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第386讲)

发布时间:2025-03-10 07:39  浏览量:12

南海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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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用事实和正义戳穿“仲裁”阴谋,强劲严正的维护国际法

1.中国不理采“仲裁”,符合国际法

菲律宾在美国和日本支持下把中国诉讼到国际海牙仲裁庭完全就是一场闹剧,归根到底就是一场悲剧。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关亍南海仲裁是正当的,符合国际法。因为仲裁案本身它不符合国际法,严重违反了国际怯。

为什么呢?

因为仲裁案完全是在美国和日本操纵下,玩的国际丑陋把戏。而中国不参与是执行和维护了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的核心有两点:第一,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二,谈判排在第一位,是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司法排在较后的位置,是解决问题的次要方法。

中国一直都在提议“有问题双边谈”,可是,中国和菲律宾当事国针对存在的问题压根就没有双边谈过,菲律宾罔顾中国的善意和大度,单方面毫无诚意地将中国“告”到仲裁庭。这不仅不符合中菲之间的问题要“双边谈”的原则,也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280条款内容。

国际史上,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大量都是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的。一个国家选择哪种方法解决向题,完全可由一个国家自主做出的选择是合法的,但不能强加于他国。《公约》还通过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这是告知世人,公约并没有要求必须选择仲裁,《公约》给出了很多合法选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行为本身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强加于他国才叫不合国际法。更不能非法将“不接受一个仲裁庭的管辖权”与“违反国际法、挑战国际规则”划等号。须知,中国多少次提倡“双边谈判问题”,一直敞开大门,没有“穷尽”双边和平手段来解决问题,就单方面提出仲裁合情、合理、合法吗?

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而是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海上争议的主张符合国际法准则和相关国际实践。仲裁不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唯一方式,国家之间和解决争端的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仍然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根据《公约》第279条:“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宪章》第33条则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阐明了自己是有条件签署并加入的,这些条件是全国人大以声明的方式发布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1)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这一声明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包括南海各群岛在内的主权权益,这就是中国u形线内的合法权益。中国南海的历史性权益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涉海的法律法规,仅涉海法律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等。

常规而言,在国际社会,国内法法律效力是普遍高于国际法。所以,在涉海的法律问题上中国当然要以国内法为准则,并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合理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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