会历史的影响,本文不揣谫陋,对勋贵之家、乡村富户和商人进行分析,并主要侧重于经济利益方面,以就教于方家。④
一、宋朝官户与明朝官绅地主
勋贵之家,宋朝主要指官户,明代则主要是由勋贵地主和官绅地主构成。
宋朝的官户构成较为复杂,⑤概括说来,主要包括品官之家、⑥外戚和宗室,约占总户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北宋前中期品官之家与唐代中叶以来衣冠户相近,享有减免部分赋税、免除职役和赎罪的特权。仁宗皇祐四年(1052),李觏在《寄上孙安抚书》中说:
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何其优也!承平滋久,仕宦实繁,况朝臣之先又在赠典,一人通籍,则旁及兄弟,下至曾孙之子,安坐而已。比屋多是衣冠,素门方系徭役,日衰月少,朝替夕差,为今之民,盖亦难矣。①
尽管宋朝文献有官户可以“例免科役”、“当户差役例皆免之”的记载,但是宋朝并未制定官户可以减免两税的法律。敕令规定:“诸输租税违欠者,笞四十”,“形势户杖六十,品官之家杖一百。”同时还规定:“官户依条止免色役,其支移、折变,自合与民户,一体均敷。”②
大致从北宋王安石变法以后,宋对官户免役特权即有所抑制。神宗时推行免役法,向民众征收助役钱,官户可减半,“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③但到南宋高宗以后不再减半,建炎二年(1128)夏,“诏官户役钱勿复减半”;绍兴二十九年(1159),“诏品官子孙名田减父祖之半,余同编户差役,其诡名寄产皆并之”;乾道二年(1166),李若川复请令官户全纳役钱,孝宗“初不可,既而卒行”。④
据学者研究,宋朝官户有五方面的禁约:一是限田,不得“广置产业,与民争利”。⑤二是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拥有田产。三是禁止承买和租佃官田。四是禁止官员放债取息。五是禁止经营酒坊酒场、河渡、坑冶;禁止私办纺织业。⑥
有学者指出:如果说,宋朝官户的法定特权并不多,则吏户的法定特权自然更少。“宋朝外戚完全可作为官户,其特权和禁约同官户的其他部分无重大差别。”⑦宗室属于官户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宗室人口的不断增加给财政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使得士大夫集团积极致力于制约宗室。从王安石变法开始,对宗室的利益逐步进行裁削,限制荫补特权:“皇族非袒免已下更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南宋时宗室贫富分化更加严重,至宁宗末年,已是“富者十不一二,贫者不啻七八”。⑧同时,将宗室自开封向外地迁移:“国初支派未繁,悉聚京师。熙宁以来,分处州县,骎骎至今。”①
毋庸讳言,在颁布的诏令与具体执行之间往往有一定距离。宋朝对官户尽管有种种禁限,可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官户凭借权势使禁限规定往往徒具空文,②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只是想强调,不管是被动实施还是主观有意为之,从北宋中期开始,在政策法规层面对“勋贵之家”的防闲禁遏努力是客观存在的。
明代的勋贵地主、官绅地主构成,包括皇室成员、诸王、公主、勋戚和取得生员、举人、进士等身份地位的现任官员、致仕官员、未仕乡绅地主。自明朝建立之始,这个阶层就享有种种特权,史书记载:
太祖谓省臣曰:“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③
又命户部移文诸郡县:“凡功臣之家有田土,输纳税粮并应充均功夫役之外,如粮长、里长、水马驿夫等役悉免之。”④可见,从明朝建立之初,勋贵地主、官绅地主就享有免纳赋役的特权。宗室在政治上的势力经明成祖和历朝削藩被逐渐削弱,但在经济上的特权却有增无减。《明史》云:“有明诸藩,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⑤且宗室繁衍的速度十分惊人:正德年间,共有亲王30位,郡王215位,将军、中尉2700位;嘉靖四十四年(1565),“盈三万余位”;万历三十三年(1605),“《玉碟》宗支共计一十五万七千余位”;到明朝灭亡时,宗室人口当已超过20万人。明代宗藩不仅坐食赋税,而且宗室本身皆无徭役,其外亲亦可获得优免。随着宗室人数的快速增长,享受优免者必然也大幅增加。⑥
隆庆五年(1571)六月,礼部奏称:“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今则《玉碟》内见存者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位,岁支禄粮八百七十万石有奇,郡县主君及仪宾不与焉,是较之国初殆数百倍矣。天下岁供京师者止四百万石,而宗室禄粮则不啻倍之,是每年竭国课之数不足以供宗室之半也。”⑦统计表明,到1600年,每年例行送交皇宫仓库的物品价值达400万至500万两白银,“至少帝国全部税收的20%—25%一定用于宫内”。⑧
官绅地主势力在明代中叶以后的逐渐壮大,与明朝政府自明初以来奉行的特权政策,即享有徭役优免权,论品免粮,论品免田的特权分不开。洪武十二年(1379),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⑨十三年,令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应天府并上元、江宁两县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令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①宣德十年(1435),诏曰:“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②弘治十八年(1505)定制:“见任及以礼致仕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③此后,武宗、世宗朝进一步减免部分田赋。嘉靖二十四年六月辛丑,再定优免事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二十四石,二十四丁;三品二十石,二十丁”,以下依品有差,至九品免六石,六丁。“外官各减一半”。④《明史》载嘉靖八年霍韬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⑤
另外,宋、明两代在官田的数额、构成和赋役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朝抑强扶弱的不同力度。明代官田占全部耕地的比重大于宋代,官田在弘治时期为598456顷92亩,约占全国耕田面积423万顷的14.15%,⑥尤其是明代赋税倚重地南直隶府州高达26.79%;而漆侠先生认为封建国家占有的土地北宋约占垦田面积总数的4.57%,南宋约占4%。⑦
宋代官田的构成有七类:前代遗留下来的各类国有土地,屯田,营田、弓箭手田,监牧地,省庄田,职田,学田。⑧明代的官田构成与宋朝略有差异,《明史》载: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⑨
可见,明代与宋代官田的主要区别是:宋代没有明代“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这一项。
如果将以上两点与宋、明的赋役状况联系起来考察,就可以发现值得注意的微妙之处。目前学界比较公认明代官田赋重无役,赋重是指耕种官田的国家佃农负担重,无役是指官庄所有者——勋贵阶层不承担国家的役;而宋代官田地租总起来看“比私租要低一些,而且有的低得多”,①耕种官田的国家佃农负担相对轻一些,差役职役主要是田产较多的土地所有者承担(详见下论)。由此可见,宋代对于国家佃农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些许抑强扶弱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明代官田数额比重高于宋代,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宋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要超过明代。
由上不难看出,宋朝统治集团主观上有限制禁约勋贵经济特权的一面,这与明代大相径庭。
二、宋朝的乡村富民与明朝的庶民地主
再看乡村富民。宋朝以土地、家产的有无为标准将乡村民众分成主户和客户。乡村五等主户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占有土地和家业赀产数量多寡。宋代的乡村富民主要是指乡村五等户中一二三等户。一二等户一般为大、中地主,三等户相当于小地主和富农。从编制户口统计系统的目的来看,都是为国家和地方官府课税、科差、治安、征役等提供依据。在户口统计系统中,虽说“有田则有赋”、“有身则有役”是基本原则,但是民户承担的义务大小是随着户等由低向高递增,即户等越高承担的义务越多,也就是说,乡村一二三等户这个阶层在宋朝是国家赋税和职役的主要承担者。“差役法肇于唐武德,本朝因之。以九等定役,上四等则充,下五等则免。祖宗优恤下户之意,概可见矣。”②“夫役人必用乡户,盖其有常产,则必知于自重。”③职役对他们来说既是一种重负,也是一种特权,使他们能控制农村基层社会,并占据部分州县的吏职。路、州、县三级吏人、“京百司吏”和乡村职役户中现充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的人户,又被称作“形势户”。④
宋朝统治者常以推行仁政为标榜,“摧豪强,惠小民,王者政教之美也”,⑤故“抑有余而补不足”是宋朝从中央到地方施政的重要内容,⑥所以胡太初论县令居官之道时说:
今之从政者,类以抑强扶弱为能。其说曰贵者势焰熏灼,而喑呜叱咤,可使贱者夺气;富者田连阡陌,而指麾拱揖,可使贫者吞声。吾能中立不移,劘贵沮富,故凡以势利至者,不问是否,例与摧抑。⑦
明代的庶民地主又称乡村富民,言其不享受优免特权而富有田产,与平民身份的宋代乡村上中户颇为相似。明代对乡村富民也采取防遏政策。朱元璋出身贫寒,力行“佑贫抑富”政策,如强迫富户迁徙,即是遵循此一政策而且为后世继承: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⑧明朝佑贫抑富政策,还表现在承袭北宋“方田均税”、南宋“措置经界”和编制鱼鳞图册等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编制鱼鳞图册的制度。①但是,明朝政府的佑贫抑富在制度上与宋朝略有差异。
前揭宋代客户是无土地而租种他人的贫民,他们不向国家承担二税,也不承担按土地、家产多寡轮差的职役差役,只有计丁征派的夫役。客户占乡村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而主户轮差职役差役中基本上是以土地、家产的多寡为根据。因此学者以为:“宋朝作为中国古代户等制发展的鼎盛期,乡村五等户制在赋役摊派中所起的作用,非前代和后代所能比拟。”②明代则很不相同。里甲役从推丁粮多者的乡村地主为之,所为之役使包括基层行政管理、执役听差、催办钱粮以及交纳支应岁贡等实物税或货币税主项内容等来看,③与宋朝乡村第三等户以上承担的职役差役相近。但是除此之外,在明与宋相仿的职役上,如“衙前以主官物,今库子、解户之类”、“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今弓兵、捕盗之类”、“承符、手力、散从以供驱使,今皂隶、快手、承差之类”,④其征役标准,明与宋严格按土地、家产的做法不尽相同。前已述及,自唐中叶实行两税法以后,宋在赋役制度上基本贯穿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精神,宋代“诸州县造五等丁产簿并丁口帐,勒村耆大户就门抄上人丁”,但丁口数量多寡不决定户等高低。所以胡太初在历数差役种种弊端后,喟叹曰:“吁,置产以养身,而反因产以害身,亦可悲已。”⑤明朝在这方面有所倒退,虽然《明史》在记述赋役制度时开宗明义地说:“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⑥但是以“丁身为本”在明代征发徭役中的作用有所回升。
从洪武初年到中期,徭役佥派对象有所变化。洪武元年颁定均工夫役,以田佥派,“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按田计役。十七年,令“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⑦十八年,又令“天下府州县官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则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⑧佥派原则起了变化,从原来以田派役,变为按丁、田派役。按照明朝的规定,杂泛一般是按户佥派的“是赋役皆以丁而定”。⑨值年里长根据黄册中三等人户的划分标准,大体是:
有父子三人以上,田种十石以上;或虽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或有仆马出入者,定为上丁。其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勾衣食者,为中丁。其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勾衣食者,为下丁。其若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为下下丁。⑩
丁既然成了徭役佥派对象,并且要依他们的财产状况,佥派给轻重不等徭役,而上述划分的田粮及物力标准,“所谓田一石者,大率以二亩半为中制”。①田种十石以上,不过有田二十五亩以上,加上三丁,即可定为上丁,这与上缴赋税“仿一夫百亩之意,上富一夫不过千亩,中富五百亩,下富二百亩”,②很不相同。佥派的丁绝大多数是拥有一定数量生产资料的小地主、自耕农和拥有很少或者没有土地的半自耕农、佃农。这一事实说明,明代建立里甲时,黄册登载的人丁、事产分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即所谓“四柱式”,土地既是载籍一项内容,一定数量的佃农和为数更多的小自耕农是里甲的社会基础。③由这种制度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前期中下层承担国家赋役的比重要远高于宋朝。明代中叶,里甲制度出现危机,以户、丁佥派徭役难以为继,于是改按户派差为按丁粮征银,“原来体现了人丁户口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户役开始分解为丁税和地税”。④虽然土地税的成分增加,人丁税的成分减少是发展趋势,但是丁税的固定征银使得中下层承担国家赋役的比重不会有太大改观,一条鞭法“银钱的比率定得太不合理”,而这一事实背后,则是政府与富室权贵从普遍用银中得到最大的利益。⑤所以,只有到明代晚期至清朝,赋役制度由“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才可能有所改变。
三、宋、明盐商比较
最后再看一下商人。毋庸讳言,不论是宋朝政府主导的商品经济大发展,⑥还是明朝因赋税货币化变革导致“私营”商品经济的繁荣,⑦商人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和自身势力的发展壮大则是一致的。不过,在不同的工商管理政策下,宋明商人的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这里以宋、明颇具代表性的盐商为例进行论证。
宋朝的盐商大体可分为三类:自由盐商、钞引盐商、特殊盐商即私盐贩。自由盐商制度在宋朝盐政中不占主要地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私盐贩是宋朝严厉禁止和打击的对象。钞引盐商主要是指实行食盐钞引制时,凭钞引批发并运销食盐的民间商人,包括长途贩运商和零售商。长徒贩运商在食盐批发、“住卖”、装运诸环节中,宋政府都进行控制和干预。
首先,宋政府通过出卖钞引,控制食盐批发及其价格。宋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聚敛财富,利用各种名目公开或变相提价,这在仁宗以后即较为常见,而尤以徽宗朝蔡京推广钞盐制为甚。蔡京通过不断变更钞法,使得盐钞瞬息变为废纸。史载:
崇宁初,宰相蔡京……饬为新法。茶盐钞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常使见行之法售给才通,辄复变易,欺商贾以夺民利。名对带法,客负钞请盐,扼不即畀,必对元数再买新钞,方许带给旧钞之半,季年又变对带为循环法。循环者,已买钞,未授盐,复更钞,更钞盐未给,复贴纳钱,然后给盐。凡三输钱始获一直之货。①在这样的政策下,盐商往往“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环而死者”。②
第二,宋政府对盐商的销售环节即“住卖”也要插手。依宋朝规定,盐商必须在官府规定时间内将盐货卖完,然后将盐引交回官府,过期盐未售完即毁盐引。这样,盐商盐利的最大份额被宋政府攫取了。宋政府不断变更盐法,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榨取盐利。钞盐商利润大幅度缩小,无利以至破产,因此大批盐商铤而走险违禁贩私盐。这又造成社会严重的阶级矛盾。③
此外,为了便于征收盐税,减少偷漏税行为和监控盐商的食盐流通,宋政府在盐商购买盐钞之后,还介入其装运环节,即由官府统一负责食盐包装物品的选用及其包封、销毁。
南宋时期,盐的运销区域主要分为淮浙、福建、广西和四川。在运销制度方面,可以视为北宋末年所立新钞法的扩张与限制。北宋晚期常用贴纳、对带、循环等方法,借以更易新钞而增加榷货收入;南渡后对此稍作调整,但基本为南宋东南六路的淮浙盐运销所承袭。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商人利润减少,影响政府榷货收入,因而之后宋廷改弦易张,力谋安定,盐钞法维持了一个较长时间的稳定局面,盐商的利润与榷货收入之间也基本维持平衡。但宋宁宗以后,淮浙盐的运销因财政紧迫,盐政又以政府的利人为先,盐商利益受到重创。其后随着运销环境的恶化,盐商地位每况愈下。“以利入为先的政策,既使商人受到损害,而政府就长期而言,也未从其中得到好处。”④四川盐区的盐引法源自于北宋末年的新盐钞法,盐商向政府设在州城、县、镇的合同场请买盐引,凭引与井户交易,并随盐携至指定销售地点,缴给当地商税务,由商税上缴给发引的四川总领所。通过盐引,政府增强了对盐商与井户的控制。福建、广西和四川夔州地区的盐运销虽然官鬻和通商两种形式都有实施,但官鬻收入在地方财政中至关重要。⑤淳熙末年,广西静江府甚至强抑商旅买钞卖盐:“每招致人户,以会盐客为名,视物力之高下,均盐箩之多少。多为劝诱,实则抑配。先令旋纳钱银,其余抵以物产。请盐未至,而追索之令已下。往往取急求售,钱本销折。凡昔之上、中户,今皆破荡家业矣!”以致“凡商人之稍有资产者,皆迁徙而去”。⑥这种情况虽然出现在广西静江府,但是从宋代榷盐各个时期来看,在盐课收入达不到官府要求时,实际上是各地都会发生的事情。
明代盐的运销有两种制度,一是官专卖制,即官般官销的户口食盐法;二是通商制,即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给予贩盐专利的制度,又称纳粟开中法。这两种制度下盐商获利有限,甚至有赔本亏空的危险。到明代中叶,户口食盐法和开中法均弊端丛生,难以为继。官卖制迅速消退,变为一种赋税制度,通商制成为唯一的运销制度。同时通商制下的开中法也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而发生巨大变化,转变为纳银法。开中的地点,也由边区移到运司,运司纳银制逐渐成为开中法的主体。盐商因此分化为三:除了小资本的边商仍为粮商兼盐商外,大资本的内商和水商成为专业盐商。
宋、明实行盐专卖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明代食盐的生产定额与运销引目的多寡,是根据天下有多少食盐人户决定的。从这一基本点出发,架构了“计口给盐”的食盐配给制度框架,并且形成了与国家统制盐业的基本政策相适应的体制。从盐运司照数批行州县岁用食盐的规定,就足以表明“计口给盐”的配给制原则,也贯穿于食盐流通及消费领域,“已将食盐的产销量与消费量相吻合,视为理财经世和清理盐法的最高目标”,①并为有明一代历朝所遵行。为此,黄仁宇认为:“专制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于其用管理简单农耕社会的方法和原则施用于宏大的商业性经营管理。——盐的管理仅仅是一成不变的财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②这的确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宋代盐业专卖在以攫取盐利最大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六种流通组合方式,即官收、官运、官卖式的流通结构(如官般官卖制);商收、民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盐税制下的自由销售);官收、民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钞引盐);官收、官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买扑与铺户分销);官府监理的商收、民运、商销结构(如合同场制);以及商收、民运、官销式的流通结构。③也就是说,宋、明盐商境遇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宋明政府不同的财政政策。宋政府以攫取盐利为目标,不论是官鬻还是通商都以是否能使盐利最大化为原则。政府控制产销过程,利用市场价格手段,依赖盐商降低盐运销过程的成本,并且适时保护中小盐商的经商环境,抑制大盐商的非分行为,用以支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
朝廷所以开阂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御府须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④
盐商的利润被严格限制,其所以如此,除了前揭政府要实现盐利最大化之外,还与宋政府从历史经验中认识到盐铁之利下移旁落的危险,因此限制商人势力的发展分不开。宋高宗曾直言:
古今异事。今国用仰给煮海者,十之八九。其可捐以与人?散利,虽王者之政,然使人专利,亦非政之善也。吴王濞之乱汉,实使之。使濞不专煮海之利,虽欲为乱,得乎?⑤
所以,当官榷因成本、吏治等因素不能完全占有盐利而不得不借助或利用盐商来进行运销时,宋政府通过行政控制的市场机制掌控盐商;当商人的盐利因市价腾高和运费降低而增加时,官府往往会相应地抬高或变相抬高交钞盐价,以扩充官方盐利。当钞引价高,商人畏缩之际,官方则不得不调整钞价,以“招诱”盐商“算请”钞盐。一旦官利太高,令商人“盘算不著”甚或亏蚀本钱,他们就可能被迫“改业”,导致官盐的厚利也趋于衰微。宋代盐史上,官商之间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地分取盐利的特殊贸易伙伴关系,呈现出时亲时疏、若即若离的态势。⑥但无论如何,如前所述,宋政府始终占有盐利的大部分份额,盐商只能分得一小部分。
明代盐榷目的虽然也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但从初期到中后期,不论是通商的开中法还是以盐商为主的“纲运法”,在借助或利用盐商分利从而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即完成“食盐的产销量与消费量相吻合”目标之时,并不限制盐商势力。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盐的流通也放松了控制,商人在发展上比较自由。将曾国藩《条陈长芦盐务疏》所言的纲盐制度(源自明中期纲运法)与宋代买扑盐税制度相比较,即可看出在申请、“认办引地”、“出结具保”、寄库、认办数量、获得专卖权方面,与宋代盐业买扑制中投状、确定地分、抵挡、招保等诸多方面都很相近。①不同的是,宋朝采取分界制即三年一界竞标方式,当买扑经营盐利高,宋政府要么收回官办,要么重新设标买扑;一旦买扑经营盐利低或亏欠,盐商须用保证金赔付,官府可调整标价再买扑,也就是说盐商的专卖权是通过竞争获得的,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与使盐商固定并独占专卖权的明清纲盐制度颇不相同。
明代末期至清代兴盛的纲盐制度缘起于明代中期以后实行的纲运法,即是为解决因开中盐法业已出现的势要官吏占窝向商人占窝移行态势,使得官盐与私盐竞争激烈,从而造成盐业深刻危机的补救办法。万历年间,因积重难返,正引和额盐同时壅滞,即“单壅掣稀”②——未能支付的200万旧引,官府将持有盐引的商人分为10个纲,每纲盐引为20万,“盐院红字簿,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20万引”。“以圣、德、超、千、古、皇、凤、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官府编造纲册,登记商人姓名及持有的旧盐引数量,并发给各个盐商作为“窝本”。“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以10年为期,把旧引完全疏清。又规定,在疏清旧引之后,按纲册所记旧引数分发新引。册上无名者,没有领取盐引的资格。这就是说,未入纲者无权经营盐业。由此不难看出,不仅盐商可以独自承办某一地区的食盐专卖,按该地配定的消费数额进行运销,而且专卖盐商长期拥有这种垄断权力。即所谓“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人而与之争鹜哉?”③其专卖权利便由登册盐商永远占有,可作为世业传至子孙。一次性的保证金缴纳,换得一份永世之业。这就为盐商独占经营权和攫取巨额盐利开辟了道路,因此在政府确保财政收入的政策下,本已属于专卖事业的盐业,由于商业资本与政府势要的结合,更促进了垄断性的官僚资本的发展,为明清两代盐业商专卖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④明后期,商人势力空前壮大,地域性商帮形成。“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⑤由于盐业对国计民生与边防的特殊重要作用,因此资本最雄厚的巨商大贾往往由经营盐业起家,明中叶以后至清形成的十大商帮中,最具实力的徽州商帮、山西商帮、陕西商帮的崛起,都与经营盐业有直接的关系。⑥
四、结语
宋朝政府对“巨室”的防闲遏制,显现出强势大政府的特点;而明朝政府对“巨室”的优容曲从,也显示了大社会政府的本色。宋、明对勋贵之家政治特权的防范都比较成功,外戚、宗室对宋、明政治的影响有限。在品官之家、官绅地主享有的政治特权方面,宋、明优容各有侧重点。譬如恩荫特权,即高、中级官员所享有的根据职位高低授予子弟或亲属以中、低级官衔及差造等的特权,宋代官员享有这一特权的范围和人数都较明代宽泛;但在举人、监生、生员入仕的机会上,则明代似比宋代宽泛。
在享有经济特权方面,明代官绅地主明显优于宋代的官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宋代的防闲遏抑愈趋严厉,而明代优容曲从愈加宽松。唐中叶实行两税法以来,赋役制度上贯穿“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精神,这一点明代比宋代有所退步。宋代的乡村富民所承担的国家赋税和职役,要比明代乡村富民所承担的多;而宋代乡村富民所能享有的国家优惠措施(如自然灾害之后的国家救济),却比明代乡村富民为少。换言之,宋代乡村富民为国家所尽义务多于明代乡村富民,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却少于明代乡村富民。
母庸讳言,宋、明两代商人都在政府的管控之中,但因不同的财政需求和工商管理政策,以盐商为代表的商人境遇也大不相同。宋朝对盐商的防闲远大于曲从,而明朝的曲从明显大于防闲(特别是中期以后);因此在盐利的分享上,宋朝的盐商始终只能扮演与政府分一杯羹的角色,而明代的盐商在中后期独占贸易制度中势力空前壮大,形成地域性商帮。
宋明对待“巨室”态度的差异,与两朝政治结构不尽相同密切相关。宋朝鉴于唐末五代武将干政的历史教训,从太宗朝后极力推行“崇文抑武”政策,仅从科举取士即可见一斑。宋代平均每年取士人数约为唐代的5倍、元代的30倍、明代的4倍、清代的3.4倍,所以应该可以说,宋代的科举取士之多是空前绝后的。①“国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无。”②士大夫是皇权依靠的主要政治力量,“为与士大夫治天下”。③“天下事当与天下共之,非入主所可得私也”。④士大夫中的先进分子勇于担当历史责任,他们不仅站在皇权的立场上行政,而且更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推进儒家的政治理想。王安石变法是宋代先进士大夫欲实现其回到三代政治理想的社会变革运动,对于王安石代表哪个阶层的利益,学界有代表中小地主利益说、代表农民利益说、代表国家利益说等几种说法,笔者比较倾向王安石代表国家利益而变法,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摧抑兼并,赈济贫乏。梁启超、胡适等都认为王安石变法具有很浓的“社会主义”色彩。而王安石的政治主张,在宋代士大夫中有很大代表性,并不因变法未能继续下去而终止。所以宋朝地方官员施政奉行“抑强扶弱”的理念,是有其渊源的。宋朝政府防闲抑遏“巨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士大夫们的政治主张。宋朝“无内乱”——宗室之祸、母后之祸、宦官之祸,“内朝”不能凌驾于“外朝”之上,与士大夫这支政治力量的抑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⑤
明朝政治与宋有很大的不同,在明太祖精心设计的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除文官和武官系统外,还有两股极为重要的力量,其一即宦官系统,其二即藩王系统。虽然有记载说明太祖立有禁令,宦官不得读书识字、不得干预政务,但洪武时宦官二十四衙门(十二监四司八局)的设置,以及宦官的出使、视军、侦刺,已经显现出与外廷相抗衡的以内制外的迹象。而从洪武三年开始分三批分封的23个诸侯王,少者领兵三千,多者统军近两万,不仅足以挟制各省都司,而且负有在紧要关头起兵“靖难”的以外制内的责任。当然,从永乐开始大幅削减藩王权力,之后藩王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已大大减弱,但依然享受种种经济特权。
朱元璋《皇明祖训》的甲令,要害是将外廷权力机关视为对皇权的首要威胁,这就导致了以内制外、内外相制思想的产生,并将最终形成明朝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内廷宦官系统与外廷文官系统的双轨制权力体系,实质上则是通过宦官系统对文官系统进行制裁。①这种结构使得站在皇家和国家立场上的明朝士大夫阶层,无法如宋朝士大夫那样发挥摧抑“巨室”的政治作用,明朝压制士大夫势力的特权阶层,更多地考虑朱姓家天下。“社会力(由士绅代表)反而寄生于政治力(仍以王者为代表)。”②“(宋代)从共存到共治已经江河日下了。元明清三代连共治也说不上,从合伙到作伙计,猛然一跌,跌作卖身奴隶,绅权成为皇权的奴役了。”③
有论者以为,“明代官绅地主在数量上远远超过贵族地主”,“明代官绅地主的规模超过了宋代”。与秦汉世家地主、魏晋隋唐门阀地主相比,官绅地主的兴起壮大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这种进步主要表现在官绅地主“不是世袭的,冲破了世族地主、门阀地主和贵族地主时代相袭的封建血缘宗法关系”,④这种估计有其合理性。
但是还应注意,明代官绅地主势力的扩大及享有的特权直接继承的是唐代中期以后对待衣冠户和参加科举的士子、官学学生的做法。唐代除了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外,进士科出身者称为衣冠户,他们和国子监、太学、四门学的学生,投考进士、明经等科的士子等,都享有不负担赋役的特权。⑤如前所揭,宋朝官员队伍远大于明朝,且所享经济特权却远比明代少,而且北宋中期以后宋政府对唐朝中期以来的衣冠户——官户的经济特权采取防闲遏制的政策,与明代大相径庭。唐朝中后期科举在选官制度上虽然越来越重要,但还不能取代世家大族的政治势力,对科举出身者和学校出身者优待,是参照士族或世族提高科举士人地位的一种表现,而明代是在科举成为选官主要途径背景下给以科举新贵经济特权的优待,可见明代官绅地主规模超过宋朝不能视为历史的进步,实际是某种倒退。这种倒退与明代直接继承元代贵族政治遗绪分不开,此当另文探讨。
附识:感谢匿名评议专家的宝贵修改意见。
注释
①《孟子注疏》卷7上,赵岐注、孙奭疏:“巨室,大家也,谓贤卿大夫之家人。”(《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719页)
②《苏轼文集》卷21《王仲仪真赞》,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04页。
③朱熹:《孟子集注》卷7,《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78页。
④黄震:《黄氏日抄》卷3《读孟子·巨室》,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07册,第22页。
⑤《宋濂全集》卷67《墓志铭四·上海夏君新圹铭》,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年,第1590-1591页。
⑥彭韶:《彭惠安集》卷2《送进士方君宜弼之新昌大尹序》,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247册,第38页。
①吴晗《再论绅权》精炼概括了这些变化:“隋唐以降,门阀被摧毁了,士族在社会大动荡中逐渐式微了。李唐时代的二十个左右大家族已经不完全是六朝时代的三十家族,到宋代这些家族都听不见说起了。考试制度代替了门阀制度,新官僚代替了旧官僚。”(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长沙:岳麓书社,2014年,第56页)另参见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河北学刊》2010年第4—5期。
②参见胡太初:《昼帘绪论·势利篇》,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02册,第724页。
③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2《处藩镇·收兵权》,张其凡、白晓霞整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1页。
④就宋明两代历史进程而言,明代前期和后期的差别甚至大于北宋和南宋之间的差异,本文讨论相关问题时特别注意这种变化,力求表述能符合史实。
⑤“官户”在唐代曾经是一种属于国家直接控制的依附性最强的农奴的名称,宋初依旧保留唐律的有关条文。大约从北宋仁宗朝开始,社会上逐渐把品官之家称为“官户”,此前经常使用的名词是“衣冠”或“形势户”。参见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26—27页。
⑥品官之家是指一品至九品的官员之家。品官去世后,子孙有荫,即使是无品的小官,也仍然是官户;同时也包括“因军功捕盗转致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这些人“听免差科,科配如官户”。(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764页)“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缘陈情,改换出身”。(《宋会要辑稿·职官》5之17,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2471页)
①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28,《宋集珍本丛刊》第7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201页。
②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户婚敕》,《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戴建国点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26页;卷48《支移折变·随勅申明》,《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661页。
③《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300、4307页。
④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常平苗役之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15—316页。
⑤“政和令格: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4879页)“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差科: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田格》,《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668页)限田的目的主要是规定官员超过限额的田、荫尽的田及封赠官子孙的田,其差役均同编户。宣和六年(1124)十月一日,诏令:“品官之家依格,乡村田产免差科,其格外之数并同编户。随袭官依品格置到田产,并充赡坟,特免夫役,夏秋税物,并免支移、折变,于本县止纳本色,及所居庄舍宅宇,亦免加抬等第。”(《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2,第6541页)而南宋高宗时颁有诏令“官户除依条免差役外,所有其他科配,并权同编户一例均敷”。(《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第4880页)孝宗乾道八年,进一步规定承荫子孙分割田产,“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而且要在分家文书和砧基簿内写明父祖的官品和本户应置限田数目、分为几户,等等。(《庆元条法事类》卷48《科敷·随敕申明》,《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669页)承荫子孙的减半免役优待,不是每名子孙都享受其父祖之半,而是全部子孙的总数不超过父祖之半。
⑥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官户》,《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06—325页;李华瑞:《宋代非商品酒的生产和管理》,《河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⑦王曾瑜:《宋朝的官户》、《宋朝的吏户》,《涓埃编》,第302、396页。
⑧《宋会要辑稿》帝系4之19,第102页;帝系7之26,第159页。
①方大琮:《铁庵集》卷29《宗室廪禄》,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78册,第280页。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官户》、《宋朝的吏户》,《涓埃编》,第320—324、396页。
②参见尹敬坊:《关于宋代的形势户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朱瑞熙:《宋代官员子弟初探》,《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
③《明太祖实录》卷111,洪武十年二月丁卯,《明实录》,台北: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3册,第1847页。
④《明太祖实录》卷134,洪武十三年十二月丁巳,《明实录》,第3册,第2132页。
⑤《明史》卷120《诸王传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59页。
⑥张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禄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东岳论丛》1988年第1期;李雪慧、高寿仙:《明代徭役优免类型概说》,《故宫学刊》2013年第2期。
⑦《明穆宗实录》卷58,隆庆五年六月乙巳,《明实录》,第50册,第1424页。
⑧牟复礼、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2页。
⑨《明太祖实录》卷126,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明实录》,第4册,第2011页。
①《明会典》卷20《赋役》,万历重修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4页。
②《明会典》卷13《致仕》,第81页。
③《明会典》卷20《赋役》,第134页。
④《明世宗实录》卷300,《明实录》,第44册,第5706页。
⑤《明史》卷77《食货志一》,第1882页。
⑥这个统计数字如果考虑到当时北直隶大名府官民田数据记载颠倒,实际所占比例官田只有0.90%,而不是19.99%(参见张忠民:《明代大名府官民田土考》,《河北学刊》1985年第4期),实际比例可能要低一些。
⑦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7—39页;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漆侠全集》第3卷,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34页。这两个数据是根据明代和宋代文献得出的,但今天的学者对此多有质疑。魏天安认为,如果加上不纳税的官田,宋代熙宁时期官田447448顷16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462万顷的9.68%(氏著:《宋代官营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页);高寿仙认为,明代地方政府上报的“官民田土”中的官田,基本上限于纳税地亩,而军屯田地、牧马草场、王府庄田等并未包含在内,如果加上这部分官田数,“则官田所占田土总额的比例就上升至35%左右”。(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第107页)估算数字有较大出入,仅作参考。
⑧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漆侠全集》第3卷,第330页。
⑨《明史》卷77《食货志一》,第1881页。这里所言官田不准确,郑天挺《读〈明史·食货志〉札记》(《史学集刊》1981年10月复刊号)云:在那些官田当中,名义上同为国家所有,但实质上有着差别。清人修《续文献通考》就指出:“《明史·食货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云没官田,实民田耳。东南财赋重地,沃壤厚敛,皆出于此,未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并论也。”(卷6《田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册,第2833页)就是说皇庄、牧马草场之类才是真正的官田,而没官田等,只在苏松嘉湖个别地区才有,实质上还是民田。
①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漆侠全集》第3卷,第352页。
②梅应发、刘锡:《开庆四明续志》卷7《排役》,《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 990年,第5999页。
③刘挚:《上神宗论助役》,赵如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16(下),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264页。
④《庆元条法事类》卷47《税租簿·赋役令》,第634页。
⑤宋祁:《景文集》卷28《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088册,第242页。
⑥王梧:《鲁斋集》卷7《赈济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86册,第115页。
⑦胡太初:《昼帘绪论·势利篇》,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02册,第724页。
⑧《明会典》卷19《富户》,万历重修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30页。
①《明太祖实录》卷180,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明实录》,第4册,第2726页。参见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上),《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②王曾瑜:《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晋阳学刊》1987年第1期,收入氏著:《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4页。
③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2页。
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胥吏》,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1页。
⑤胡太初:《昼帘绪论·差役篇》,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02册,第720页。
⑥《明史》卷78《食货志二》,第1893页。
⑦《明太祖实录》卷163,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明实录》,第4册,第2528页。
⑧《明太祖实录》卷170,洪武十八年春正月己卯,《明实录》,第4册,第2585页。
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4),《顾炎武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5册,第2442页。
⑩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3《定册籍以均赋役疏·计开》,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428册,第603页。
①九保耕:《金华田赋之研究》第1章第6节《亩法》,无确切年份,台北影印地政学院实习报告。转引自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上),《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第156页。
②《明世宗实录》卷135,嘉靖十一年二月戊戌,《明实录》,第41册,第3199页。
③参见唐文基:《试论明代里甲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4期。
④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5-146页。
⑤刘志伟、陈春声:《天留迂腐遗方大,路失因循复倘艰——梁方仲先生的中国经济史研究》(代序),梁方仲:《明清赋税与社会经济》,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3-14页。
⑥参见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姜锡东:《宋代商人和商业资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
⑦参见徐泓:《明史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氏著:《二十世纪中国的明史研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第13-24页;张显清主编:《明代后期社会转型研究》第1-4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①翟汝文:《忠惠集》附录《孙繁重刊翟氏公巽埋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29册,第307、308页。
②《宋史》卷182《食货志下四》,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452页。
③详见姜锡东:《宋代的钞引盐商》,《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4期;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自序”,第2—3页。
④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0年,第192—194页。
⑤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第4—6页。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28,第5292页。
①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46页。也可参见金钟博:《明代盐法之演变与盐商之变化》,《安徽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②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51页。
③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5页。
④《宋史》卷182《食货志下四》,第4452页。
⑤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绍兴十二年六月壬午,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741页。
⑥郭正忠:《宋代的盐商与商盐》,《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①详见孙晋浩:《关于盐纲制度的一点看法》,《盐业史研究》2009年第2期。
②袁世振:《两淮盐政编一·盐法议一》,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4,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208页。
③袁世振:《两淮盐政成编·纲册凡例》,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477,第5246、5247页。
④徐泓:《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5年第2期,后收入陈国栋、罗彤华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经济脉动》,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260—290页。
⑤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客帮》,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286页。
⑥张显清主编:《明代后期社会转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56、159页。
①参见张希清:《论宋代科举取士之多与冗官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②王栐:《燕翼诒谋录》卷5《优恤士大夫》,诚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6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神宗熙宁四年三月戊子条载文彦博言,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370页。
④《宋史》卷405《刘黻传》,第12248页。
⑤参见张邦炜:《宋代皇亲与政治》,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2—348页。
①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导言”,第6、7页。
②高明士:《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台大历史学报》第32期(2003年),第1—31页。
③吴晗:《论绅权》,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第48页。
④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上)》,“导论”,第9页。
⑤参见韩国磐:《科举制与衣冠户》,《厦门大学学报》1965年第2期。
内容来源:李华瑞.宋、明对“巨室”的防闲与曲从[J].历史研究,2015,(05):107-11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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